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星资源网 > 作文大全 > 英语作文 > 正文

严打政策_“严打”政策的基本问题分析

时间:2019-01-2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码:1003-2738(2012)01-0213-02      摘要:“严打”是“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简称。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严打”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严打”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为了正确理解和贯彻“严打”政策,本文对“严打”的性质、对象、“从重”、“从快”和效用等基本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做了一些思考。
  关键词:“严打”;性质;对象;“从重”;“从快”;效用;分析
  
  
  “严打”是“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简称。从1983年实行以来,“严打”已经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它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严打”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这就迫使我们必须从理论上重新探讨“严打”政策的一些基本问题,只有如此,才能在实践中正确地理解和贯彻“严打”政策。
  一、“严打”的基本问题
  (一)“严打”的性质问题。
  “严打”的性质问题是一个前提性的问题,我们必须要搞清楚。有学者认为“严打”首先主要是一种政治行动,其次才是刑事政策,“严打”是执政党集中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统一行动,在社会舆论上大造声势,动员全民参与的运动,它超出了单纯的法学领域。[1]这一观点应该来说是比较中肯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严打”是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上展开逻辑的,其本身就是一种政治斗争,因而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在这个前提之下,“严打”才作为一种具体的刑事政策出现。“刑事政策是国家或执政党根据犯罪态势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运用刑罚和有关措施,以期以有效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目的的方略”。[2]“严打”正是党中央根据社会治安的实际情况而采取的遏制、打击犯罪的一种具体政策。这个政策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名义下具有政治上的合法性和正确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严打就是专政”。[3]所以,综合起来看,“严打”是一种带有浓厚政治性的刑事政策。我们必须在此基础上正确理解和贯彻“严打”政策。
  (二)“严打”的对象问题。
  “严打”的对象问题实际上也是“严打”的范围问题。“严打”的含义是“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但实际上,这个“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包括两个方面,即严重的刑事犯罪现象和实施这些犯罪的犯罪分子。我们必须从认识和实践上予以正确把握。在此基础上,我们也要注意,“严打”的对象和范围还具有特定性。这种特定性可理解为在一定时期内案发率高、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比较大、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具有这些特点的犯罪活动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并在短期内无法有效遏制,这就需要“严打”这种特殊的手段来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但是,从历年的几次"严打"情况看,每次“严打”活动均存在着将“严打”变成“滥打”的现象。司法部门任意突破“严打”的对象范围, 把“严打”期间的一般刑事犯罪或过失犯罪的犯罪分子也当作“严打”对象,并把衡量“严打”成效的标准界定为“抓得多,判得重”,这都偏离了“严打”的真正目标,使“严打”蜕变为崇尚重罚的重刑主义,造成了消极的后果。
  有鉴于此,我们在“严打”实践中,必须进一步加强“严打”的科学性、规范性,在依法的前提下,根据当时当地社会治安的总体形势来合理界定“严打”的对象和范围。
  (三)“严打”的“从重”问题。
  在“从重”这个问题上,极易引起争议。“严打”中的“从重”,是指在“严打”的特定时期内,依法对某些特定的犯罪在定罪量刑上从严掌握。即“定罪时,表现为刑法的扩张,即指在罪与罪模糊时,应认定构成犯罪;在适用刑罚时较一般情况下给以较重的处罚。”[4]
  “从重”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刑罚世轻世重”的思想,其主张刑罚的轻重应当因时而异,灵活运用。这是有一定道理的,刑罚的量的增加与犯罪率的下降有某种对应关系,即“犯罪数量将随着预期刑罚的上升而下降,预期刑罚的强化将制止更多的犯罪”。[5]从这一点来讲,“从重”是有其合理性的。另外,“从重”是“严打”的核心之所在,其在实质上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从重”的前提是“依法”,并且“从重”针对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罪刑,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的“从重”,这就与罪刑法定原则不相悖。同时,由于社会治安形势不同,某些特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也不同,这就要考虑现实情况来调整罪责刑使其相适合。当然这种调整必须是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进行。所以“严打”针对特定犯罪“从重”并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但是,不可否认,在“严打”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一些司法部门不顾法律,一味地顶格重罚、甚至越格处罚的现象,这严重违背了法治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因此,我们要坚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同时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结合社会的治安形势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正确合理地贯彻“从重”,只有这样“严打”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四)“严打”的“从快”问题。
  “严打”中的“从快”,是指“在法定期间内快审快判,防止拖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争取缩短办案时间。”[6]应当注意,这里的“从快”既要遵守法律程序,又要保证办案质量,即不能违反“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的原则,这是保证办案质量的关键。通过尽快地对犯罪人施以刑罚可以有效地遏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诚如贝卡利亚所言,“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公正和有益。” 因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7]所以,从这一点来说,“从快”是具有很大程度上的合理性的。
  但是,“严打”实践中的“从快”却往往会出现偏差。由于过度强调“从快”,导致了办案程序的简化或忽略,只重数量不重质量,严重破坏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我国刑诉法第2条规定“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所以,我们必须既要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的原则来保证办案质量,又要坚持遵守法律程序来保障司法公正,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我们才能真正做到“从快”进行“严打”。
  (五)“严打”的效用问题。
  从短期看,“严打”能够迅速的打击、遏制某些特定的犯罪,稳定社会秩序,是一种在特殊时期非常有效的刑事政策。但是,从长期看,“严打”并不能从根本上防控犯罪。我们在“严打”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虽然取得了社会治安的暂时性好转,但依然无法从根本上铲除犯罪产生的社会土壤。菲利曾言“用暴力来矫正暴力总不是好办法,在中世纪刑罚很残酷,但犯罪同样也残酷,社会在与犯罪的残暴之间的斗争失去效力时,便会使恶性循环”,所以,仅仅靠“严打”这种运动式的治理手段是远远不够的,严刑峻罚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我们必须对“严打”进行合理的调整和改进。
  我们要把“严打”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次要环节,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体系中,形成一种“打防结合,以防为主”“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长效机制。“综合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通过‘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环节来完成,其中每一环节都从不同的社会层面去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减少犯罪的发生。”[8]“严打”在这个体系中侧重于打击犯罪,同时与其他环节互相合作,形成良性互动,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打击与防范并举,标本兼顾,重在治本,从而有效地防控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结论
  通过对“严打”政策的五个基本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严打”是一种带有浓厚政治性的刑事政策,针对的是社会特定时期内的某些案发率高、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比较大、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严重刑事犯罪,其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在特定时期内有效地遏制了犯罪、维护了社会稳定。但是,为了从根本上防控犯罪,就必须把“严打”作为一种长期性的打击手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之中,使其与体系中的各个环节相互配合,最终构建成科学规范的“严打”政策。
  
  参考文献
  [1]李川.当前严打研究的四个误区.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2).
  [2]储槐植.刑事政策:犯罪学的重点研究对象和司法实践的基本指导思想.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5).
  [3]刘复之.“严打”就是专政[N].中国检察报1992-01-13.
  [4]单波,周洪波.论严打中的若干问题 .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 .2002年第5期(总第47期).
  [5]〔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与经济学》(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772页.
  [6] 张淑琴.严打问题分析及其建议. 法制与社会2011?03(中)
  [7]〔意〕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6页.
  [8] 陈炯中.“严打”之我见.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年3月第19卷第2期.
  

标签:严打 政策 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