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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护状况分析】 河北省社保权益单

时间:2019-02-1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 随着我国步入人口老龄化行列,我国和我省的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人口老龄化已成为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在这种情形下,对我省老年人权益状况进行调查并做出系统研究和分析就显得十分必要。调查主要围绕老年人基本权益、老年人身权、财产权、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精神赡养状况等个方面进行。由于在法律保障、社会保障,以及社会文化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立法不完备、执法不到位,社会保障水平较低,传统观念及经济、健康等因素的消极影响, 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仍存有许多不足,需要我们做出不懈努力,为老年人权益保护营造良好的制度空间和社会氛围。
  [关键词] 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护状况;分析
  
  随着我国步入人口老龄化行列,我国和我省的老龄化形势越来越严峻,人口老龄化已成为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根据联合国人口老龄化的测算指标,60岁以上老人比重占到10%或65岁以上老人的比重超过总人口的7%,则说明该地区人口进入老龄化阶段。就我省情况看,根据省统计局最新公布数字,我省老年人口为9342254人,占全省人口的13%;而根据人口年龄移算法构建统计模型预测,我省人口老龄化在2000年至2020年增长速度最快,为老龄化高速发展期,预测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1250万-1300万,约占全省人口的17%左右。伴随人口老龄化发展,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关注日益成为社会共识,而与此同时,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情形不断发生,且呈日趋上升趋势,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亟待加强。
  老年权益保障研究主要是一种应用对策研究,相关研究主要从政府决策到法律运行展开,需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和实证研究。为此,我们首先设计出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现状的调查问卷(问卷共30题,分为选择题和问答题两大部分。选择题为必答题,也是此次课题调查的重点;问答题是开放性试题,可依被调查者的意愿作答,为非必答题,并非本次课题调查的重点)。在此基础上,采取两种方式展开问卷调查:一是通过新闻媒体形式,在《老年日报》、《快乐老人报》和河北老年网上登载,由参加调查的老年人通过填写、寄送的方式来完成;二是由志愿者分赴全省11个地市实地入户问卷调查来进行。
  一、被调查对象及所属地区情况
  本次调查问卷共回收有效问卷522份,其中通过志愿者入户调查方式回收有效问卷467份,通过媒体调查方式回收有效问卷55份。
  调查涉及全省11个地市。其中被调查者居首位的为石家庄市,占到全部被调查者的18.77%;其次为邯郸,占12.84%;而邢台、衡水的被调查者仅占总数的4.21%、4.02%。调查发现省内经济发展相对较好的地区参加调查的人数要明显高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为什么会造成这种现象,理由可能有如下几点:第一,从地区客观条件来看,经济发展较好地区交通、获取信息方式等各方面发展较好,对于调查更加有力,反之,其他地区调查会受一定程度的限制。第二,从人们的积极能动性上来说,经济较好地区的人们思想相对开放、开明,人们的能动性更强些,更愿意积极主动接受调查。另外,从性别上分析,此次参加调查的男性明显多于女性,男性的主动性、积极性要明显高于女性;从年龄段上分析,被调查者年龄大多集中在60―80周岁这两个年龄段。
  二、我省老年人权益保护现状评析
  本次调查,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老年人基本权益
  总体上看,对于经济状况满意程度,46.93%的被调查者认为“一般”,认为不满意的仅占15.13%。值得注意的是,城镇地区“不满意”比例达到48.47%,将近占到5成。其可能原因:一是城镇老年人的经济状况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二是说明城镇地区老年人对经济状况的要求更高,维权意识更强。具体到11地市情况是:经济发展相对较好的城镇地区,被调查者“满意”所占比例越高,甚至超过“一般”满意度。石家庄城镇地区老年人“满意度”居首位占26.73%,位居第二位的是廊坊城镇地区占34.69%,第三、四、五位分别是,保定城镇地区30.77%、承德城镇地区23.81%、秦皇岛城镇地区23.53%。与之相比,各地市的乡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地区老年人“满意”程度远远不及城镇地区,这说明乡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地区老年人经济状况远远不及城镇地区老年人。作为老年人基础权益,这些地区还有待提高。
  调查发现,近半数老年人同配偶居住在一起,与儿女一同居住的老年人与处于个人独居状态的老年人数量相当,分排二、三位。值得注意的是,城镇地区个人独居老人比例明显高于乡村地区和城乡结合地区,我省“空巢”老人比例在逐年增大。造成此类状况的原因可能是:随着经济发展,传统大家族观念已经受到了冲击,传统的家族居住习惯已有所改变;经济发展相对较好的地区,所受冲击相对越大。
  对于居住环境及社区生活,受调查的老年人还是比较满意的。在“您认为居住的环境条件如何”一题中,认为居住环境“还可以”的老年人占到全部被调查老年人的59%,仅3.26%的老年人认为居住环境“无法忍受”, 11地市老年人普遍认为自己居住环境“还可以”,在“社区生活满意度”一题中,总体上认为“比较满意”的老年人占到总数的56.31%,各地市认为“比较满意”的老年人也均超过本地市的50%。这说明老年人对于经济发展的状况还是能够直接感受到,也说明经济发展给老年人生活水平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提高。
  (二)老年人人身权
  人身权是老年人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不受侵犯,也体现在老年人能否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心理是否感到舒心。
  本次调查,超过3/4的老年人的人身权利得到保障,只有小部分人受到限制。老年人人身受侵犯的状况主要存在于婚姻方面,主要是老年再婚常得不到子女、朋友及社会外部的支持。值得注意的是,从各地区统计的调查问卷看,农村老年人在再婚方面面临的阻力更大。全省11个地市的90%的乡村地区,对老年人再婚问题的态度基本都持不赞成意见,其中乡村地区认为说不清楚的比例也明显多于城市。至于说不清楚的情况,可能是无法正确判断,也可能是子女考虑到老年人的具体身体情况对其进行了相应的限制,管得较多所致。
  (三)老年人财产权
