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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内容【“马克思与正义之争”及其唯物史观下的消解】

时间:2019-02-1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马克思的非道德主义”和“马克思的道德主义”是在“马克思与正义之争”这场争论中所形成的两个派别。“马克思的非道德主义”者主张马克思是站在非道德的立场上,依据正义的社会决定标准认为资本主义不是非正义的。“马克思的道德主义”者认为马克思是基于一定的道德立场建立其正义理论并批判资本主义为不正义。“正义之争”的实质是争论双方都片面地理解了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不懂得唯物史观已经将两种立场的对立消解于自身之中,因此两个派别应该在较量中相互吸收。
  [关键词]马克思的非道德主义;马克思的道德主义;正义之争;唯物史观
  [中图分类号]A8;B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2)03-0014-04
  
  20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西方政治哲学的复兴、结构主义的瓦解,英美学界的许多学者开始进一步关注马克思本人的伦理思想与道德理论。1972年春,艾伦•伍德发表了《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一文,由此引起了一场所谓“马克思与正义之争”,并形成了“马克思的非道德主义”和“马克思的道德主义”两个派别,其争论的核心问题可以概括为:马克思是否将资本主义视为非正义的并加以谴责。“马克思的非道德主义”者对此问题作出了否定回答,而“马克思的道德主义”者则恰恰相反。两个派别各执一端,使这场争论延续至今。
  一、正义的社会决定标准及其非道德立场
  作为“马克思的非道德主义”的代表人物,艾伦•伍德认为:马克思对正义概念的批判是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之上的,正义内在于生产方式,判断一社会制度是否是正义的,取决于对作为整体的生产方式的具体理解,取决于对作为整体的生产方式与社会制度之间关系的判断[1],具体而言,一种交易行为或社会制度与生产方式相适应就是正义的,反之就是非正义的。这即是正义的“社会决定标准”。伍德认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这一标准:(1)马克思总是从正义在特定的生产方式中的功能来看待正义概念,强调正义判断对生产方式的依赖。(2)正义不是这样一种标准,即通过这一标准抽象化的人类理性能够衡量人类行为、制度或者其他社会事实。正义仅仅是在具体的生产方式情境下反映到人类思想中的一个标准,因此没有适合于所有社会的一般性正义规则或规范。(3)马克思拒绝形式化的正义观念。他认为从具体的历史背景中抽象出来的所有形式的哲学正义原则都是空洞无用的,将这种正义原则应用于此历史情形就是误导和曲解。(4)对于马克思而言,行为或制度正义与否不取决于它们产生的效果或结果。[2]
  从正义的社会决定标准出发,“非道德主义”者认为马克思的正义概念根本就不处于道德规范层面,不表示任何价值倾向和善恶偏好。伍德区分了道德的善和非道德的善,道德的善是指美德、正义、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非道德的善是指那些人们愿意拥有而即使没有道德的承诺也可以去追求的善,比如幸福和快乐、安全和健康等。“马克思之所以对资本主义进行了谴责是因为资本主义本身无法为人们提供非道德的善,而且他也不认为现存的生产力可以通过对社会生产组织进行更加合理的和民主的调整以便解决这一问题。但是,马克思从来没有主张应该将这些非道德的善提供给人们是因为人们有那样的权利获得它们或者是基于正义的需要。”[3]可见,伍德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是建立在非道德的善的基础之上的,是在整体上对资本主义的谴责,也就是基于对资本主义的内在分析的基础上以及人类历史的立场上的谴责,马克思认为这种对资本主义的内在分析是唯一的、本质的和充分的。如果要追问为何要批判资本主义的话,那么他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就不是为了追求道德、正义等道德的善,而是为了诸如自我实现、共同体和自由这些非道德的善。与伍德同处于“非道德主义”立场的理查德•米勒甚至更为激进。米勒指出,解决政治问题的基础在于从多种社会安排策略中寻求道德一致,而这样的道德应该是中立无偏的,所以这样的基础性的道德至少应该符合平等、一般性和普遍性的原则,但是马克思却恰恰批判和拒绝了这些原则,进而在此基础之上来反对伦理道德。所以米勒认为马克思不但拒绝正义而且拒绝所有道德价值。[4]
