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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商业贿赂的成因及治理_治理医药购销商业贿赂

时间:2019-03-03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 医药商业贿赂行为侵害了个人、企业的利益,危害着整个国家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过多过滥”的医药产品审批、生产机制,“以药养医”的医疗补偿机制,“多头监管”的监督管理机制是其产生的形成机制。要根治医药商业贿赂,必须斩断行贿方与受贿方之间形成的链条,铲除其产生、成长的土壤和条件。
  [关键词] 医药商业贿赂 危害 成因 治理对策
  从2006年2月8日起,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在全国展开,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被中央列为六大治理重点之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商业贿赂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经营者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或采用其他手段,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更为有利的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医药购销领域发生的这种行为就是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医药商业贿赂行为有什么危害?为什么会发生?如何治理?本文拟对这些问题作些探析。
  
  一、医药商业贿赂行为的危害
  
  医药商业贿赂行为之所以被中央列为重点打击对象,在于这种商业贿赂行为不仅侵害了个人、企业的利益,也对整个国家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造成了严重危害。
  就个人而言,对医药消费者来说,医药商业贿赂行为,不仅人为的抬升了药品的价格,还使质次价高甚至假冒伪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进入医疗机构,既导致一些医务人员为获得回扣、提成,滥用某些药品和高值耗材,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又造成假冒伪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损害患者身心健康,使医药消费者感觉到看病难、看病贵、看病怕,加剧了医患之间的矛盾;对药品审批人员和医务人员来说,医药商业贿赂行为,既损害了“医药卫士”和“白衣战士”的光荣称号,还会成为不法企业的代言人,滋生腐败和经济犯罪,甚至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留下永远的污点和劣迹。
  就企业(单位)而言,对医药生产经销企业来说,医药商业贿赂行为,既会为不法生产经营者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大开方便之门,挤占合法经营者的生存空间,干扰公平竞争,使诚实信用企业沦为受害者,也会使行为人把经营的重点放在如何进行商业贿赂上,为了通过商业贿赂换取竞争优势,而不得不支付高额的交易费用和企业内部的组织费用,同时,由于这种短期竞争优势不是凭借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以及优质的服务获得的,从长期看企业是没有发展前途的,最终会葬送企业自身;对药品审批部门和医疗服务单位来说,医药商业贿赂行为,不仅增加了部门和单位的运行成本,还会损害自身的形象,降低自身甚至整个行业和群体的社会公信力。2006年10月出版的求是《小康》杂志公布的职业信誉度调查结果中医生群体是五个信誉度最差的职业群体之一就正好说明了这一点。
  从整个国家的社会经济运行来看,首先,医药商业贿赂行为扭曲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市场竞争本应是质量、价格、服务、信誉等方面优胜劣汰的比试,而商业贿赂行为使信息失真的医疗服务价格不能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状况,背离了价值规律,严重影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其次,医药商业贿赂行为使医疗资源的配置依据“潜规则”,通过“关系网”来实现,既增加了社会医疗成本,又影响了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还使国家遭受利税流失,资产受损。商务部的统计资料表明,在全国药品行业中,仅商业贿赂药品回扣一项,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第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毒化了社会风气,产生了不良的社会诱导作用。当人们看到依据“潜规则”,通过“关系网”能够不断获利时,商业贿赂行为就会大量产生并不断蔓延,这将直接危及和制约着医疗卫生事业和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
  
  二、医药商业贿赂形成的原因
  
  商业贿赂之所以会在医药购销领域滋生并蔓延,原因是多方面的,关键在于在这一领域存在着产生商业贿赂行为的形成机制。
  第一,“过多过滥”的医药产品审批、生产机制,使医药产品商品名称过多,生产厂家过多,生产低水平重复,产能严重过剩,导致过度竞争,成为医药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据了解,全国目前有超过17万个药品批准文号,已经批准了4000多个药品商品名称,而其中许多是一药多名,一药多个厂家生产。目前全国约有9000家制药企业,但90%左右是小型企业,技术质量差别不大,产品结构趋同。于是,医药企业之间的竞争就转变为商业贿赂竞争,为了注册药号,为了销售药品,注册审批部门和医疗机构就成为商业贿赂的目标。被媒体曝光的“郝和平案”、“张平案”等案件,都是现行的医药产品审批、生产机制导致商业贿赂的典型事例。
  第二,“以药养医”的医疗补偿机制,导致医务人员利用患者医疗需求刚性诱导需求,通过开大处方、高价药来谋求生存和发展,成为医药商业贿赂成长的条件。本来,卫生事业是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应加大对医疗机构的投入与补偿,然而现实情况却是,医院目前的收入,政府的财政预算和专项补助不到总收入的10%,80%多的收入依赖业务收入,其中大部分是药品批零差价和药厂让利形式的收入。政府补偿机制的缺失,医务人员的技术价值、知识价值、风险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致使医方在凭借医疗主动权“寻租”中,为商业贿赂大开方便之门。
  第三,“多头监管”的监督管理机制,导致监管主体实质上的“缺位”、“越位”或“错位”,出现管理疏漏,监督不力。医药产品从审批、生产到流通,整个过程多个部门参与管理与监督,药监、物价、工商、税务、审计、纪委、检察、公安等部门各管一摊,进入医院环节后,则由卫生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如要进入医保目录,还要经过医保部门这一关,造成了多部门参与管理,职责难分,监管脱节。例如,药监局是药品审批、生产的管理部门,掌握药品的成本构成,而药品价格的核定者却是物价部门,他们不管生产,难以确定不同药品的真实成本和利润,是在生产企业虚报的生产成本以上预留利润空间后核定药品出厂价的,造成医药商品价格虚高,为商业贿赂提供了运作空间。再比如,在管辖权上,检察院、公安局、工商、税务、审计、纪委等部门都有调查取证乃至立案查处的权利,都是执法的主体,但在实际操作中,“多头监管”反而容易造成管理疏漏,监督不力,天津德普公司在中国行贿11年,没被中国执法部门查处却最终在美国被查出的事件便是例证。
  
