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钟广兵、王耀进、费财祥一案开庭审理笔录 案由:抢夺、抢劫 时间:2013年1月11日上午9时0分 地点:**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 合议庭组成成员:审 判 长 向 世 贵 代理审判员 曾 志 人民陪审员 姚 江 海 主审人:向 世 贵 书记员:向 卉 珍 书记员查明:
被告人钟广兵、王耀进、费财祥到庭参加诉讼。
法定代理人刘**、黄秀兰到庭参加诉讼。
辩护人王学富、指定辩护人肖波、熊海炜到庭参加诉讼。
代理检察员陈泳醍、崔鸿浩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费财祥的父亲经电话通知未到庭。) **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准备开庭,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准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和记录;
2、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准发言、提问;
4、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不准随地吐痰和吸烟;
6、所携带的手机等其它通讯工具一律关机。
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制止;
对不听制止的,可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情节严重的,报请院长批准后,处以罚款或者拘留;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公诉人,辩护人均已入庭,被告人已在庭外听候传讯,法庭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已完毕,请审判长开庭。
审:请坐下,传被告人到庭。
法警:(将被告人带入法庭指定位置) 审:湖北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审:现查明被告人身份:
被告人钟广兵,男,1995年1月28日出生于**省**县,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省**县兴隆街乡白岩洞村4组5号。2012年10月9日,被告人钟广兵因涉嫌抢劫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三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因涉嫌抢夺罪,2012年10月23日,被告人钟广兵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0月25日经**县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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