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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黑哨”现象的经济学分析:经济学和金融学哪个好

时间:2019-03-03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 首先对目前国内有关“黑哨”现象产生的5类观点进行分析,然后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造成“黑哨”的原因,并对消除这一现象提供可行性建议,旨在保证中国职业是球联赛的健康运行。
  [关键词] 执法裁判 职业足球联赛 黑哨 经济人
  
  自1994年中国足球走职业化道路以来,职业足球联赛飞速发展,中国足球有了长足的进步,其国际影响力也有了很大的提高。然而,在中国足球走向其事业的巅峰――中国足球历史上首次打入世界杯决赛圈的同时,职业足球联赛的种种弊端也发展以了极点,“假球”、“黑哨”现象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闹得舆论界沸沸扬扬,中国职业足球联赛大有到了病入膏肓的地步。这些丑恶现象在对中国职业足球造成致使打击的同时,也造成了极坏的国际影响。中国职业足球何去何从。
  
  一、目前认为造成“黑哨”现象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认为足球联赛自身的体制弊端是造成“黑哨”的首要原因
  中国职业足球联赛中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归根到底的职业足球联赛自身体制的问题。负责职业足球联赛运作的中国足协是一个登记于民政局的社会团体,但它的另一面却是国家机关体育总局下属的足球管理中心,是一个政府的管理机构。这“一套班子两块牌子”造成了“管理工作”是的种种弊端。
  中国足协的特殊地位致使它的权力至上,凡事我一家说了算,别人只有听的份,无论你愿意不愿意都得照我说的做,对于俱乐部的诉讼,足协下属的裁判委员会总是予以“驳回”,这是造成俱乐部无奈地向裁判员送黑钱的客观原因。现在,这种送黑钱的现象似乎成了不成文的规定,竟然成了出钱买公平的必须手段。
  2.缺乏相对独立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对于足协的种种做法只能听之任之,没有哪家机构能够切实督导其行为,并对出现的问题予以纠正和给予严厉的制裁。权力的失衡必然导致腐败的滋生。
  3.足球俱乐部行贿助长了“黑哨”的产生
  个别企业或足球俱乐部为追求其球队的成绩,总是想尽一切办法,甚至会不惜一切手段,贿赂裁判,直接导致了“黑哨”的发生。
  4.裁判员队伍素质不高是直接原因
  裁判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缺乏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所以,执法裁判往往会在一些社会关系,人情面子面前把持不住;在俱乐部所送的高额贿赂面前败下阵来,铤而走险吹起了“黑哨”。
  5.法律上的缺陷使“黑哨”泛滥
  最为关争过后是,在腐败发生后,司法机关无法给予强有力的法律制裁。目前,对于足协这样一种“特殊的机构”、对于裁判员的身份的界定等在司法界还是一个空白,所以,检察院、法院面对诸多俱乐部行贿、裁判员以及足协官员受贿等问题也只能是鞭长莫及,望“罪”兴叹。
  但从经济理论出发,对足球比赛“黑哨”现象进行分析,也许能从本质上了解其成因,并寻找相应的解决对策。
  (1)人的本性都是趋利的,或称都是自利的、谋利的。
  趋利既是人类走向特质富裕的最强有力的动力,似乎又是贪婪、嫉妒之类的罪恶渊源。所以,我国历史上,在价值层面,在人们的潜意识中,都把自利行为视为与社会文明进步相敌对的东西,曾一度对它特否定和回避的态度,然而历史最终证明了人的趋利的本性对社会进步所起的积极作用,任何无视和抹杀人的这一本性的只能是徒劳的。
  (2)回报率(R)= 收益(I)/成本(C)。
  (3)“经济人”理论。
  所谓“经济人”,指“有理性的、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的人”。它包含以下3个基本命题;
  第一个命题是“自利”,亦即追求自身利益的驱策人的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这种动机和由此而产生的行为有其本身的生物学和心理学的根据。
  第二个命题是“理性行为”,经济人是理性的,他能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处境和自身利益之所在做出判断,并使自己的经济行为适应于从经济行为适应于从经验中学到的东西,从而使所追求的利益尽可能最大化。
  第三个命题是经济人假说的核心命题,亦即只要有良好的法律和高度的保证,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动会无意识地、卓越有成效地增进社会的公共利益。这是经济人假说中最有意义的问题,难怪米尔顿海尔斯把它称之为“经济人的灵魂”。
  
