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政广场摆摊设点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广场的管理,维护公共场所秩序,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保障社会安定团结,为市民提供一个整洁有序的休闲娱乐场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关于在市政民广场摆摊设点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凡进市政广场的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进入广场的人员,应爱护花草树木和广场内公共设施,讲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倒脏水、不乱扔废弃物,不在座椅、石条上躺卧。
第四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许可,任何单位和部门(组织)不得在广场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在广场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和调戏、侮辱妇女以及从事迷信、赌博和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售卖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以及剧毒物品进入广场。
第七条 禁止烧烤、麻辣烫等食品进入广场售卖。
第八条 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婴儿推车、残疾轮椅除外)进入广场,车辆按规定停放,并听从执勤人员的指挥。
第九条 严禁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或张贴宣传品、广告。
第十条 严禁在广场兴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第十一条 人民广场摆摊设点的时间规定在20:00点至24:00(星期五、星期六),其余时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人民广场范围内摆摊设点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十二条 经营活动结束后,业户须将经营工具及物品及时移走或清除,并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秩序,严禁出现乱扔乱倒垃圾及破坏公用设施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凡需在广场内进行政治宣传和法律咨询等公益活动,应凭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或乱堆乱放有碍市容观瞻的杂物,通知后没有移除,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清除并没收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或者由管理处以委托行政管理部门的名义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此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出入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执行。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0一三年六月八日 本文来自http://www.dxf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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