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招股说明书中如何披露有限合伙制股东
IPO中如何披露"有限合伙制"股东 IPO中如何披露"有限合伙制"股东
对于挂牌前的企业,A股一直都只允许有限合伙制基金去投,而对于新三板企业,契约型基金可以投,这是主要的差别。
一、如何(转自:wWw.DXf5.Com 东星 资源网: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披露"有限合伙制"股东
随着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投资越来越多,上市公司中有有限合伙制股东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而目前国内并无相关的明文规定,以至于有这样那样的披露,五花八门,不一而足。
根据我们的统计,披露的最基本信息包括:持股时间、持股方式、持股比例、GP及LP的信息披露、是否披露到终极自然人或国资委等。
抽样分析发现,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而言,大部分企业都披露其GP、LP,但仍有少数企业没有披露,而且大部分有限合伙股东是选择在距离拟上市公司签署招股说明书一年左右投资入股的。这说明,目前大部分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做的不是风险投资,而是中后期的投资……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的信息披露问题是一个尚未明文规定,但广大的PE投资者和拟上市公司都非常关注的问题。
为了探寻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信息披露的问题,总结其“不成文规则”,我们选取了以下20家曾引进了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样本公司予以研究:
湖北三丰、阳光电源、陕西煤业、苏州安杰、湖北华昌达、温州宏丰、华西能源、木林森、江西博雅、湖南尔康、浙江迪安、浙江开尔、深圳洲明、海南神农大丰、江苏维尔利、广东安居宝数码、西安通源、深圳新国都、中山松德、奥康鞋业。
投资信息披露
(一) 入股时间
由于企业历史沿革是必须详细披露的,因此,投资者的入股时间是必须披露的。在随机抽取的10个样本中,以投资者入股作为起始,以招股说明书的签署作为截至日,有限合伙企业入股时间情况如图一所示。
由图一可以看出,各坐标点在纵坐标为1年的一条直线上下波动,这说明大部分有限合伙股东选择在距离拟上市公司签署招股说明书1年左右投资入股。这说明,这些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做的不是风险投资,而是中后期的投资。
(二)入股方式
入股方式是必须披露的内容。在入股方式的选择方面,总体上有增资入股和股权
转让两种形式,而大部分投资者选择增资这种方式,具体统计如图二所示。增资的好处是资金留在了拟上市公司,有利于企业发展。而股权转让则会导致老股东的套现,因此,私募投资者多偏爱增资扩股的方式进入。
(三)持股比例
持股是必须披露的内容。据我们对于20份样本的统计,有限合伙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布情况如图三所示。
由此可以看出,大部分的投资者选择投资5%以下的股份,此举更多的是为了防范风险。当然,也有个别实力雄厚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超过5%,甚至超过10%。
(四)GP与LP信息披露问题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而言,大部分企业都披露其GP、LP,但仍有少数企业没有披露。根
据这20份样本统计,GP、LP的披露情况如图四所示。
有限合伙企业GP、LP的构成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本文选取了几个非常具有代表性的GP、LP,并分析其信息披露的内容,为拟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提供指导。根据我们的样本统计,GP、LP的构成情况如图五(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东可能同时存在自然人、法人、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况,因此累计总数超过样本总数).
1、GP的几种构成
A. GP是自然人的情况
以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厦门盛阳投资合伙企业和厦门顺加投资合伙企业均为其股东。厦门盛阳投资合伙企业的GP为自然人徐菲菲,招股书申报稿公布了徐菲菲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并且公布了徐菲菲的信托持股情况,徐菲菲是高特佳集团投资经理。除此之外,并未公布自然人GP的其他情况。
B.GP是法人的情况
根据我们的样本统计,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的GP有无披露到终极自然人或国资委的情况如图六(GP是法人时在样本中的总数为
11).