  二、对“黑哨”现象的经济学分析
  
  我们认为,在职业足球联赛过程中发生着许许多多的经济行为:足协与拥有足球俱乐部的企业之间、足协与球迷消费者之间等都会围绕着“足球比赛”这一特殊商品――服务产品发生种种买卖行为。
  1.人趋利的本性决定了人发生自利行为的可能
  在职业足球联赛运作的过程中当中,各个利益主体都会在趋利本性的推动下发生自利行为。通常。人趋利的本性会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一方面,如果一个人的道德水平足够高或者各种规章制度包括法律制定是足够严密的严厉,就会坟人的“自利”行为形成制约,使其行为在社会所认可的范围内发生,从而使人在获利的同时又不至于违背道德和违反法律,这是人们所期望的;另一方面,如果一个人的道德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或某些规章制度的批漏,相应的法律存在空白,或某些不正当利益足够大,大到了使人摒弃道德、践踏法律的地步,那么人就会利欲熏心,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做出于法所不容的事。
  2.作为“经济人”的各利益主体都有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趋势
  “经济人”――包括企业或足球俱乐部、临场执法裁判追求自身利益的吉果必然会导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一对矛盾,这一矛盾会在足球联赛进行过程中或结束后爆发出来。
  首先,企业投入巨大资本创立足球俱乐部就是希望能通过职业足球联赛提供的高水平的足球比赛来吸引更多的球迷,从而为该企业或其产品作宣传、打广告、扩大影响力。为吸引更多球迷,有时甚至会不惜采取不正当手段来提高其产品――俱乐部球队的“质量”,使企业取得更大的知名度和最大的经济利益。如果这一愿望不能实现,那么企业则会经营几年俱乐部,在扩大该企业知名度过目的达到以后把俱乐部卖掉,这样就使行贿成为可能。
  对于“黑哨”的发生,临场裁判担当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因为裁判是联接生产者足球俱乐部和消费者球迷这一对矛盾的枢纽,通过公正执法的裁判保证生产才和消费在足球联赛的市场上发生公平买卖行为。然而裁判同样也是趋利的,他也在时刻追求着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样的话,如果足协助管理有漏洞,裁判很可能利用其特殊身份和特殊地位采取不正当手段,从而使受贿成为可能,并直接导致“黑哨”的产生。
  3.回报率的大小最终决伫各利益主体行为的发生
  对于有违规行为的各利益主体而言,其回报率(R)=非法所得(I)/欺诈成本(C)×100%。
  作为“经济人”,各利益主体总是精心地计算着它的回报率。他做出行为前道德要权衡利弊、综合比较,看他的行为是否能够有足够高的回报率,如果其回报率足够低,那么他就不会有所举动;如果回报率远远大于其期望值,那么他就会背诵一切责任、道德、法律,发生行为。我们知道,人往往会在巨额暴利下迷失其本性,也就是说,足够高的回报率足以使人贱踏一切法律。
  因而,要防止足球联赛进行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发生,就是要通过采取一些恰当的措施来对各利益主体形成制约,防止其出现过高的回报率,这可通过降低其非法所得和增大欺诈成本来实现。
  对足球俱乐部而言,其非法所得为通过投机取巧使得比赛成绩提高;欺诈成本为俱乐部所送的贿赂款、俱乐部受到的处罚及其社会声誉的败坏。而比赛结果和舆论压力是客观存在的,所以,降低其回报率的首要办法是加大对违规俱乐部的查处和处罚,把处罚力度和所送贿赂款金额联系起来,违规越严重则会受到更为严重的处罚,使其“得不偿失”,自然会有效地抑制其违规行为的发生。
  就受贿裁判而言,其非法所得主要是受贿款,欺诈成本=欺诈次数×发生概率×惩罚力度(欺诈次数指裁判受贿的次数;发生概率指受贿裁判受到处疃的概率),惩罚力度=内部处分+法律制裁+罚款。其中,受贿金额是由俱乐部决定的,属俱乐部行为,这可通过加大对俱乐部的处罚来减少填至杜绝其行贿而实现;增大其欺诈成本可通过增大发生概率和加大处罚力度来实现;增大发生概率就是要加强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对裁判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大大增加其受处罚的机会;增大处罚力度就是对违规裁判进行严励的经律处分、刑罚、处罚、罚款,从而大大降低其回报率,使其一违规就能被及时的处罚,而一旦处罚就能使其痛改前非。
  
  三、结论与建议
  
  1.结论
  就俱乐部和执法裁判而言,作为经济,他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正常的,完全符合作为“经济人”的一切特征,然而他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却给国家、社会、他人带来了损失和危害,这旧我们所不希望也不允许的,因而必须给予坚决的制止和打击。
  归根到底,造成“黑哨”的原因是制度问题。所谓“制度就是”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如果制度制定得准确、严密、合理,就能保证俱乐部和执法裁判在发生行为的时候,始终在一定的限度内进行,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又不会危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人而达到既定目标;相反,如果制度不明确、不合理或有漏洞,就会使俱乐部和执法裁判有机可乘,一味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顾他人和社会的利益,结果只能是危害他人和社会。
  2.建议
  对中国足球进行制度改革必须紧跟上时代的发展,不能用计划体制下的那套方法管理市场经济的事情。
  (1)改革足协的机构设置
  中国足协必须尽快改变“一套班子、丙块牌子”的不合理机构设置,及由此形成的对中国足球俱乐部的“家长制”式的管理方法,改变其既承担政府管理地职能,又而向市场进行开发的双重角色。中国足协应该重指导、出政策,是战略性的机构,不应是执行性的机构,足协应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遵循“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实现管理权和开发权的分离,建立起中国足协领导下的、以俱乐部为主体的、符合现代足球队运动规律的职业足球联赛,对足球联赛的运作只进行宏观调控,实行企业化管理。
  (2)考虑建立足球“职业联盟”
  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建立一个完全独立的足球俱乐部的职业联盟,负责职业足球联赛的具体运作,包括赛制安排、制定赛程、组织比赛等,对联赛进行规范化管理,以及电视转播、赞助商、冠名权等商务开发,实现真正的规范化运作、商业化运营。而中国足协和职业联盟是管理者和执行者的关系,既彼此独立,又相互协作。
  (3)加强立法和司法监督
  针对俱乐部行贿、裁判受贿等问题,在法律界几乎还是一块空白,必须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条款,改变当前的这种尴尬,对责任人从严从快查处,客观上起到强制约束的作用,防止或大大降低“黑哨”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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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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