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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协议书

时间:2017-05-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政府借款协议非税

借 款 协 议

甲方:沛县龙固镇人民政府

乙方:张丹丹

借款方为甲方,出借方为乙方,现甲乙双方之间就有关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借款时间为一年,自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至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止。

二、借款金额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借款月利率为1.5%,单利计息,利息半年结算一次。

四、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篇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乡城县县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包括县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的非税收入,以及县级单位代收的省市级非税收入和收取的按比例(或定额)上缴省市级财政的非税收入。

第三条 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

第四条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收缴实施的一系列管理活动。非税收入收缴遵循规范管理、方便操作、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非税收入实行统一收缴管理。统一收缴是指非税收入按照规定的收缴方式与程序,使用规定的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收缴管理方式。

第六条 县财政局是全县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全县非税收入管理有关政策制度,下达县级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县

收费管理局负责县本级非税收入日常征缴稽查以及依法履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和查处违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收缴银行账户管理

第七条 非税收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和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收取、上缴、存储、退付、支付、清算、核算。

第八条 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由县财政局依据相关办法规定在代理银行开设。各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第九条 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是财政部门专门用于归集、记录、划解非税收入款项以及反映非税收入的收缴、退付、支付、清算的账户,其账户内的资金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并按规定当日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按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十条 县级财政汇缴专户设立待解缴财政收入科目。国库单一账户接受由县级财政汇缴专户从待解缴财政收入科目划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和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的职能部门,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撤销上述任何账户。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是代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业务的收款银行。代理银行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与县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要求,办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以及信息反馈等业务。

第三章 收入收缴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应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政策规定以及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票据管理按第五章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非税收入收缴分为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具体收缴方式和票据使用由省财政厅按照方便缴款、有利于监管、有利于信息反馈的原则分别确定。

第十五条 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由代理银行通过源头分解系统,按日自动汇划国库或县级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的开户银行应当按规定向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县级主管部门、所属各执收单位反馈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收缴信息,并与执收单位核对收缴信息,核对结果由县级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汇总后于每月1 0日前将上月信息统一报县财政局和县收费管理局。县财政局与主管部门、县级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按规定实行定期对账。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日向县财政局报送上一日(节假日顺延,下同)《银行代理政府非税收入日报表》和(《县级财政汇缴专户资金库存表》,并于每月的1日、11日、2 1日向县财政局、主管部门、执收单位报送非税收入旬(月)报表。

第二节 直接缴款程序

第十八条 直接缴款是指按收入性质及财政部门规定,执收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的收缴方式。

非税收入原采取直接缴入国库的,不再使用《一般缴款书》,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按日自动汇划国库。

第十九条 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由缴款人持《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四联到指定的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待解缴科目。缴款人缴款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后的第三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在第五联加盖印章后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条 实行直接缴款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缴款人可采取现金或转账方式办理缴款。采取现金方式缴款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不作为银行间凭证使用;采取转账方式缴款的,可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加盖缴款人预留开户银行印鉴后办理转账缴款。

第二十一条 缴款人与执收单位不在同一城市的,缴款人应当按规定通过银行汇兑结算方式将资金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票据号码、收入项目名称和执收单位名称。

第三节 集中汇缴程序

第二十二条 集中汇缴是指执收单位收取缴款人的应缴款项并按收入项目汇总后,集中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的收缴方式。

第二十三条 实行集中汇缴的,执收单位向缴款人收取非税收入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每日应将所收款项按非税收入项目汇总开具一份《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非税收入每日汇总金额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

第二十四条 实行集中汇缴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该收缴方式不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第五联也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自行使用或丢失,由县收费管理局按规定核销。

第四节 分成代收收入收缴

第二十五条 县县级单位代收的省市级非税收入和收取的按比例(或定额)应上缴省市级财政的非税收入,实行代收银行自动分 成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县级代理银行收到本级单位执收的分成代收收入后,按照规定的分解比例,将省市级收入直接汇划省市财政在本行开设的省市级财政汇缴专户,并将汇划信息反馈地方执收单位、县县级财政部门以及省市级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

第二十七条 市级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按规定需直接分成给县县财政的,市级执收单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市级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于收款当日,按规定比例将分成给县县财政的款项汇划相应的地方财政汇缴专户。

第五节 委托执收

篇三:代收费协议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收学费协议书 鹤壁高中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行 甲方:鹤壁高中

乙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行 为保证鹤壁高中学费、学杂费、住宿费的集中、及时、安全收缴,经甲、乙双方本着平

等、自愿、互惠、互利和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方便客户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

委托乙方进行学费代收工作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利用自身网点的优良服务条件和网络优势,为甲方山城区、淇滨

区校区在校学生进行学费、学杂费、住宿费的代收服务。

第二条 甲乙双方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并分别负责督促各下

属部门按照协议履行。

二、合作内容

第三条 乙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将收缴资金按时汇缴至指定账户,保证安全、及时、准确、

足额将资金划转至鹤壁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账户号:

