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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遭受反倾销的原因 [中国企业面对的反倾销问题浅析]

时间:2019-03-0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 反倾销税是各国反倾销手段中最具有杀伤力的武器,本文介绍了GATT/WTO关于反倾销征税的基本规则以及中外反倾销立法的基本情况,深入分析了中国企业面临国外反倾销的原因,提出了适应WTO规则的反倾销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 倾销 反倾销 反倾销税 反倾销应诉
  
  一、反倾销:中国企业面临的窘境
  
  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有关统计表明,自1979年欧盟对中国出口的糖精钠实施反倾销以来,截止至2004年,已经有超过30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500多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涉及4000多种商品,影响中国出口贸易额150多亿美元,其中近70%的反倾销调查被征收反倾销税,比全球平均比例高出8.2个百分点。外国对华反倾销案件集中在化工、钢铁、其它金属和纺织产品,而这些商品正是我国出口最多、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我国遭受的反倾销诉讼中,美国和欧盟居主要地位,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少数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反倾销立案数量急剧增加。
  我国出口商品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际的因素,也有国内的因素;既有客观的因素,也有主观的因素;除了经济因素,还有法律因素。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世界经济处于衰退期,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由于世贸组织多年来的谈判已使关税总体水平大幅度降低,配额、许可证等传统非关税措施的使用也严格受限,于是,作为世贸组织允许的反倾销手段的使用频率势必大大提高。加之在世界经济不景气的环境下,中国的进出口贸易一枝独秀,中国对美国和欧洲及对外总的贸易顺差额持续增加,而逆差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美国等一些国家和地区挑起保护主义的借口。
  2.国外歧视性反倾销政策:“替代国价格”和“一国一税制”是最典型的两种做法
  (1)长期以来,西方各国对我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一直将我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计算中国出口商品正常价值时,在很多情况下采用替代国价格办法(替代国价格主要是欧盟和美国所倡导的被控倾销产品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情况下确定该产品正常价值的方法),甚至常常把新加坡或欧盟成员国等发达国家作为我国的替代国,这种不合理做法,不仅导致了我国产品倾销的成立,而且倾销程度比较高。
  (2)长期以来,大部分西方国家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所有受诉倾销产品都征收相同的反倾销税率,不管该产品是否被个别调查,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国一税制。
  3.我国产业与企业自身的原因
  (1)从贸易竞争指数上看,我国目前竞争力较强的产业主要有纺织业、缝纫及皮革制品业、食品制造业、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等,这些产业基本属于劳动密集型或者劳动技术密集型产业,附加值较低。按理来讲,我国出口的产品是发达国家不具有比较优势或者已经被淘汰的产业,大量的出口不会对其核心产业造成任何威胁,甚至是带来好处,所以,不应该招致高额的反倾销税。但由于发展中国家相对于发达国家数量众多,各国比较优势以及产业结构又具有相似性,各国纷纷向有限的发达国家出口,竞争十分激烈,最终形成买方市场,发达国家拥有选择从某一发展中国家进口的主动权。在这种情况下,易于造成了发展中国家之间对发达国家出口产品价格方面的恶性竞争,这就为发达国家以保护本国产业为名滥用反倾销手段提供了口实。
  (2)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比较优势质的飞跃也不可能一蹴而就,所以上述引起反倾销的因素在短期内难以消除。
  
  二、政府、企业各司其职,共同应对反倾销
  
  1.政府
  (1)要建立起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通过敏锐、通畅的信息 捕获、分析、传递系统,在对方诉讼还处于端倪之时便能得到信息,做好准备,及时调整出口策略并迅速组织应诉。目前在进口方面,国家已初步在汽车、化肥和钢铁三大行业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但在出口方面,中国作为遭受反倾销最为严重的国家,迫切需要建立有效的能快速反应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以便准确、迅捷地预警中国厂商受到其它国家的反倾销调查。
  (2)加入WTO后,就意味着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行为减少,如果由政府直接出面替企业应诉往往会加深国外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识,胜诉的可能性不仅不会增大,反而会减小。所以,在反倾销应诉的问题上政府的作用主要是为企业提供有利的支持和帮助,扮演协调和辅助的角色,而不是发挥主导作用。政府需要做好的工作有:利用掌握的信息资源,为企业应诉提供咨询服务;建立反倾销应对基金,以缓解企业在应诉中财力不足的困难;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培养一批精通国际反倾销应诉的专业法律人才;对立案国违反 WTO规则导致我国企业受到不公正待遇,政府部门应有诉诸WTO争端解决预案,全面介入参与解决争端;对于频繁实施反倾销的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要积极做好工作,敦促欧盟早日认可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消除对中国产品的歧视政策等。
  2.企业
  (1)应该加大出口产品的科技投入。对我国目前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进行改造,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从而取消低价出口策略。实践证明,一国产业的比较优势是具有动态性的,而非一成不变。在一系列动态性的要素里,技术进步是最具决定性的要素。事实上,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技术含量也会大大提高。同时,在资金技术密集型的产业中,包括高新技术产业中也有劳动密集型的生产环节。因此,企业在发展中必须重视推动传统产业的技术创新。
  (2)企业应积极参与反倾销的应诉。一方面,资料表明,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获胜率已从1989年的20%到1998年的55%,近10年平均,绝对获胜率(无税或无损害结案)已达到37.5%。这说明,只要积极应诉,胜诉的机会还是比较大的;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对外反倾销应诉中遵循“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在国外对中国产品裁定“单一税率”,或应诉取得全胜时,参加应诉的企业都有权继续出口或取得较多的出口数量配额,而不应诉的企业则不能继续出口或出口数量受到限制。因此,企业必须增强信心,积极参与应诉工作。
  (3)中介机构在组织企业反倾销应诉方面的作用十分重要。根据《反倾销协定》第5条第4款,支持反倾销申请的国内厂家所占的生产量,要大于支持者和反对者生产总量的50%以上;支持反倾销申请的厂家必须至少占相似产品全国总产量的25%。否则,不得发起反倾销调查。所以,企业必须联合起来,自下而上改组或重建行业自律维权组织,通过会员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维护出口秩序,遭遇反倾销时,发挥服务功能,组织有关会员企业积极应诉。
  
  参考文献:
  [1]黄黎明:反倾销税:美国、欧盟与中国的比较.涉外税务,2002,(7)
  [2]刘军:从一国一税制谈中国应对反倾销的策略.国际经济评论,2004,(4)
  [3]张桂梅:积极应对国外反倾销.价格月刊,2003,(8)
  [4]方勇张二震:出口产品反倾销预警的经济学研究.经济研究,2004,(1)
  [5]岑彩云毕丽华:浅析我国频遭国外歧视性反倾销的原因及应对之策.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2)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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