(1) GP披露到终极自然人或国资委的情况
以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天津安兴为其有限合伙制股东,天津安兴的GP为上海金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招股书申报稿公布了上海金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比例,然后又公布了上海金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两个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比例。
以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为例,上海汉麟创业投资企业为其股东,汉麟创投的GP为天津麒麟阳光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股书申报稿公布了天津麒麟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并未公布天津麒麟的股权构成。
C. GP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况
GP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况比较复杂,本文选取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样本,并对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进行深入分析。
(1)普通合伙人
以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天津和光远见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为其有限合伙制股东,天津和光远见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的GP为天津和光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袁征、余紫秋)。天津和光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为两个自然人余紫秋和袁征,并公布了出资额和个人简历;还公布了其有限合伙人(天津和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以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北京君联睿智创业投资中心为其有限合伙制股东,北京君联睿智创投的GP为北京博道投资顾问中心。招股书申报稿公布了北京博道的认缴出资金额、认缴出资比例、注册号、注册地、经营范围。北京博道的普通合伙人为北京联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并公布了北京联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注册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
(2) 有限合伙人
仍以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北京君联睿智创业投资中心为其有限合伙制股东,北京君联睿智创投的GP为北京博道投资顾问中心。北京博道有12名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招股书申报稿仅披露了12名合伙人的合计认缴出资额。
有限合伙人为法人时,仍以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天津和光远见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为其有限合伙制股东,天津和光的有限合伙人为天津和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股书申报稿仅披露了天津和君的出资额,并未披露其股权结构。
2、LP的几种构成
A. LP是自然人的情况
以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广州基石为其有限合伙制股东,广州基石的LP有马秀慧、余伟斌等若干名自然人股东,招股书申报稿公布了这些自然人股东的出资额和近五年个人经历。
B. LP是法人的情况
根据我们的样本统计,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LP有无披露到终极自然
人或国资委的情况如图七所示(LP是法人时在样本中的总数为13).
以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为例,上海秉原安股权投资发展中心为其有限合伙制股东,秉原安投资的LP之一为河南平原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书申报稿公布了河南平原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缴费期限、出资方式,并公布了其股权结构,详细披露了每个自然人股东的证件号码、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
秉原安投资的另一LP为秉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招股书申报稿公布了秉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缴费期限、出资方式,并公布了其股权结构,详细披露了其股东的住所地、营业执照注册号、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
(2)LP未披露到终极自然人或国资委的情况
以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北京昆吾九鼎医药投资中心为其有限合伙制股东,昆吾九鼎的LP之一为上海嘉悦商务资讯有限公司,招股书申报稿仅披露了上海嘉悦商务资讯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
C.LP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况
LP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况比较少见。当LP是有限合伙企业时,招股书申报稿一般只公布其出资额和出资比例。
以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北京昆吾九鼎医药投资中心为其有限合伙制股东,昆吾九鼎的LP之一为北京立德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招股书申报稿披露了北京立德九鼎投资中心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并未披露其它信息。以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例,海汇创投为其有限合伙制股东,海汇创投的LP之一为中山市大信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招股书申报稿除了披露了其营业执照号码、出资额,还披露其合伙人的姓名。
小结
本文筛选了20家具有代表性的拟或已上市企业,包括科技、能源、医药、机械等各个领域的企业,力求样本的广泛性、代表性与指导性。
目前,国内并无相关的明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的有限合伙制股东的信息披露问题进行规范,以至于招股书中披露的这方面的相关信息也很不统一,有这样那样的披露,五花八门,不一而足。
以我们的统计与归纳,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需要披露的问题可以分为内外两层,外层涉及有限合伙企业入股时间、入股方式等信息的披露,而内层涉及有限合伙企业GP、LP的信息披露。但以我们的统计,披露的最基本的信息包括持股时间、持股方式、持股比例、GP及LP的信息披露、是否披露到终极自然人或国资委等。
鉴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投资越来越多,上市公司中有有限合伙制股东的情况越来越多,而目前拟上市公司的有限合伙制股东的信息披露不统一,为方便
广大公众投资者了解拟上市公司的情况,建议发行监管部门出台相应的规定,规范拟上市公司的有限合伙制股东的信息披露问题。
【来源:公司金融】 作者:邢会强李晓林董斌
篇二:招股说明书
[键入公司名称]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
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刘再菲
学号:12134688
国际经济与贸易13-1班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日期:2001-06-22
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上市推荐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人民币普通股)发行2,800,000,000股
发行方式:上网定价发行和网下配售相结合
拟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签署日期:2001年6月19日
发行人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六号
二、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
1.发行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毅中
地址:北京朝阳区惠新东街甲6号
电话:(010)64990060
传真:(010)64990022
董事会秘书:张洪林
