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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证,办理人住手续通知书

时间:2017-05-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房屋拆迁许可证》办理工作流程

《房屋拆迁许可证》办理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深化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步伐。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需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8日内(听证时间除外),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5、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期限等;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新建安置房屋平面设计图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具体措施。

二、经审核同意受理后的工作程序:

1、领取并填写拆迁许可证申请表,递交申请表所需资料;

2、查看现场、查看拆迁范围、查验门牌号、拆迁面积、拆迁户数、房屋使用性质等;

3、讨论并修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4、报领导审批;

5、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过户、分户等相关手续;

6、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发布《拆迁公告》。

篇二:上海市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2001]673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的具体内容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拆迁四至范围;(2)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分别列出居住房屋与非居住房屋的具体数量,公房、私房、宗教产和代管产的具体数量);(3)拆迁户数;(4)拆迁期限;(5)拆迁基地分期实施拆迁的情况;(6)拆迁补偿安臵资金总额的预算;(7)申请拆迁许可证时首期补偿安臵资金到位数额、安臵房屋的价值量,及后续资金分期到位计划;(8)实施拆迁的方式。

二、关于申请拆迁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

建设单位申请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还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拆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拆迁基地综合情况表;

3、自行拆迁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工作人员取得的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拆迁委托合同、拆迁实施单位资格证书;

4、标明拆迁范围的1/500地形图一份,以及拆迁范围1/500空白地形图一式四份。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提交《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以作为提交《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有关文件。

除重大市政建设项目外,拆迁基地跨两个以上的区、县时,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所在地区、县房地局提供所需材料。

三、关于拆除房管部门依法代管房屋应事先征求意见的程序

拆除房管部门依法代管房屋的,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书面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四、关于房屋拆迁范围的划定

区、县房地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附地形图并统一用蓝线划定具体的拆迁范围,并盖上区、县房地局公章。所划范围应当依据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用地批准文件确定。由于规划红线穿越,影响房屋连接体安全或者使用功能,经区、县房地局审核确须一并拆除的,可以在划定拆迁范围时一并划入,但超出用地批准范围的土地,拆迁人不得占用。

五、关于房屋拆迁裁决受理时间的计算

《细则》第二十四条中所指的裁决申请,是指符合受理要件的申请。申请房屋拆迁裁决的资料不全的,裁决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补齐,收到申请的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六、关于建设项目转让

《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建设项目在拆迁期限内发生转让,应当经区、县房地局同意,是指建设项目转让前,拆迁人应当将拆迁基地的拆迁实施情况、补偿安臵协议及裁决的履行情况报拆迁管理部门;有意受让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供补偿安臵资金存款证明及安臵用房证明,先行征得拆迁管理部门同意。转让人与受让人在转让建设项目后,应当到原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七、关于拆迁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的补偿安臵

拆除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按照居住用建筑面积和非居住用建筑面积分别计算货币补偿款;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选择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当按照上述货币补偿款,用居住房屋进行调换并结算差价;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当将居住用建筑面积和非居住用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为居住用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臵。

八、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在本市的常住户口已注销的,补偿安臵协议签订主体的确定

租用公房凭证中记载的公房承租人在本市常住户口已注销的,由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可以继续承租该公房的同住人签订补偿安臵协议;同住人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签订补偿安臵协议的代表。无同住人的,由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可以继续承租该公房的本市居民签订补偿安臵协议。

九、关于同住人的界定

《细则》第五十四条中的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有无住房条件的限制。

十、关于房屋使用人的界定

《细则》中所指的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十一、关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界定

《细则》中所称的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且租赁关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拆迁人应当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的下列材料作为认定依据:

l、当时的房屋租赁协议;

2、租金交纳证明;

3、1983年12月17日前,已有承租人户口报在被拆除房屋内的证明。

十二、关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类型公寓独立住宅新里住宅新工房(有电梯、成套)新工房(无电梯、成套)新工房(无电梯、不成套)“两万户”新工房旧里住宅简屋

换算系数2.061.831.822.001.981.941.651.541.25

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的、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

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三、关于非居住房屋的界空

《细则》中非居住房屋,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认定: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区、县劳动部门核发《非正规就业许可证》,以及区、县民政部门或街道核发《社区服务证》的持证人所使用的居住房屋,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十四、关于停产、停业补偿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适当补偿,是指拆迁非居住房屋中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由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400元,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十五、关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评估的处理