  伍德等人所持的非道德立场必然导致“马克思不认为资本主义的剥削是非正义的”这一基本结论。首先,由于“非道德主义”者认为马克思是从正义在特定生产方式中的功能来看待正义概念的,正义只是在描述交易行为和分配制度与生产方式是否相适合而不是主张分配制度的结果和效果。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于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这种分配形式是唯一适合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分配制度,这样一来,资本主义的剥削也就不是一种非正义行为,相反“任何建议把剩余价值与资本相分离并结束对工人剥削的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改革,将是最直截了当的、最不含混的非正义。这些改革将以最直接的方式侵犯来自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的财产权,并构成强加于这种生产方式之上的、与其不相配的分配制度。”[5]其次,认为资本主义的剥削是非正义的这种观点,其实是在以应然的道德原则判断资本主义的分配制度,即认为工人的无偿劳动不应该被资本家占有,工人获得的社会产品少于他们的应得。但是由于马克思采取了反道德的立场,他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是建立在非道德的善的基础上而不是道德的善的基础上,因此正义就不是特定的价值取向或应然原则,所以认为剥削是非正义的这种观点不能成立。最后,资本主义的剥削不是非正义的形式而是奴役的形式,从马克思的观点来看,在资本主义社会“隐蔽在普遍自由的面纱后面的实际奴役与它的前任相比,既不更加正义,也不更加非正义。”因此资本主义的解体并不是因为它是非正义的,而是一种历史性的强有力的要求。
  二、正义的道德基础及其规范性立场
  “马克思的道德主义”者指出,伍德等人将社会决定作为正义的唯一标准是对马克思道德理论的曲解。他们认为,“非道德论”者所存在的问题是认为马克思在论述正义时只联系了生产方式而没有联系生产方式内的各个社会阶级。齐雅德•胡萨米指出,“非道德论”者没有注意到,在马克思那里上层建筑的要素(如作为社会意识的道德观念)是由两个层次决定的,除了生产方式以外还有阶级利益。由于阶级因素的存在就决定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会出现基于不同阶级立场的不同正义观。“通过不同于当前主流的或者是占统治地位的正义标准也可以衡量一个社会的分配制度。被剥削阶级,例如,无产阶级就发展了一种不同于占主流地位的正义观念进而得出了对现存的生产资料以及收入分配的否定性的评价。同样,资产阶级有反映它自身利益和阶级状况的自由和平等观念,但是工人阶级及其代言人却形成了不同的自由平等观念。尽管统治阶级趋向于建立它自己的理念和理想的霸权统治,但是通过完全不同的一套理念和理想进行社会批判仍然是可能的。”[6]胡萨米认为由于伍德等人只看到了正义的社会决定标准,而忽视了正义的阶级决定因素,这样一来就将马克思的道德理论诋毁为马克思的道德社会学,而马克思的道德理论与他的道德社会学是存在区别的。马克思的道德理论是与他的无产阶级立场相联系的,所以是一种无产阶级的道德观;而马克思的道德社会学是处理以历史观解决道德观念的起源问题,二者在马克思的理论中并不存在矛盾。马克思的正义理论是以他的道德理论为基础的,“是资产阶级看到剥削中的正义,而不是马克思也不是具有阶级意识的无产者。”[7]伍德关于正义的社会决定标准将马克思对历史中特定阶级的“正义”的理解等同于马克思对“正义”本身的理解,以至于使马克思变成了资本主义的辩护者和统治阶级的代言人。
   如前所述,“非道德主义”者认为,马克思的正义观念并不是基于某种权利理论,甚至不表示任何价值倾向和善恶偏好。“道德主义”者对此进行了反驳,他们认为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中就包含着关于正义的道德基础的说明。胡萨米指责塔克尔、伍德断章取义以至于无法弄清马克思把对劳动力的剥削说成是“诡计”的原因。胡萨米进而指出“马克思在其他地方使用了同样的更为明确的语言来形容剥削的特征,如‘掠夺’、‘篡夺’、‘盗用’、‘抢夺’、‘战利品’、‘夺取’和‘诈取’等词汇。……如果资本家掠夺了工人,那么他就占用了他所不应该享有的东西或者占用了本应该属于工人的东西。所以,说资本家既掠夺了工人而同时又公正地对待了工人是无法理解的。”[8]因此,胡萨米认为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中包含着正义的标准,而这种正义标准只能是一种后资本主义的正义标准。杰拉斯虽然与胡萨米略有不同,但仍然认为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中包含有正义原则,而且是一种超验的正义原则。因为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既不能用资本主义的正义原则批判资本主义,也不能用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的正义原则批判资本主义,甚至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本身也需要正当性与合理性的说明,因此超验的正义原则必然在场,这种原则应该体现为一种关注人际自由和自我实现的分配标准。[9]与杰拉斯相似,G•A•柯亨认为马克思的正义理论就是建立在一种将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视为一种自然权利的基础上的,从这一前提出发,柯亨强调:“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这种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信念,尽管它有时被藏而不见。”[10]按照柯亨的观点,只有在资本家有权利占有他们所占有的生产资料这个前提下,资本主义才是正义的。只有认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合法的,那么从劳动中获取的利益才能是合法的。对于声称私有财产是自己所有的资本家必须面对私有财产是如何转变成“私有”的。