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诚信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2012年3月10日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第一条 凡本村村民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生活活动的外乡镇、街道村民(流入人口)都应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 村民应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履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遵守《婚姻法》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后生育(男22周岁,女23周岁),提倡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禁止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或生育,禁止政策外生育。新婚夫妇应自觉参加镇、村人口学校的学习,婚嫁外地的必须须在婚后30日内将户口迁入婚嫁地。
第三条 积极推行女儿上族谱活动。凡本村女儿在上族谱、 '续香火“、祭祖等方面,与男丁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条 实行凭证生育,鼓励晚育。符合生育条件的村民应自觉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暂不想生育的夫妇,可订暂不生育协议书)。持证育妇怀孕后不得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未经计生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终止妊娠,否则是一孩的五年内不予生育指标,是第二孩的不再批准其再生育。
为了母婴安全,实行定点接生制度。生育孩子的家庭应在3天内主动向村委会报告生育情况;
凡谎报婴儿性别、死胎、死产或随意更改孩子出生年月的处违约金500元;
发现有弃婴、溺婴行为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村民抱、送养孩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凡非法抱、送养孩子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按《条例》和有关规定的上限标准征收抱、送养双方的社会抚养费,属买卖孩子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政策外生育的对象,应自觉按《条例》及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并取消村委会制定的优惠政策待遇。
第五条 已生育的育妇都应按《条例》要求落实一项有效的节育措施。生育一孩育妇必须在生育三个月内落实上环措施,生育二孩的育妇必须在满二个月后落实结扎手术。若因患病等原因不能落实节育措施的,必须持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含县计生服务站证明)方可认定。逾期未落实的,村委会书面或口头通知对象或其家属,必须在接到通知2天内落实节育措施,否则每天处违约金50元,最高处违约金500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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