  经济收入是生存的基本条件,也是老年人拥有财产权的基础。根据本次调查,90%以上的老年人都有收入来源和储蓄。城乡之间的差别主要是来源不同:城市老人的收入主要是养老金,农村老人主要依靠土地收入和赡养费。多数老人都有一些个人财产可以自己支配。
  通过对收入问题及开放性试题(非必答题,可选做)――“作为家庭成员有没有权益别侵害的情况,如果有,哪些情况”、“有没有老年人权益被政府侵害的情况,如果有,哪些情况”的调查表明,老年人被侵害的主要是财产权及其他权益。财产领域的侵权主要是家庭侵权,集中表现为再婚老年人的财产问题。离婚后再婚的老年夫妻,如果夫妻双方生前未对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发生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继子女就驱赶继父母,驱赶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财产。还有就是地方政府在政策落实上还有些许不到位的情况,主要有克扣老年人养老金、保险等现象;其他权益的侵害主要集中在诉讼权、法律援助权、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等方面。
  (四)老年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总体上,就养老保险保障和医疗保险保障,超过2/3的老年人都已参加,还有13.93%的准备参加。尽管在医疗保险方面通过政府努力基本实现了全覆盖,但在保障力度和范围方面仍有欠缺。对于养老保障,城乡之间的差距较明显,不论哪个地区城镇地区的参保率都远远高于乡村地区,农村的保障水平明显低于城市。
  每月医疗费用负担方面,城镇地区老年人的负担方式明显要多于乡村地区,城镇地区享受公费医疗的明显多于乡村地区。但是不论城镇还是乡村地区,最主要的负担方式还是集中在本人、子女、亲戚这三种方式上面。城镇中因单位条件的差别而导致不同单位的老年人享受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也在增大,以基本工资为基础的退休金比退休前的实际收入大为减少,造成部分老年人生活相对贫困。农村老年人由于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基本生活需求多由子女提供,而子女因经济状况和思想道德水平不同,给老年人提供的保障也不相同。
  这一切都表明建立切实保障全社会老年人的养老保障制度还任重道远。
  (五)老年人精神赡养情况
  调查中,子女与老人不交谈的占23.26%,较少交谈的占40.39%,而经常交谈的仅占35.81%,老年人交谈最多的对象就是自己的老伴。开放性试题―“您认为家庭上对老年人权益的帮助有哪些不足“在回答此题的调查问卷中100%都回答的是―关心、照顾不周到,而这其中又有超过1/2的老年人认为平时自己孤单、寂寞,子女缺乏对老年人的精神照顾、安慰。现实中相当部分年轻人对赡养老年人存在一种错误观念,即把“养老”理解为物质与经济上的供给,认为赡养老人就是让老人不愁吃、不愁穿,吃好、穿好就算孝顺到家了,对老人精神方面的需求则考虑甚少,忽视与老人同居同乐、进行情感交流,使老人难以得到心理慰藉。心理专家指出,老人退休后社会活动范围相对缩小,随着年龄增长,心理上也发生老化,进取心和风险承受能力降低,时常会感到失落、孤独、焦虑。这些心理症状比病痛本身更折磨人,如果得不到亲人、朋友、社会的排解和抚慰,必然会导致一系列心理和生理疾病。尤其在高龄老人中,心理疾患常常比生理上的病痛更多地侵扰着他们。与城市相比,农村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更令人担忧。随着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得不到子女照顾的老人也越来越多。
  三、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不足的原因探析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全省各地市都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从单纯的注重经济发展到注重社会的全面发展,各级政府的行为管理理念正在悄然发生变化,并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所走访的社区、村庄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一些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工作。老年人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得到了有效保护,老年人的生活状况、生活环境有了较大改善。然而,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在老年权益保障问题上仍存有许多不足之处,这些因素主要有:(1)法律保障方面。一是立法保护方面。我国现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行于1996年,10多年来,我国经济领域发生了巨大变革,但该法却没有及时修改,也没有制定配套法规,在社会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脱节;二是执法保障方面。由于立法上的种种缺陷,导致相关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常常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无法有效地保障老年人权益。(2)社会保障方面,主要表现为:一是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相对滞后、保障水平低下,不能有效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对经济和健康保障的需要;二是养老基础设施和实际需要相差较大,数量少、规模小、层次低,难以适应日渐庞大的老年群体日益增长的为老服务要求。(3)社会文化方面。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传统的养老观念和家庭养老模式受到了巨大冲击,转型中人们的法治观念又相当淡薄,而老年人由于受传统观念、经济、健康等原因以及我国法律援助组织的缺乏等因素的影响,即使权益受到侵害也不愿意通过法律手段特别是诉讼途径来解决。凡此种种,都需要我们积极加以应对,努力为老年人权益保护营造良好的制度空间和社会氛围。
  总之,人口老龄化对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对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也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我省,对老年人权益现状进行调查并做出实证分析,是做好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构筑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基础,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我们应当努力为此做出积极贡献。
  [基金项目] 2011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民生专项《老年人权益保障模式及对策研究》(201101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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