柯亨指出“我相信我们将会发现,初始的转变是不正义的,即在我希望有机会阐明的那种意义上,财产就是盗窃,即对从道德上说归我们所有人共同所有的东西的盗窃。”[11]而且柯亨明确指出马克思的理论中有一个证明资本主义不正义的计划,因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的最后一章《所谓原始积累》就是指出资本主义私有财产的非法性。在柯亨看来,在马克思对剥削的论述中也存在三个逻辑上不同的东西,即:“(1)工人处于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分配的末端;(2)他们被迫按照别人的吩咐去工作;(3)他们被迫把剩余产品转让给他人。”柯亨指出,不公正从生产前的资产分配转移到了榨取产品本身,从特点(1)转移到了特点(3),马克思主义者之所以认为榨取是不公正的,不但“是因为那种使榨取成为可能或引起这种榨取的条件(生产前的分配),”而且“是因为他们认为其中包括马克思所说的‘盗取他人的劳动时间’。”[12]因此,柯亨认为无论是从生产资料的占有还是从生产过程来看,马克思确实证明了资本主义的非正义性。
  三、“正义之争”的实质及其唯物史观下的消解
  “道德主义”者和“非道德主义”者对马克思的正义理论存在截然相反的理解,而且每种理解都有明显的大量直接引用和推论所支持,因此,有学者怀疑这种争论是由马克思本人造成的。[13]其实,马克思正义理论与以往自由主义理论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他不是从抽象的人性论出发建立正义原则,又从应然的正义原则推论出理想的社会状态。恰恰相反,马克思是将他的正义理论建立在唯物史观这一地基之上,既坚持了人类自由解放的规范性立场,又阐明正义原则的历史性质,将关于人类解放的规范理论建立在对社会历史的认知性考察之上,因而实现了历史尺度和价值尺度的统一。一方面,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是历史的起点也是历史的发源地,而历史本质上是生产发展的历史,因此历史尺度以生产力为判准,凡是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社会因素都具有历史的合理性,这就决定了马克思必然对资本主义进行正义辩护。恩格斯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才指出,“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14]另一方面,在马克思的思想体系中,始终贯穿着人类自由解放的价值目标,贯穿着共产主义的道义理想,从这一价值尺度出发,他又必然对资本主义进行道德批判。“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15]对于唯物史观所实现的历史尺度和价值尺度的统一,必须注意以下三点:
  其一,唯物史观在对事物的科学认知中蕴含着价值诉求,既体现为考察人类社会生活的认知方式,也体现为对人的本性和价值理想的规范性把握。按照唯物史观,人类社会的物质生产、社会关系与道德规范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关联:“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率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16]因此,对制约着价值规范的生产方式、社会关系的科学认知必然关涉对价值规范本身的把握。其二,唯物史观是以历史尺度统摄价值尺度,规范性理论必须建立在对社会历史的认知性考察之上。马克思从早期的人本主义转向对物质生产领域的关注,转向政治经济学批判恰恰体现了这一点。在马克思那里,即使是共产主义理想也并不是空洞的价值悬设,而是可以通过对人类历史发展的科学认知得以确证的应然目标。马克思就是通过对不同时代的物质生产方式的考察和对资本主义所创造的历史条件的具体分析,揭示了人类历史的客观规律,进而达到对共产主义的科学认知,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才说:“共产主义对我们来说不是应当确立的状况,不是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我们所称为共产主义的是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这个运动的条件是由现有的前提产生的。”[17]其三,唯物史观所实现的两种尺度的统一是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所谓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是指:生产力的发展必然促进人类解放的实现,这体现了二者相统一的一面;但统一不是绝对的,因为在某一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生产力的发展却又可能以牺牲某些人甚至是多数人的利益为代价,这是不统一的一面;二者的统一和不统一交织共存,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理解,统一是通过不统一实现的。因此,只有坚持两种尺度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才能全面、准确地评价社会历史现象。资本主义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经阶段,它为人类解放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这是值得肯定的一方面;但是资本的剥削和私有制使人处于不自由的状态,因此又毕竟是应该被克服和扬弃的形式。所以,理解马克思的正义理论不能仅仅基于社会生产方式,也不能仅仅基于单纯的道德理论,而必须基于实现了二者有机统一的唯物史观。