  三、治理医药商业贿赂的对策
  
  商业贿赂是一个包括行贿方与受贿方在内的双边行为。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不仅是医生收受医药代表的回扣,还包括医药企业为了获得医药产品生产批文向监管人员行贿、为了申报价格向价格管理人员行贿、为了中标向卫生管理人员行贿等行为。要根治医药商业贿赂,必须斩断行贿方与受贿方之间形成的链条,铲除其产生、成长的土壤和条件。这就要从源头开始,建立健全治理医药商业贿赂的事前防范、事中监管、事后惩治的长效运行机制。
  第一,健全和完善医药产品审批、生产约束机制,铲除医药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就是要整治医药产品审批过多过滥,生产厂家过多,生产低水平重复所导致的产品过度竞争转变为商业贿赂竞争的现象。医药产品审批部门要有效地进行产品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严格实行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淘汰落后的生产经营企业,控制新增企业,按照GMP和GSP的要求,严格把关,实行对技术含量低的中小企业的兼并重组,撤销那些达不到标准要求企业的生产文号,避免小而全的重复建设,提高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使医药产品的生产能力与社会需求基本平衡,优化医药资源配置。
  第二,健全和完善医疗补偿机制,铲除医药商业贿赂产生的条件。医疗补偿机制是对医疗服务过程中卫生资源的耗费进行弥补充实的方式和途径,主要包括政府财政补偿和医疗机构自身补偿。当政府财政补偿不足时,自身补偿便成为医疗机构的主要补偿渠道。自身补偿包括医疗服务收费和药费差价收入两个方面,长期以来,为了体现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和福利性,我国医疗服务价格水平一直低于医疗成本。由于财政补偿和医疗服务收费两个渠道不能完全补偿消耗,“以药养医”的补偿机制在客观上为医、药之间建立了直接的利益关系,为医药商业贿赂准备了条件。要斩断它们之间的利益链条,在健全和完善医药产品审批、生产约束机制的同时,要健全和完善医疗补偿机制,一方面,加大财政补偿力度,逐步增加医疗卫生投入,使政府财政补偿成为医疗机构的主要补偿渠道;另一方面,调整医疗收费标准,尽快建立一套科学的医疗成本核算体系,使医疗收费能够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使医疗卫生服务的物化劳动得到合理补偿。
  第三,创新整治医药商业贿赂的执法监督机制,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加大查处与打击力度。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执法监督体制尚未完全理顺,一些执法部门分工不明、责任不清、职能交叉重叠,各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又缺乏沟通配合,统一协调,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问题比较普遍。“有好处的都去管,没好处的都不管”,“各执各的法,各吹各的号”。对有经济利益且容易查处的案件,各有关部门一哄而上,对没有经济利益,难办的案件,互相推诿,出了问题,又互相指责。存在严重的市场监管漏洞,必然会导致“德普事件”的发生。所以,整治医药商业贿赂,必须创新执法监督机制,明确界定各执法主体的权限,科学分工,确立检察院和工商部门在反击商业贿赂中的主导地位,其他部门居次要和辅助地位的执法监督机制。一方面要对检察院和工商部门的权限进行明确界定,防止授权不明导致查处和监督不力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各执法主体在执法实践中要密切联系,互通情况,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并向社会公布执法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对“缺位、越位、错位”进行过错追究。同时加大对重点案件的查处力度,查清源头,严肃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加大威慑力和警示力,起到打击一个,教育一片,净化一方的作用,以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和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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