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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污染难以得到治理的原因|治理环境污染

时间:2019-03-03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变得越来越严重,由于环境资源的产权不确定,价格难以确定,企业与个人在环境这片公地上无偿的享用着资源,消耗着资源。正是由于对环境资源的掠夺,加剧了环境污染,使得其负外部性突显,危害人类的健康。企业自身的逃避行为,加上政府的寻租和财政利益的考虑,使得政府对企业的管制难以奏效。本文从公地、产权及政府与企业间的关系三方面分析环境污染难以治理的原因。
  [关键词] 环境污染 公地 产权 政府管制
  
  一、环境――公地的悲剧
  
  哈丁指出环境就是一块公地,环境污染是向公地中排放废物,这里的公地包括江、河、湖、海、天空、草地等等,废物包括废水、废气、废渣、噪声、光污染等。在这片公地上,单个企业或个人计算其行为的效用方法是:正的效用会随着排污量的增加而增加, 它是排污量的正函数。因为排污数量越多,成本就越小,利润就越大。(在此先不考虑政府管制即对排污没有任何限制)可以近似用“+1”来表示排污所增加的利润(正效用),但是排污数量的增加会带来环境的污染、破坏,甚至是毁灭,这是负效用。由于环境的损失要由所有污染者共同承担,故对单个污染者而言,他所承担的负效用就仅仅只是全部负效用的一个很小的部分。如果用“-1”来表示排污增加所带来的全部负效用,则单个的污染者承担的只有-1/n,这里n是公地上所有的排污者的数量,n越大,即污染者越多,则对单个污染者而言,他增加排污量给自己带来的负效用就越小。正是如此,理性经济人会发现,他直接向公地上排放废物的成本要比把他们净化之后再排放的成本低得多。因此,如果没有其他约束的话,他自然而然地就选择前者――直接排放废物,这对所有向公地排放的排污者都同样成立。
  
  二、产权不确定,环境价格难以衡量
  
  产权是人们在资源稀缺性条件下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它决定着人们使用财产的态度与行为方式。在有效的产权制度下,价格是资源配置的信号,它反映了资源的稀缺程度。产权具有排他性、可分割性和可交易性等特征。因此,私人产权往往是非常明晰的,容易界定。而环境资源如森林、草地、江河、空气等,不具有排他性,也很少有绝对私有的,它们属于公共产权。可是公共产权是难以界定的,它的价格难以确定,产权不明晰。科斯认为,在市场中交换的是资源的产权,如果资源的产权界定不清,必然影响到资源的市场价格。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根源就在于环境资源的价格没有正确反映环境资源的稀缺程度。环境资源的价格是环境资源的产权价格,正是由于现在环境资源产权的不明确性,非排他性,导致环境资源稀缺程度与市场价格脱节,从而导致环境资源生产与消费中成本与收益、权利与义务、行为与结果的背离,这是环境恶化的根源。企业或个人从环境中获取了大量的资源,但他们从未对环境资源付过费,所以环境污染不断严重。因此,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通过环境资源的合理定价和有偿使用,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作用,这样才能使环境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使企业个人调整自身行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
  
  企业的目的是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因为环境资源的稀缺,企业纷纷进入,优先进入,优先使用。为了使企业达到目的――盈利,他们无限制地从环境中索取资源,因为环境产权不明晰,价格不确定,他们的索取大都没有付费,利益被企业取得,成本由全体公民承担。为了降低成本,大多企业都直接排污,虽然政府部门有监管,但企业采取各种方式逃避政府部门的治理。企业在进入时投入了大量的资本,在索取资源逃避监管中牟取了超额利润,使得企业一旦进入,那么任何一家企业都不会退出,因为退出不可行,成本太高。
  因为企业无限制地索取资源,又千方百计向环境直接排污,使得超过了环境自身的最大承载量,环境开始恶化,负外部性突显,严重损害了公民的福利。企业将选择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这一点作为他的决策选择,但却忽视了其他人在价格机制之外所承担的边际外部效应。又因为自发的生产价格机制对于纠正外部性显得无能为力,所以政府必须通过各种途径使外部不经济所产生的机会成本得到应有的承担。政府为了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一般对企业采取如下措施:
  1.管制
  即是政府直接规定一个污染排放标准。例如,规定每个污染者的污染排放量,在某个时间内不得超过某个既定的数量,或者,规定每个污染者的污染排放量在某个时期内必须以某个既定的百分比降低。
  对于任意一家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制定强制性的排污标准意味着企业必须承担降低污染物排放量的费用,且排放量越小,企业承担的治理费用就越高。显然,污染物排放量越大,企业减少排放的边际成本就越低,而排放的边际社会成本就越高。在没有管制措施时,企业减少排放的成本较高且没有直接收益,因此其利润最大化的排放水平为QM(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量),这时企业不承担外部成本,而排放的边际社会成本最高。而假设经测算,企业有效的排放水平应为QE,即企业排放的污染量为QE时,企业用于控制排放的边际费用等于如果不采取措施将导致的边际外部成本。这就是说,外部性导致的机会成本被企业完全承担了。因此QE即成为政府管制的排放标准。
  2.强制性价格补偿
  强制性价格补偿通常是对产生外部不经济行为征税、收费和罚款,以弥补由此产生的边际外部成本,从而使行为人将外部效应内在化。对于上述的污染物排放企业,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对其征收费用。在没有任何强制性费用时,企业的排放量为QM,而假设如果对每单位排放收取数量为PE的费用,则可以使排放企业作出有效率的选择,这时,排放量为QE。这是因为,在企业的实际排放量大于QE时,企业用于控制排放的费用在任何排放水平上都小于政府的征收费PE,因此,企业宁愿自己控制排放量,从而避免交费。反之,如果排放量低于QE,减少排放的边际成本要高于政府征收的费用,因此,企业宁愿向政府支付排放费用而不愿进一步减少排放。所以在QE时达到均衡。
  3.拍卖污染许可证
  政府部门根据各个地区的最优污染数量确定所谓的污染许可证数量,然后在公开市场上向污染企业拍卖这些污染许可证,并规定,只有购得污染许可证的企业才有权进行所容许的一定数量的污染。每个污染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市场的拍卖确定的一个惟一的市场价格,来决定是否购买及购买多少数量的污染许可证。这样做,一来可以确定污染的总量,二来可以使企业改进技术,减少污染量。
  政府部门虽然采取各种方法来规制企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见得有效。其一,企业会想方设法逃避政府的规制,如做假象蒙骗执法部门。其二,企业为了减少规制,对政府部门进行寻租,政府寻租后,放松对企业的规制,任其污染。其三,地方政府作为有着自身财政利益的“经济人”,它必然要追求自身财政利益最大化,也就要保障本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地方政府有可能放纵企业污染的行为。
  总之,由于环境既是一块公地,又是公共产权,产权不明晰,环境资源难以准确定价,企业又千方百计逃避规制,政府存在寻租行为,且追求自身的财政利益最大化,所以,虽然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来规制企业,防止环境污染,但环境污染要得到真正的彻底地治理,绝非易事。
  
  参考文献:
  [1]李克国魏国印张宝安主编:环境经济学.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4
  [2]洪银兴刘建平主编:公共经济学导论.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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