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委托书
第(2011 ) 02 号
今有阳信县工商局刘同英到贵处居住,请做好该夫妇的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常住育龄妇女管理,并将纳入管理证明及时寄给我们。谢谢合作。
(转自:wWw.DXf5.Com 东星 资源网:计划生育委托书)2011年1月06日
第( 2011 )03 号
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委托书
滨城区杜店计生办:
今有阳信县工商局空挂户口刘同英同志到纺苑小区买房居住(对象魏志勇在热电厂上班,户口也在魏桥),请做好该夫妇的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常住育龄妇女管理。并将纳入管理证明及时寄给我们。谢谢合作。
通讯地址:阳信县信城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联系电话:8281572
2011年1月06日
第(2011 )03 号
回 执
你单位 特此证明
单位(章)
2011年1月05日
第(2011 ) 04 号
今有阳信县曹玉晶(原计生关系在县政府)同志到贵处工作,请做好该夫妇的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常住育龄妇女管理,并将纳入管理证明及时寄给我们。谢谢合作。
2011年1月07日
第( 2011 )04 号
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委托书
滨城区彭李办事处计生办:
今有阳信县曹玉晶同志(原计生关系在阳信县政府)转到市建设银行工作,请做好该夫妇的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常住育龄妇女管理。并将纳入管理证明及时寄给我们。谢谢合作。
通讯地址:阳信县信城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联系电话:8281572
2011年1月07日
第(2011 )04 号
回 执
你单位 同志,现已纳入我处常住育龄妇女管理。 特此证明
单位(章)
2011年1月07日
第(2011 ) 05号
今有阳信县王红霞(原计生关系在中医院)同志到北镇中学工作,请做好该夫妇的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常住育龄妇女管理,并将纳入管理证明及时寄给我们。谢谢合作。
2011年1月13日
第( 2011 )05 号
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委托书
滨城区市西办事处计生办:
今有阳信县王红霞同志(原计生关系在中医院)转到北镇中学工作,请做好该夫妇的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常住育龄妇女管理。并将纳入管理证明及时寄给我们。谢谢合作。
通讯地址:阳信县信城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联系电话:8281572
2011年1月13日
第(2011 )05 号
回 执
你单位 同志,现已纳入我处常住育龄妇女管理。 特此证明
单位(章)
2011年1月07日
第(2011 ) 06号
今有阳信县司璐(原计生关系在人才市场)同志到商店镇第二中学工作,请做好该夫妇的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常住育龄妇女管理,并将纳入管理证明及时寄给我们。谢谢合作。
2011年3月12日
第( 2011 )16号
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委托书
滨城区市西办事处计生办:
今有阳信县司璐(原计生关系在人才市场)同志到商店镇第二中学工作,请做好该夫妇的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常住育龄妇女管理。并将纳入管理证明及时寄给我们。谢谢合作。
通讯地址:阳信县信城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联系电话:8281572
2011年3月12日
第(2011 )06号
回 执
你单位 同志,现已纳入我处常住育龄妇女管理。 特此证明
单位(章)
2011年 月 日
篇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证件代办委托书
人口和计划生育证件代办委托书
委托人因个人原因,不能亲自到相关部门和工作机构按程序申请办理 ,现特委
托 代为办理以及接受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事宜,并代为完备相关法律手续,被委托人自愿接受该委托。基于此,委托人申明如下:
一、本委托人在申请表中所述本人及配偶婚育情况以及所提供相关材料全部属实,且无重要情况遗漏。
二、本委托人自愿委托被委托人代为办理证件以及接受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事宜,并代为完备相关法律手续。
三、委托人保证以上所述全部属实,且为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含撤销所取得计划生育证件、公开曝光,违法生育后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等)。
四、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被委托人后即视为已送达委托人。
委托人:(签字盖印) 被委托人: (签字盖印)
委托时间: 年 月日
备注: 1、委托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还需同时提供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被委托人、卷宗存档各一份。
篇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委托书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 托 人:汝州市人口计生委
法定代表人:晋振强
签字时间:2011年1月1日受 托 人: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签字时间:2011年1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委托人将社会抚养费征收权和有关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权委托受托人实施。双方现就委托执法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委托人同意将以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委托人具有并可以委托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权和行政处罚权,依法委托受托人组织实施;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权;
2.《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除上述外,对委托人具有而未委托的其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受托人不得实施。对超出委托权限范围实施的行为后果,受
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根据委托,受托人对其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行为组织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受托人在委托范围内,应当以委托人的名义组织实施;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四、受托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依法组织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行政处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行政处罚。
受托人应当加强管理,认真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受托人及其执法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收缴罚没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受托人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提高其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五、委托人对受托人根据委托所实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行政处罚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受托人应当接受委托人的指导、监督。
委托人对受托人组织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行政处罚的行为实行个案审查,未经委托人法制机构审查,受托人不得实施。
六、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人依法承担责任后,受托人及其执法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受托人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
七、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
八、本委托时间期限为壹年,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
月31日止。期满后如有需要,另行委托,
九、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留一份,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