100094698970010002;账户名称:鹤壁市市级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三、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 甲方应至指派相关人员协助乙方进行学费代收工作,各个年级、班级应积极配

合甲方代收工作。

第五条 乙方在代收学费过程中,甲方负责校内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上门收款服务,乙方需要提供人员、车辆及相应的配套设备

(验钞器、计算器等)。

第七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优质的服务,加强内部人员管理,有效做好学费代收

工作。

第八条 乙方人员不得对外透露甲方各项费用的缴纳标准、学生人数、代收量等信息,

并负责保守甲方的所有与此有关的商业秘密。

五、双方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在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明确代收范围、代收方式和对对方的

承诺及责任等有关事宜。

第十条 对账原则:以甲方每次开具的收款证明为对账依据,资金入非税账户后, 乙方根据甲方的对账信息进行对账,并将对账结果反馈给甲方,使双方数据一致(甲乙

双方有专人负责对账)。

六、违约

第十一条 双方承认,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任何违反都将给对方造成损失。如果一方违

约,遵守协议的另一方有权通过双方商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获得补偿。

七、争议解决

第十二条 双方因本协议或本协议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尽可能先协商解决,如协商

不成,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八、附则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

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有效期满后,如双方均无提出异议,本

协议继续有效。如果由于法律或法规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实施的,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在若一方欲终止协议,须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十四条 如遇双方上级主管单位、分行签定相同合作协议,以上级签定协议为准执行,

本协议自行作废。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鹤壁高中 乙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鹤壁市分行 (盖章) (盖章)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年月日 年月日篇二:代付款协议 代收代付协议 甲方(委托方) :a

乙方(代收代付方):b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公平合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代收代付货款 一事达成如下一致条款,以便双方恪守:

一、由于乙方没有开通电子商务结算系统,无法及时安全代收代付货款,乙方已开通电子结算系统,故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 方代收代付货款。

二、鉴于乙方为甲方提供代收代付货款的劳务服务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乙方按代收代付货款的( 1%-40元封 顶)收取劳务费(包括银行间结算手续费在内)。如果在协议履行期间遇到银行上调结算手续费,甲方应付乙方劳务费按银行上 调手续费比例相应调整。

三、乙方应收取的劳务费在代收代付每笔业务结算时同时扣除。

四、甲方保证委托乙方代收代付的货款为合法生意发生的款项,甲方不得委托乙方代收代付违法款项。否则发生问题由甲方 承担法律责任,与乙方无涉。

五、无论甲方以何种名义将上述款项转入乙方帐户,只要乙方按约将款项转入 公司帐户,则该款项均视为货款。乙方须按双方约定于货款到账的 天支付。

六、乙方收到的货款涉及到税务问题,由甲方独自承担,乙方无涉。

七、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许可, 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八、本协议履行期间为三年:自2013年 12月1日始至2016年12月31日。 本协议到期前30日,如甲方仍需乙方提供代收代付劳务服 务,应另行与乙方签订代收代付货款协议书。

九、甲方委托乙方代收代付货款服务提供相关信息如下: 收款人名称:b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十、甲方提供收款方(付款方)信息有误或因其它原因未能支付相关货款所造成的损失、纠纷,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一、甲方对委托收款金(付款金)额有异议,可向收款 人(付款人)进行查询。乙方对收费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不负 有审查和鉴别责任。

十二、以下事项发生变更时,乙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收款人名称;(2)收款人开户银行及账号。

1、因甲方未能将变更情况及时通知(收)付款方,甲方仍 按原收款方户名、账号等付款引发争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双方对本协议的规定发生争议时,应本着互让互利的 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另拟协议补充条款,与 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抵触,以国 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5、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 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如需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并履行终止协议手续。甲方在办理完成终止协议手续的同时,停止该项委托付款业务。甲方(委托付款方) 乙方(付款方) (签 章) (签 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

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篇三:委托代收款协议 委托代收款项协议委托方(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受托方(简称乙方):烟台磁山圣水天苑置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370635200014647 联系电话: 0535-6115111/222甲、乙双方按照诚实守信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

方代收款项事宜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1、甲方委托乙方代收烟台开发区磁山温泉小镇·颐生苑 号房

办理产权证的相关费用 元(大写 )。 代收款项如下:

*契税:

1) 首套房90平米以下,按总房款的1%计算;

2) 首套房90平米至144平米,按总房款的1.5%计算;

3)首套房144平米以上或非首套房,按总房款的3%计算。 *公共维修基金:

七层以下带电梯及小高层(十二层以下)66元/㎡。 *产权登记费:80元。

*工本费:一本免费,每增加一本加10元。

2、甲方所委托乙方代收款项为国家政策性收费,甲方许诺以上代收费用按即时政策规定

多退少补。

3、甲方保证据实提报房屋套数,按照相应契税比例委托乙方代收此项费用,甲方承担因

谎报房屋套数而导致的一些后果和责任。

4、乙方代收款项后,向甲方提供相应代收款依据的单据,并由乙方将所代收款项统一缴

纳至相关政府行政部门,代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相关手续,待取得产权证后,乙方向甲方提

