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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推动法律援助工作新发展的意见》】 司法局法律援助规定

时间:2019-12-02 00:50:22 来源:东星资源网

为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规范法律援助程序,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有效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上水平,日前,市司法局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推动法律援助工作新发展的意见》。

一、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受理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一般应由申请人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本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理申请;
代理申请人必须出具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同时应递交下列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险金的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或者申请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在开庭审理十日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交市法律援助中心。

 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和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均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申请人条件,统一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统一监督检查法律援助的实施。

二、法律援助的审批 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市法律援助中心应自收到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是否属实;
(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三)当事人的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四)当事人的申请事项是否具有可援性。

审查人员对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填写《法律援助审批表》,经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同意后,向申请人签发《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由市法律援助中心向申请人签发《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市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并回复指定的人民法院。

三、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 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法律服务人员的执业诚信档案和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挑选职业道德好,业务能力强的法律服务人员建立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并置备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名册,供受援人选择案件承办人。市法律援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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