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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与法官自由裁量权 法官自由裁量权

时间:2019-01-27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 刑事审判活动中,法官被赋予了自由裁量刑罚的权利,然而我国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实践中,引起了诸多的问题。总结目前的现状和未来法治的必然要求,量刑规范化改革势在必行,它是规范司法正义的有力措施,需要更为深入的研究和推广。
  【关键词】 自由裁量权 规范化 公正
  
   一、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和限制性
   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在本质上是在法定范围内对刑罚的选择权和处分权,它是为更好的适用法律而服务,是一种制度化的司法权力,是一种受限制的权力。当代美国法学家杜尔肯将这种受限制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归为弱意义的自由裁量权,即裁量权的行使基本上必须以合法为前提,且要能满足一定的原则、政策和标准,如果行使不当,裁决可能被推翻。
   “我国刑法条文实行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刑法分则对具体罪名规定的刑罚种类较多,并且每一种刑罚的幅度也较大,同时总则对有关从重、从轻,减轻等只作了原则性规定,这无疑使法官在使用刑罚时拥有较为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正是因为这种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再加之对其缺少合理规范,造成了法官量刑结果不一,惩罚程度差距较大,同罪不同罚,造成公众对自由裁量权的任意行使极为不满。
   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人们法治理念的形成,法制观念的提高,不仅是社会的发展还是人们的生活都不容许侵犯法治公正的现象存在。刑法是社会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对违法行为的最严厉的惩罚,刑罚的严厉性和强制性,要求我们在适用刑法时应更为严谨,必须严格适用有关规定。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的权力,目的就是为了通过法官的心证使硬性的法律规定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具体适用。但是由于法官的自身素质、判断标准因人而异,使得对刑罚的判断参差不齐,相差甚大的刑罚结果使得司法的公正性受到打击、司法的权威被动摇。可以说“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素质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但是如果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制定极为苛刻的标准,那么又势必影响刑罚判决的公正性,同时也在侵犯着法官的权力,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形成。
   在这种情况下,对量刑制度的改革就迫在眉睫,随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进一步促进法官量刑的公开透明、维护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各地相继开始了量刑制度改革的尝试和探索,但在实践中,侵犯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力时有发生。这就对现有制度造成了一定的冲击,那么制定统一的量刑规范,为法官行使量刑自由裁量权提供指引成为了当务之急。
   二、量刑规范化改革与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
   为法官行使量刑自由裁量权制定一个普遍的标准,通过制定统一的量刑规范改变我国目前量刑标准不一的现状,是否可行呢?我认为这一改革是十分可行并且非常必要的。那么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否会对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造成冲击呢?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和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并不冲突,相反这两种制度相辅相成更能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步伐。
   量刑规范化要求:一,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二,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频率、犯罪后果等事实,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三,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其核心内容包括“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两个方面,改革的具体措施包括引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和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引入检查机关量刑建议是规范自由裁量权的有力举措,增强了法院对量刑工作的谨慎态度,有利于促进法院对量刑的准确把握,从而有利于约束自由裁量权,能有效避免实践操作中法官裁量过度现象的发生。改革允许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等出庭各方就量刑问题均发表量刑意见,法官不但听取公诉人的建议也听取辩护人的建议,而双方的建议都会成为法官定罪量刑的参考依据,这并不是说,检察机关的意见必须得到遵守,而是作为参考意见由法官综合具体情况予以取舍。而且,法官拥有独立审判权的基础是法官的基本素质能够驾驭这种权力,历史经验表明,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大小与其权力授予者对其信任程度的高低成正比,而这种信任度的高低是与被信任者的法官的整体素质成正比的。人民是法官权力的授予者和法官素质的评价者,如果法官阶层整体素质较高,就能赢得人民的信任,而被人民赋予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现阶段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而言,我们是不能过分的强调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必须在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加强法律监督,而检察机关的适当介入,正是为了公正司法的需要。
   除了检察机关就量刑提出意见,量刑规范化改革也对法官定罪量刑的依据做了适当的细化,由于法官的素质等问题,为其定罪量刑做出具体的指引,我认为更有利于形成统一的判决标准,使原被告都获得公正的对待。并且量化量刑只能是一种相对量化,而非绝对量化,为了克服量化量刑的弊端,避免为了片面追求量刑均衡而使量刑规则走向机械化的极端,量刑规则中可以允许突破量刑规则的例外情况出现,法官可以在量刑规则之外行使量刑自由裁量权。
  因此量刑规范化改革与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并不矛盾,它们是相辅相成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司法的公正,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
   三、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可行性
   在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来完善其在我国的实行。美国经过近十年的努力,其统一量刑标准、限制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量刑改革运动获得了成果,形成了一部统一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量刑规则――《量刑指南》,采取数量化的量刑模式,具有简洁、易操作的特点,实践证明是一种有效的规范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量刑方法。由于法律体系和法制传统等方面的差异,我们不能完全借鉴美国模式,但是其对我国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提供了积极地引导。
  a)统一量刑标准是规范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要求。我国这一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这种由专门机关制定标准的方法有助于实现量刑标准的统一,避免量刑失衡,最大限度的减少同罪异罚。通过总结法官根据自由裁量做出的判决所制定的标准适用更为准确,为广大的法官行使量刑自由裁量权提供方向,可以解决我国刑法量刑规定过宽、法官业务能力不均衡的客观现状。b)数量化量刑指南。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行量刑幅度过宽,使法官在确定罪名后的量刑过程中有了极为宽广的选择权,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极为混乱。而通过犯罪的次数、程度、频率、手段等因素将过宽的量刑幅度量化,可以使法官的量刑过程更为简洁,更容易操作。c)量刑规范化改革应循序渐进。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各地区发展不平衡,法制建设程度也不同,这就要求在现有的法制环境下改革不能大步前进,而必须先易后难、先粗后细,先确定一般原则在法治发展较为进步的地区试行,在总结先进地区的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地完善改革标准,在实证分析既有判例和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建设与我国法律制度相适应的量刑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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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杨维汉,最高法全面部署量刑规范化改革,专题报道
  [3]张桂林,吴晓蓉,试论量刑规范化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通知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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