供政府行政部门开具的发票,同时收回代收款收据,按行政部门提供的发票金额多退少补。

5、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的时间为自双方签订本协议起至办理出房屋产权证止。

6、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一份、乙方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年 签约地点: 磁山温泉小镇·颐生苑售楼中心篇四:委托协议书-代

收付

业务委托协议书 本业务委托协议书(“本协议书”)由以下双方于_________年__月__日(“生效日”)在中

国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签订: 甲方(委托方):

主要营业地址: 乙方(受托方):

主要营业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从事相关业务

一事达成如下一致条款,以便双方恪守:

第一条 委托业务

1. 甲方委托乙方依照甲方指示从事以下业务(统称为“委托业务”):

(1) 从甲方提供的客户账户代收款项(“代收业务”);

(2) 向甲方提供的客户账户代付款项(“代付业务”);

(3) 采购指定的货物及办理相关手续(“代购业务”);

(4) 其他甲方书面指示的业务。

第二条 委托业务的处理方式

1. 如甲方委托乙方从事本协议书项下第一条第一项代收业务,

(1) 甲方在与代收业务项下的付款人签订相关代收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代收业务合同”)时,可约定乙方作为收款方,代甲方收取合同项下款项,该代收业务合同中写

明乙方提供的有效银行账户和相关信息;

(2) 甲方根据代收业务合同的内容与乙方签订附件一代收业务委托书。

2. 如甲方委托乙方从事本协议书项下第一条第二项代付业务,

(1) 甲方在与代付业务项下的收款人签订相关代付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代付业务合同”)时,可约定由乙方代付,并向收款人提供乙方相关信息;

(2) 甲方根据代付业务合同的内容与乙方签订附件二代付业务委托书。

3. 如甲方委托乙方从事本协议书项下第一条第三项代购业务,

(1) 甲方与乙方签订附件三代购业务委托书,明确所需代购货物的型号、数量、交付期限、质量标准等基本要求,乙方应按照业务委托书中约定的委托事项独立完成货

物的采购;

(2) 若甲方没有指定货物供应商的,乙方应根据附件三代购业务委托书,审慎、勤勉尽职地选择有声誉且具有相应资质的合格供应商作为合作对象;

(3) 若甲方指定或确定货物供应商的,乙方应根据附件三代购业务委托书,按照经甲方同意的条件与货物供应商签订相关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

4. 如甲方委托乙方从事其他业务,甲方与乙方签订相关业务委托书。

第三条 费用条款

1. 每一项委托业务代理手续费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将由甲乙双方在各附件业务委托书中约定。

2. 如乙方收取代收业务代理手续费的,甲方可允许乙方在每次代收业务办理成 功后,经甲方确认,按约定从所收款项中扣收相应的代理手续费。乙方应提供相应的扣

费通知和明细。

3. 如乙方收取代付业务代理手续费的,甲方在代付款项代付成功后支付相应的 代理手续费。乙方应提供相应的收费通知和明细。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1. 在委托乙方进行代收/代付业务前,甲方应提前向乙方提供相关代收/代付信 息,包含代收/代付金额等。

2.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代付业务的,应提前向乙方账户转入足额的代付款项,否 则由此产生迟延代付相应款项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的委托业务从事洗钱等非法活动,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责 任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应严格按照各附件业务委托书所确定的委托范围代理相关委托业务,不 得超出委托范围。对于

非税收入协议书

超出委托范围而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 在协议期内,乙方应保证其银行账户可正常进行资金结算,如乙方账户无法 开展资金结算业务或账户异常无法完成委托业务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3. 乙方依据甲方指示进行办理委托业务。在委托业务操作中,因乙方未按约定 完成委托业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4. 乙方在每次代收/代付业务完成后,需及时告知甲方代收/代付结果。若有相 关银行凭证的,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应凭证。

5. 乙方应及时通报甲方采购进展情况,并提交全部的采购合同副本一份,便于 甲方监督。乙方应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质量严格把关,不得有采购假冒伪劣产品等侵犯

甲方权益行为。

6. 如甲方和代收业务合同付款人/代付业务合同收款人之间发生纠纷或代收业 务合同付款人/代付业务合同收款人提出质询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和对方协商解决,并协

助甲方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向甲方提供代收代付业务相关证据材料原件。如乙方和代购业务

供应商之间发生纠纷,乙方应负责和对方协商解决,并及时通知甲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

方可与对方达成纠纷调解协议。

第六条 终止或解除

1. 甲方有权随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书,终止委托业务的委托。

2.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书和各附件业务委托书项下有关义务的,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

对方解除本协议书,终止履行本协议书项下义务的履行,因此产生的后果及责任由违约方承

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书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书约定的,应赔偿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

失。

第八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书自文首生效日起生效,直至任何一方按本协议书第六条解除本协议书之每一项委托业务的委托期限由双方在各附件业务委托书中约定。

第九条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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