在房屋拆迁中,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不提供相关资料、拒绝评估人员实地勘察,致使房屋评估无法正常进行的,估价机构可参照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同建筑类型的房屋进行评估。当事人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鉴定。

十六、关于委托评估的范围

适用市场单价计算补偿安臵款,且被拆除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明显低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可以不评估。

适用评估单价计算补偿安臵款的,应当评估;但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不评估。

用于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安臵房屋,应当评估。

十七、新老政策衔接

2001年11月1日以后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适用新《细则》。

2001年11月1日以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新老政策衔接按下列规定执行:

1、补偿安臵方式和标准及拆迁私房的征询意见程序适用老办法。

2、拆迁当事人签订补偿安臵协议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按时搬迁的,不适用限迁、强迁,拆迁人

房屋征收证,办理人住手续通知书

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3、作出裁决后,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未按时搬迁的,不适用限迁,区县房地局应当直接申请区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4、11月1日前已经受理裁决申请的,应当在本文下发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11月1日以后受理裁决申请的,适用新《细则》。

5、延长拆迁期限、变更拆迁范围、转让建设项目等其他程序,均适用新《细则》。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00一年十二月十日

篇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办理条件-材料-手续流程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办理条件材料手续

流程(2013年)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条件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二、申请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申请积分。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通过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满足标准分值的人员可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3、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用人单位注册登记须知

一、《上海市居住证》申请积分的用人单位在21世纪人才网(www.21cnhr.gov.cn)上进行单位网上注册,根据表格内容真实填写单位信息,注册完成后,单位人事专员凭相关材料至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进行单位注册审核。

二、单位注册审核所需书面材料

1、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码证磁卡原件;

4、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外省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在沪设立的办事机构等派出机构,不属受理范围;

2、未经批准的各类中介机构不能代理注册,如有上述情况,受理点可以不予受理;

3、用人单位应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受理点申报,不得跨区申报。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流程

1、来沪人员向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2、来沪人员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积分模拟打分。

3、模拟积分分值满足120分时,向所在单位提出积分申请。

4、未通过审核的用人单位,首次申请时应按照《<</SPAN>上海市居住证>申请积分用人单位注册登记须知》进行注册审核。

5、已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登录上网,为持证人进行网上注册,并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注册时将取得个人账号和密码,供今后持证人后续申请积分和网上查询使用)。

6、单位为持证人进行网上信息审核,审核无误的,打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并点击“提交申请”按钮。

7、单位将持证人的申请积分相关材料递交至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

8、如材料齐全,受理点将受理相关材料,并出具收件凭证。

9、受理点调阅申请人档案,将学历学位证书送专门机构验证。调档及学历学位验证后,进入审核程序。

10、积分核定完成后,将通过短信形式通知单位或持证人积分情况。单位也可以通过上网登录,了解积分申请进度和结果。

11、根据受理点通知的时间和地址,单位人事专员持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件或持证人持有效身份证件领取《<</SPAN>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一、基本材料(必须提供):

1、单位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

2、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

4、持证人有效身份证件;

5、持证人户籍证明(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6、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合同离截止日期应还有2个月以上有效期;事业单位提供聘用合同;其他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具有资质的人才派遣机构派遣的,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7、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积分材料(对应积分指标,申请人可自愿提供):

1、学历、学位证书(需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学历学位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的聘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用人单位所聘岗位与专业、工种需相符

(2)需要注册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需注册并在有效注册期内

(3)在外省市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4)国家级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行业特有的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相关国有大企业提供的,予以认可;其他单位提供的,需提请设在本市的鉴定机构予以验证

(5)通过考试取得的职称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应提供《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通过评审取得的职称资格,应有评审表(无需提供,但档案中应有相关材料)

3、最近6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4、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

5、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积分所需材料;

(1)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2)工商档案机读材料

(3)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

(4)用人单位出具的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名单(须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6、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加分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加分)。

三、持证人同住配偶和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2、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3、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父母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且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计生部门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双胞及以上的只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符合其他计划生育政策的出具计生部门出具的准生证);

6、满16周岁及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还需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信息变更、增加同住人信息、补办流程

以下手续需由聘用单位人事专员凭单位介绍信、人事专员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进行申报,其他单位及个人不能申报:

一、单位变更(用人单位需经网上注册并经受理点审核通过)

1、申请人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合同期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离截止日期应有2个月及以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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