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规则中控申部门新增内容 1、公、检、法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回避、限制律师会见等16种)的,控申部门受理,十日内审查并书面答复,发生在看守所的,控申受理后移送监所。
2、监所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监督,有违法情形控告的,控申受理后移送监所。
3、举报中心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投案自首,七日内处理:(1)移送。(2)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3)对案件事实或线索不明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收集材料,查明情况后再移送。(4)举报中心可向下级院交办案件。(5)办案部门向举报中心三个月内回复办理结果。(6)举报中心统一管理举报线索,其他部门、人员接受的线索,七日内移送举报中心。(7)有关机关或部门移送检察院审查是否立案的线索或自侦部门发现的线索,由侦查部门自行审查。
4、县、处级干部的线索属要案线索一律报省院,涉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层报高检备案,厅、局级以上干部一律报高检并在七日内办理。
5、举报中心对本院侦查部门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线索进行审查。(1)认定不立案错误的,提出意见报检察长,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2)侦查部门对决定不予立案的举报线索,应当在1个月内退回举报中心,举报中心一个月内审查办结,可延长两个月。
6、举报中心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检察长批交的线索初核,对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线索,可要求侦查部门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充分的,报检察长决定。
7、实名举报不立案的,侦查部门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十日内移送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答复举报人,必要时共同答复。
8、自侦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15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控申部门。控告人不服可10日内申请复议,复议由控申部门受理,认为需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控申部门移送侦监部门办理。
9、被害人对检察院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由控申部门审查处理,对以其他理由作出的不捕不服申诉的,由侦监部门办理。
10、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七日内申诉的,由上级控申部门立案复查;
被不起诉人不服起诉决定七日内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控申部门决定是否立案复查,七日后申诉的,控申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复查后三个月内最长六个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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