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农村计生专干、报账员实行养老保险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稳定农村干部队伍,有效调动农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根据省市农村保险文件精神和《XX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并参考农村干部养老保险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对我县农村计生专干、报账员实行养老保险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障对象 我县农村任职达到10年以上的计生专干(妇联主任)、报账员(会计)。
二、优惠政策及标准 对在我县农村任计生专干、报账员达到10年以上的人员,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实行养老保险优惠政策,增加其基础养老金金额。具体标准如下:
(1)任计生专干、报账员年限满10年的人员,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在原有基础上增加40元。
(2)任计生专干、报账员年限满20年的人员,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在原有基础上增加60元。
(3)任计生专干、报账员年限满30年的人员,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在原有基础上增加80元。
3、 任职年限的认定 (1)任职年限指的是累计任职年限,累计之后不足一年的月份不计算在内。
(2)任职年限中间有间断的,每段任职年限必须连续满三年,否则不计算在内。
(3)本办法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人员,其任职截止时间为本办法实施当年。本办法实施时,未达到60周岁人员,其任职截止时间为其达到60周岁当年。
(4)任职时间,由村委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本人真实情况申报,乡镇政府负责核实,并在村委会进行公示。如有弄虚作假增加任职时间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优惠政策待遇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享受优惠政策手续的办理 (1)本办法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人员,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填写计生专干、报账员养老保险优惠政策申请表一式三份,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公式核实后,报送农保经办机构。农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根据申请表调整其基础养老金标准。
在全县统一规定时间内办理优惠政策申请手续的,自本办法实施当月起享受养老保险优惠政策。未在全县统一规定时间内办理申请优惠政策手续的,其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自办理申请优惠政策手续的当月起,不再补发。
(2)本办法实施时,未达到60周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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