  在唯物史观的视域下,“道德主义”和“非道德主义”的利弊得失显而易见。“道德主义”者和“非道德主义”者两种立场都有明显的大量直接引用和推论所支持不足为奇,恰恰反映了马克思文本中两种尺度的同时在场。但是“道德主义”者和“非道德主义”者却各执一端,其实质是片面地理解了唯物史观。他们仅仅从语言分析的角度对待马克思,遮蔽了马克思文本中的完整内涵,肢解了马克思的正义理论,陷入非此即彼的形而上学误区。“非道德主义”者注意到了马克思正义理论中的历史性尺度,从实然的角度评价社会历史现象,认识到了道德规范的历史相对性和局限性。但是他们却片面地将这一尺度放大,否认了马克思正义理论中存在着道德之维,将马克思变成了一个没有任何价值立场的历史事实的描述者和叙述者。这当然是对马克思的曲解。首先,马克思并非像伍德等人认为的那样将任何道德观念都视为意识形态的神话加以拒斥,相反他只不过是反对抽象空泛地谈论道德问题。马克思之所以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拉萨尔等人提出了严厉的批判,原因在于“道德论证是一种会制造分裂的策略,因为正义理念会导致无穷无尽的争论。此外,资本主义的捍卫者已经制造出了旨在为资本主义的自由和平等提供辩护的复杂的意识形态。”[18]这表明马克思不但意识到了像公平、平等这些观念的重要性并努力阐明其内容,而且也说明了道德观念的阶级性、多样性。因此,在马克思的思想中所体现出来的对道德相对性和多样性的认可以及对其原因的追问,说明了马克思在元层次上所进行的道德思考,也说明他反对离开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和历史条件抽象地谈论正义等道德规范问题,注重的是对道德的客观性的考察。其次,“非道德主义”者似乎是坚持了唯物史观,但在他们看来,唯物史观仅仅是一种关于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认知性学说,失却了规范之维,唯物史观视野下的人也就只能沦为实现社会发展规律的手段,总之,由于“非道德主义”者将唯物史观与道德规范僵化地对立起来,因此,他们无法真正解释马克思为什么对资本主义进行道德批判,因而只能通过抽象地区分道德的善和非道德的善来解决问题。
  “道德主义”者则看到了马克思思想中的价值主张,从应然的角度评价社会历史现象,但是他们却没有认识到任何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都是建立在对社会生活和历史的具体分析的基础上的,忽视了马克思对社会历史规律的认知性考察,片面地夸大了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的作用,错误地认为马克思仅仅是一个道德主义者。由于单纯地考察马克思思想中的道德规范,使得“道德主义”者陷入以道德评价道德的思维模式,进而认为马克思的正义理论是以超验的正义原则或者永恒的自然权利为基础的。根据唯物史观,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包括正义在内的社会意识都是对物质生产的反映,任何正义原则和正义理想都是物质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正是这种考察正义的历史性视角,使得马克思必然将普遍的道德规范和正义原则放在唯物主义的地基之上,放在了科学认知的基础之上。在马克思看来,任何道德规范和正义原则只有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才可以被理解,而只有从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物质生产方式出发才能够真正达到对正义原则的科学认知。“道德主义”者对道德规范采取了一种直接认知的方式,其所作的任何论证其实都是无根的辩护,必然陷入道德相对主义的误区,因而不但无法驳倒“非道德主义”者,也无法解释马克思为何要肯定资本主义剥削的历史正当性,他们不明白,马克思的正义理论并不是人道主义的乌托邦。
  总之,马克思既不是“道德主义”者也不是“非道德主义”者,造成“正义之争”的原因并不是由于马克思本人的正义理论中存在不可化约的悖论,而是争论双方都只是片面地理解了马克思的正义理论。马克思正义原则的标准不仅仅是单纯的社会生产方式,也不仅仅是单纯的道德理论,而是二者的有机统一,统一的基础就是唯物史观。“正义之争”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真正理解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不懂得唯物史观实现了历史尺度和价值尺度的统一,已经将两种立场的对立消解于自身之中。因此,从唯物史观的基本立场来看,“正义之争”的双方不应一味地相互对立、批评,而是“应该在较量中相互吸收。”[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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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姚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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