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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p接入意向书范本

时间:2017-05-3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办理IDC_ISP的详细材料方案

一、申办项目

ISP证:(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1、全名:第二类增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2、审批机构:工信部

3、审核时间:系统评测后90工作日 4、年检要求:每年年检 5、有效期:5年

6、业务应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业务、信息业务、备案业务等增值业务。

7、审批流程:先评测系统(网站备案系统、企业资源管理平台、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之后筹集企业基础材料以及专业性技术材料、之后进行申报。

8、材料要求:具备审批规格的系统、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W、提供不低于10人的社保证明、其他企业基本文件。

二、申办时间:

备注:系统评测可以远程异地进行,机房考察需要实地进行;

三、材料明细: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人及股东身份证

3、公司章程(需要最新的,工商局加盖档案查询章)

4、办公场地租赁合同(要求合同期限不小于未来一年)、业主房产证复印件(要精确到房屋户型图)

5、公司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及人员的手机、邮箱 6、公司座机、传真、法人手机、邮箱。

7、公司人员社保-3人

如有未尽事宜,请随时沟通!愿您一切顺心! 北京金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黑泉路8号宝盛广场B座8006-8013室 ISP IDC专员-伍蓉蓉 手机:18754151623

邮箱:

篇二:宽带接入合作协议书-

宽带接入合作协议书

合同编号:XXXXXXXX

甲方: 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开展Internet上网服务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以下合同。双方申明,双方都有已理解并认可了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同意并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并忠实地履行本合同。

1. 服务内容

1. 甲方委托乙方向电信服务商(ISP)申请Internet上网服务,并同意乙方从中获取服务费用。

2. 乙方为甲方提供一条电信 XX 速率的光纤宽带链路,以 光纤 方式接入,安装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3. 在线路资源允许的情况下,乙方将在合同签定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

4. 甲方签订协议后有一年的使用权,使用日期:201X年05月XX日至201X年05月XX日止。

5. 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具体资费标准如下:

计费方式:

1. 计费方式:包年制。预交壹年信息费,不限制流量。

宽带年租费:人民币(大写) XXX整(小写:XXX.00)。

付款方式:

2. 安装完成后一个星期内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总计:

人民币(大写)XXXX整(小写:XXXXX.00)。

乙方银行账户:

公司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XXX

帐号: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XXXXXXXXXXXXX

6. 服务开通及系统维

1. 施工的完成和线路的开通,以电信服务商(ISP)的完工确认单为准,甲方在签署完

工确认单的同时,即完成了该线路的验收工作。验收时甲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将在24小时内解决问题。验收结束日为服务正式开通之日。

2. 进入服务期后,甲方负责系统中甲方设备的正常运转,电信设备及网络的正常运转由

电信负责,维护电话XXXXXXXXXXXXX.

3. 宽带线路的维护、检修等业务,按电信行业的服务规定操作。

4. 乙方尽最大可能尽快地将线路安装完毕,但甲方也意识到电信线路安装时的不可确定

因素,如遇电信服务商(ISP)原因造成线路不能按时安装或不能安装,乙方没有违约责任。

7.

双方权利及义务 1

1.

2.

3. 乙方通过电信服务商(ISP)为甲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并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但甲方必须考虑到国际互联网的技术特征,在必要的情况下采取相应的信息安全措施。由于非乙方原因而使得甲方利用国际互联网通讯造成的业务数据损失、泄露等结果,乙方对此不负担任何责任。 乙方保证甲方线路在合同生效期内正常使用,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线路不能使用的,由乙方负责。由于电信服务商(ISP)原因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服务时候,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

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的规定。若甲方违反规定,乙方有权立即停止对甲方的服务,并视为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全部由甲方承担。

违约责任

本合同双方均不得无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此合同宽带一年总金额的10%。

合同的起始、延续、修改及终止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自宽带线路开通之日起生效

isp接入意向书范本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满时,双方或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正常终止本合同,但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证明资料

甲方必须如实提供证明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双方的承诺

在合同期内,双方的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都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者转让合同所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双方不论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还是本合同结束后,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在签订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获得的任何一方机密。

乙方对此宽带上网线路拥有最终解释权。 4. 1. 2. 1. 2. 3. 4. 1. 2. 3.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合同双方盖章后成立,待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乙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

(签章)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上海 (签章)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2

篇三:互联网接入业务协议

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协议

甲方:重庆台资信息产业园建设管理委员会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东方剑桥9#3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宁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分公司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雷波

鉴于:

1.甲方由于办公发展需要租用乙方互联网专线业务。

2.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互联网专线业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电路”: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是信号和信息的传输通道。

1.2“一站式服务”:在一点完成相关的电信业务服务,如:业务咨询,受理,收费以及故障受理、技术支持等。

1.3“端到端”:由乙方提供的经电信网络的骨干层,接入层到甲方端设备的网络集成。

1.4“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相关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

