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使用过敏性药物的相关规定 根据**市卫生局[2013]35号文件,关于郭红燕“便民诊所”严重过敏反应致患者死亡的通报。静脉应用抗生素引起特发性过敏反应致死的病例屡见报道,为保护患者健康,避免过敏意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药典规定的抗生素类需要做过敏性试验的事宜规范如下:
一、各门诊医师接诊时必须询问过敏史并在病历上注明,入院记录、病历首页必须用红色笔注明过敏药物。
二、凡腔内注射、肌内注射或静脉应用药物,必须按说明书要求做过敏试验,口服青霉素类,必须在处方上注明有无青霉素过敏史,要求做过敏试验的抗生素,必须先做皮试。否则,药房有权拒绝发药, 三、肌内注射或静脉应用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抗生素,必须采用药品原液做过敏试验。药品说明书注明青霉素或头孢菌素类有过敏史者慎用或禁用。。对青霉素过敏病人应根据病情权衡利弊使用头孢菌素类药物,有青霉素过敏性休克或即刻反应者,不宜再选用头孢菌素类药物。
四、门诊病人因病情需要,肌注或静脉注射需做过敏试验的抗生素类药物时,需要单独一张处方,同时开一支生理盐水,做皮试用。收费处按规定收费。药房发一支药物做皮试用。护士给患者做皮试后通知药房,并在在处方上注明结果,药房给与发放全部药物,由护士取走或导医送到输液大厅。反之给予退药。
五、以上未尽事宜,按照以前有关规定处理。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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