2.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雪冰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联系人:张露/梁国忠/翁阳
3.上市推荐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4.副主承销商:海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地址:上海市唐山路218号
电话:(021)63756385
传真:(021)63756458
联系人:王罗新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南峰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电话:(010)66215566/1975
传真:(010)66211976
联系人:凌浩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卫国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33号信兴广场
地王商业中心商业大厦八层
电话:(0755)2463388
传真:(0755)2462520
联系人:曲胜/汤炀炀
5.分销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发行人律师: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
电话:(010)86421166
传真:(010)64106928
经办律师:何斐/杨静芳
7.主承销商律师: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朝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大厦714号
电话:(010)65992255
传真:(010)65992678
经办律师:韩小京/程丽/徐珉
8.财务审计机构: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颜泽夔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16层
电话:(010)65056300
传真:(010)65056306
注册会计师:罗铮/金乃雯/赵奇
9.资产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原中联资产评估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王加春
地址:北京阜外大街1号四川大厦22层
电话:(010)68365066
传真:(010)68365038
注册资产评估师:王子林/沈琦/王生龙
北京中证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原北京市中正评估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兴保
地址:北京市金融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502室
电话:(010)88091069
传真:(010)88091072
注册资产评估师:俞兴保/王晓刚
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原中咨资产评估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张宏新
地址:北京海淀区车公庄西路32号中咨大厦
电话:(010)68418502
传真:(010)68410645
注册资产评估师:崔劲/雷春雨
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原中发国际资产评估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涛
地址:北京西直门内南草厂街中发商务写字楼311室
电话:(010)66184536
传真:(010)66184535
注册资产评估师:刘琦/邓志东
10.股票登记机构: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建路27号
电话:(021)58708888
传真:(021)63257454
11.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朝阳支行国贸分理处
地址: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2座一层
电话:(010)65056875
传真:(010)65056872
14.本次发行的背景
2000年7月25日,本公司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在全球发行不超过230亿股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包括新发及存量出售)的发行计划。该计划已于2000年8月2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2000年10月19日,在全球发售16,780,488,000股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纽约股票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
为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本公司2001年6月5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已作出决议,调整2000年7月25日本公司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过的发行计划,在该计划中加入A股发行部分,使本公司可以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不超过30亿股A股。
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调整发行计划需经政府证券监管机关审批。中国证监会已经批准本公司对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计划进行上述调整。
15、募集资金运用
本次募集资金部分将用于收购集团公司下属的新星公司,集团公司已向财政部承诺,将出售新星公司获得的部分资金按照本次募集资金额的10%上交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三、发行方案
(一)发行基本情况
1.发行方式: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1]38号文核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次发行采用在网下向法人投资者配售和向一般投资者上网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2.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3.发行数量:发行280,000万股;
4.每股面值:1.00元;
5.根据2001年盈利预测,预计发行后全面摊薄每股收益0.21元;
6.发行后总股本:8,670,243.9万股;
7.发行对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股东帐户登记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参与配售的法人还须符合本招股意向书的有关规定;
8.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区间将通过预路演的价格发现机制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下限将高于每股帐面净资产。预路演结束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根据预路演的结果协商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区间,法人投资者在该区间内申报认购价格和股数,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根据网下簿记结果协商最终确定发行价格,并将在《招股说明书摘要》和上网发行公告中公布;
9.回拨机制: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先初步确定网上网下配售比例,当网上申购中签率低于某一比例时,主承销商会将部分股票从网下回拨至网上,其具体回拨办法详见7月2日刊登的《申购报价公告》;
10.承销方式:由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组织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11.承销期:2001年6月22日至2001年7月23日;
12.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3.发行日程:
2001年6月22日 刊登招股意向书、申购预约公告和开始预路演
2001年7月2日 公布价格区间,接受法人投资者申购报价,路演、簿记开始
2001年7月5日 路演结束
2001年7月11日 簿记结束
2001年7月12日 确定发行价格
2001年7月13日 刊登招股说明书和上网发行公告
2001年7月16日 上网定价发行
(二)法人投资者配售
对法人投资者配售办法详见6月2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申购预约公告》。
1.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配售对象为战略投资者、一般法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定义详见《申购预约公告》;
2.配售原则
(1)对战略投资者的配售:申购价格高于发行价格的战略投资者,将获得足额配售,其锁定期不少于6个月;
(2)对基金和一般法人投资者的配售:
如果有效申购股数总量等于或小于拟向基金和一般法人投资者配售的股票,则有效订单获得足额配售;如果有效申购股数总量大于拟向基金和一般法人投资者配售的股票,则有效订单按一定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具体配售办法详见2001年7月2日刊登的《申购预约公告》。
(三)上网发行
一般投资者上网申购将按现行规则进行。已获得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一般法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不得参与上网申购。
(二)法人投资者配售
对法人投资者配售办法详见6月2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申购预约公告》。
1.配售对象
篇三:中国电影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不超过46,700万股,不涉及老股转让
人民币1.00元
人民币8.92元
2016年7月28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不超过18.67亿股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影集团承诺:自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本公
司收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 发行股数:每股面值:每股发行价格:预计发行日期: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A股发行后的总股本: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流通限制及期限、股东对所
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股东中视总公司、央广传媒、长影集团、江苏广电、
歌华有线、电广传媒及中国联通均分别承诺:自本公司A股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
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7日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 项提示:
一、进口影片政策变动对本公司业务产生影响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关于改革进口影片供片机制的暂行办法》(广影字
[2003]第418号)的规定,我国进口影片管理按一家进口、两家发行的原则,由 国家广电总局授权中影集团进出口分公司唯一承担境外影片的进口业务,接受国 家广电总局电影局的政策指导和宏观调控,影片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 审查通过并引进后,由中影集团进出口分公司负责向中影集团电影发行分公司和 华夏电影发行公司供片发行。
根据《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有关电影进口业务的 通知》,中影集团进出口分公司仍承担境外影片进口业务,负责进口影片报审、 与外方签署影片引进协议、与外方进行结算和报关缴税等工作,进口影片的其他 具体业务可由中影集团委托本公司实施;本公司承担原中影集团电影发行分公司 的进口电影发行业务。进口分账影片总票房收入的7%和买断影片的管理费,由本公司汇总为发行收入,其中15%上缴中影集团。
2012年2月18日,中美两国政府在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 国关于用于影院放映之电影的谅解备忘录》,增加引进14部美国高技术格式影片,美国进口分账影片美国企业分账比例提高至25%。根据这一进口影片政策的 变化,2012年2月18日后与外方签署协议引进的影片,中影集团不再委托本公司 从事相关进口影片的具体业务,进口分账影片总票房收入的1.5%和买断影片管理费,由本公司和华夏公司从发行收入中上缴中影集团。此外,本公司进口分账 影片发行环节的成本占比将大幅上升。
2012年,中影集团委托本公司从事进口影片的其他具体业务所产生的净收益(即进口分账影片总票房收入的7%和买断影片管理费之和的85%)为10,331.82万元,该块业务的取消使本公司不再获得受托从事电影进口环节具体 业务的收益,对本公司电影发行业务收益造成影响。但是由于进口影片数量的增
加,以及国内电影市场的持续升温,这将缓和公司电影发行板块的收益下降。中 美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用于影院放映之电影的谅解备忘 录》的政策影响从2013年开始已经趋于稳定。
由于进口环节增值税出现变化,在原有合作模式基础上,经国家新闻出版广 电总局备案,中影集团、本公司、华夏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签署《关于进口影片票房分成的合作协议》,本公司、华夏公司支付给中影集团并由中影集团 缴纳的影片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至6%,本公司、华夏公司支付给中 影集团的进口分账影片票房分成比例由1.5%调整至2.5%,上述调整自2015年 1月1日起执行。综合来看,由于与支付给中影集团的进口分账影片票房分成比 例的提高程度相比,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下降程度更大,因此,上述合作模式的调 整将对本公司的盈利能力形成正面影响。
因本公司来自进口影片的发行收入和毛利贡献占总收入和毛利的比例较高,2013年、2014年和2015年收入占比分别为36.50%、46.59%和43.86%,毛利占比分别为23.20%、33.77%和37.17%。如果“一家进口、两家发行”的进口影片管理政策未来发生调整,例如增加能够开展进口影片发行业务的公司家数,将 会对本公司电影发行业务带来较大不利影响,进而影响本公司的总体业绩表现。
二、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影集团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 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股份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其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股东中视总公司、央广传媒、长影集团、江苏广电、歌华有线、电广传媒及中国联通均分别依法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其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 法律责任。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在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 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 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 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触发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非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简称“触发增持义务”)。
(1)控股股东在触发增持义务后的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披 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计划增持总金额不低 于10,000万元。
(2)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则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20个交易日内公告是否有具体股份回购计划,如有,应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 且该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10,000万元。
(3)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非控股股东提名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3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 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触 发增持义务后的30+N个交易日内)或前述股份增持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述股份增持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10+N个交易 日内),无条件增持公司A股股票,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薪酬 总额的20%。
2、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12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非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非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将按照前述(1)、(2)、(3)的顺序 自动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