1.5“一次性费用”:在接入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测试费等。

1.6“月使用费”:按月收取的租用业务的租费及网络使用费。

1.7“速率”:甲方终端(不含)到数字集线器或园区交换机之间的

线路和设备能支持的最大信息传送能力,是在理想网络条件下,可能达到的最高速率。甲方实际使用的网络带宽是动态变化的,实际速率取决于骨干带宽、接入带宽和甲方所访问的内容提供商的带宽,乙方对达到最高速率的时间段和时间比例不做承诺。

第二条 租用标的

2.1甲方租用乙方光纤互联网专线业务用于接入互联网, 具体以盖有甲方公章的业务需求单为准。

2.2甲方新的业务需求应另行向乙方提出。在甲、乙双方就新的业务需求的内容及费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的新的业务需求单。

2.3 业务需求单为本协议的附件,受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约束。

第三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权利和义务

3.1.1作为乙方的集团客户,享受乙方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

3.1.2在接入和使用租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申告。

3.1.3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合理使用租用业务,在使用业务过程中不得从事损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用业务以转租等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用于本协议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3.1.4应保证连接到其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3.1.5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协议,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本协议约定的各项费用。

3.1.6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互联网专线开通的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租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3.1.7应派专人负责做好业务开通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租用业务开通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

(2)无偿提供机房,管道,并做好接入设备及安装场地的准备。

(3)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租用业务各方配合乙方的业务开通调测工作。

(4)根据接入服务的需要,调配和预留各接入场所内配线室至安装地点的通信线路。

(5)提供有UPS保障的220V稳定电源,供乙方设备使用,并承担设备的用电费用。

3.1.8应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租用业务迟延开通的责任,该情况将视为租用业务已经按时开通。

3.1.9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运营业务或传输信息,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甲方应签署并履行《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书》,负责自身的网络信息安全,并承担全部责任。

3.1.10甲方使用乙方互联网接入服务传输的信息内容不得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信息内容。

(2)涉及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的信息内容。

(3)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信息内容。

(4)其它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社会公共道德,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内容。

3.1.11甲方不得有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1)对电信网络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2)利用电信网络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3)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4)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3.1.12甲方未取得经营许可(注:从事互联网接入服务的需取得ISP证;从事经营性网站的需取得ICP证)或者未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注:在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重庆市公安局报警处臵中心网站备案),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3.1.13如果甲方自带IP地址入网,甲方应保证该等IP地址的合法性,提供该等IP地址的合法性证明,并就该等自带IP地址与乙方签订安全协议。

3.1.14不得在租用专线及设备上加装其他各种设备及装臵。

3.1.15应积极配合乙方对租用专线的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并负责其机房线路设备侧专线的维护管理。

3.1.16若甲方租用乙方互联网专线开办互联网网站,应向乙方提交互联网网站主办者身份信息、留存有效证件复印件等,乙方相关单位对网站主体信息、联系方式和接入信息等信息审查合格后,才开通接入或开放其WEB 访问 80和8080 端口。

3.1.17甲方违反上述任一规定的,乙方有权暂停接入服务或终止本协议,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甲方存在前述情形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予以赔偿。

3.2乙方权利和义务

3.2.1视甲方为全国集团客户,提供综合性服务,并为甲方提供租用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

3.2.2负责进行租用业务的连接、调通、测试。

3.2.3在资源具备,且甲方交付了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费用后,根据双方协商的开通时间开通租用业务。

3.2.4由于乙方端口、设备资源暂未具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租用业务的,乙方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开通租用业务。

3.2.5负责处理在接入和使用租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有义务接受甲方申告并负责处理。

3.2.6对所投资的线路和设备拥有所有权。租期内,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线路和设备有保管责任。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该等线路或设备损坏的,须按价赔偿。

第四条 租用业务的开通

4.1租用业务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电路全程测通,并以最晚一端开通为准。乙方不负责甲方客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

4.2租用业务开通后,乙方或委托乙方下属机构向甲方提供业务竣工单。

4.2.1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验收核实,租用业务确已根据本协议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租用业务实际开通日,以乙方或乙方代表与开通地点的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日期为准。

4.2.2若甲方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甲方要求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租用业务, 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实际开通日期为租用业务的实际开通日。

4.3乙方自实际开通日起开始对租用业务计收月使用费。

第五条 租用业务的退租

5.1甲方退租租用业务,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停收租费的时间(“退租时间”)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退租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但最短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退租通知后的三十(30)日。如果甲方的退租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少于三十(30)日,则退租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退租通知的第三十一(31)日。

5.2甲方退租时应按照本协议第6.3.3条结算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5.3若甲方在租期未满之前退租租用业务、且甲方不再使用乙方其他业务的,应按实际租用业务期限,补齐正常资费与甲方已享受优惠资费之间的差额。

第六条 租用业务租费及付费

6.1租用费:专线号: 3071024994 ,带宽提速到 10 M,18000 元/年(按年支付),计费账期为每年8月计费。

6.2一次性费用:甲方根据乙方的一次性费用预收费通知单向乙方缴纳一次性费用。

6.3月使用费:甲方须在每月20日之前(或由双方协商采用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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