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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辩护律师如何为当事人争取权益-----旁听上诉案件庭审的感想|辩护律师陷害当事人怎追责

时间:2019-02-17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看辩护律师如何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旁听上诉案件庭审的感想??????????????????? 一、 案件概述 时间:2011.2.25 地点:**市中级人民法院 旁听案件:某银行行长何某(化名)受贿案二审 本案被告人何某为某市银行行长,因将本应向社会统一招标的工程指定交由李某(化名)承接施工而被诉受贿(李某从2003年至2009年间,分4次送给何某现金36万元)。一审宣判,何某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二、 案件争议点 本案有如下几个争议点:1.关于被告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认定 ?????????? ?? 2.被告人与李某之间是否存在权钱交易问题 ???? ????? ?? 3.对于本案检察机关所得证据的真实性问题 三、 案件争议点剖析 首先,由被告的第一辩护律师对被告进行发问。本次发问的目的是梳理整个案件,还原案件事实。在整个提问与回答过程中,我们发现,原审判决中所认定的事实有许多个与现实不符合的地方,并很清晰的感受到律师在通过发问环节引导出许多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为接下来的辩护奠定了基础。

其次,控辩双方对案件争议点进行辩论。

对于何某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辩方提出的观点是,何某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此观点提出的依据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而该银行已经由国有企业改制成为了股份有限公司,并在香港上市,且本案被告人的行长身份是通过公平竞聘上岗 、并签署劳工合同的普通员工身份,不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对于此观点的提出,我们认为是可以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

关于被告人与李某之间是否存在权钱交易问题,辩方从两个思路进行了反驳。第一,报告人与李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必要的经济往来是正常的,一审判定被告人受贿36万元不符合事实。第二,对于一审判定被告人利用职权将工程指定给李某承接的判定不符合事实,其依据是李某的装修公司本是由省总行明文规定为该行的指定装修公司,并不需要被告人通过其权力将工程交由李某负责;
且被告人作为行长的职责是管理日常银行业务,对装修工程由谁承办一事并未在其一人管辖范围之内,而是由该行主要管理者们的共同决定,这一点在律师出示的原始证据中可以体现出来。

对于是否存在权钱交易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辩方在最大程度上为被告人所收每笔资金做了最详细的解释,以说明每一笔资金都是由于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为什么被告人收36万元做了合理的推论,对被告人相当有利。但是,其中也有明显的无法补全的漏洞,被告人与沙某之间始终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契约,这与生活常识中数额如此大的交易规则不符合,并且在被告人与沙某对每笔资金用途的供述中,有许多处是不相符合的,因此也证明债权债务的说法是有些牵强的。

对于李某装修公司为该总行的指定施工单位这一点事实是确凿的,但作为一个银行的行长,对本行的加建工程是一定有权力进行干预的,对与被告人所供述的基本没有权力干涉是相矛盾的。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这个问题的事实,被告人是用华丽的辞藻对其有所隐瞒。

最后,在举证质证环节,辩护律师对检察机关所得证据的合法性及真实性进行了质疑,并提交了一些新的证据。质疑主要有三点,第一,我们都知道,在如此长的年月里,记忆模糊是一定会发生的事情,因而两被告对许多事实的认定,肯定是有细微的出入,但在一审判决书中,被告人与李某的供词过于高度一致,因此对该供词的真实性应加以考量。第二,在供述记录中,只记录了被告人和李某的认罪言辞,并未对其自我辩护言辞进行记录,导致对被告人的不利,因此说明口供记录具有片面性。第三,关于李某与该装修公司的承揽合同的不真实性。根据李某供述,该证据是时间倒置的合同,合同签订的时间不符合程序,就连合同落款的时间也不符合事实。

对以上证据的质疑,我们认为是收到较大的效果,并且具有相当的可信度。辩方律师提交的新证据,也有力地支持了以上几个对被告有利的观点。

? 四、 总结 以上对几个较为激烈的争议点的辩护,成为被告人减轻罪行的有利言辞。虽然本案结果并未当庭宣判,但是作为一个上诉案件,辩护律师的精彩辩护已经对被告人进行了很好的救济,充分体现了在辩护制度下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辩护律师考虑问题的视野、角度和深度,以及证据准备和当庭辩论时的逻辑性,都给我们上了生动而充实的一课。辩护律师的出现充分体现了在辩护制度下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在惩治犯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的基本人权进行保护,也是建设法治文明,体现法治进步的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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