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农政策落实宣传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贴及住院报销 补贴对象:户籍在本县范围内,所有参加新农合且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治疗的农民。
基金来源:新农合基金主要由各级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农民个人缴费、社会捐助资金组成。从2013年起,人均筹资标准每年为340元,其中:中央、省级财政补助270元,市、县财政补助分别为4元、6元,个人缴纳60元。
补贴程序:
县内住院补偿:患者凭户口薄、身份证和合作医疗证到县乡医疗机构就诊→医师核实身份、开具住院审批表→医疗机构新农合办审批盖章(自住院之日起3日内办理审批手续)→住院治疗→出院时现场直报。
县外住院补偿:患者凭户口簿、身份证和合作医疗证到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条件限制无法诊治时,由首诊医生科主任开具转诊转院审批表→科主任、分管院长签字→医院新农合办审批盖章→县新农合局审批→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20日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出院证明、出院结算单、病例复议件、费用清单或专用复式处方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新农合办报销。除急诊外,必须先审批后转院,急诊患者自住院之日起3日内办理审批手续。
外伤住院补偿:参合农民因非人为因素或自己不慎造成意外而住院的,先由户籍所在村委会、乡(镇)新农合办调查并出具证明(外出务工人员提供当地居委会或有关单位证明),乡镇卫生院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后,按程序办理报销手续。属他人承担责任或已经有关方面予以补偿者,新农合不予补偿。
普通门诊补偿:参合农民在本县以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合作医疗证、专用复式处方和正规发票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新农合办或者本行政村定点卫生所审核签字后,现场领取补偿资金。在县外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慢性疾病费用补偿:参合农民患规定范围内的慢性疾病(含特殊疾病)时,持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相关检查单、合作医疗证、户口簿、身份证、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资料到户籍所在乡镇卫生院农合办申报,由乡镇卫生院初步审核后,统一报县慢病专家组审定、县新农合局审批。符合条件者,年内在乡级以上(含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持上述资料和审批单、门诊票据、专用复式处方和门诊病历等资料到乡镇卫生院新农合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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