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星资源网 > 作文大全 > 英语作文 > 正文

[商事合同中要约变更与合同的成立] 商事合同法具体内容

时间:2019-02-28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一、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变更的规定及对合同的影响   要约与承诺是合同成立所必不可少的法定程序,它们构成合同的轴心。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愿望,按一定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承诺是受要约人以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表示同意。然而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有时对于要约的内容,受要约人不一定会全盘接受,或者会作些细枝末节的添加,或者会提出较大程度的修改,,也就是说,受要约人有时不会对要约的内容丝毫不变地接受,也不会完全拒绝,即对要约提出变更。我国《合同法》第30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第31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成立,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合同法的规定表明:即使要约的相对方对要约做出了积极的回应,甚至明确表示同意,但如果这种同意中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了哪怕是微小的改变,也可能导致合同不成立。

标签:合同 要约 商事 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