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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集体土地互换,,10年之后被判无效:集体土地所有权 互换

时间:2019-02-1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案 例   老李听说卖鱼比种菜挣钱多,于是,想在家附近物色一块鱼塘。刚好邻村老王嫌养鱼太累,不想养鱼了。于是老李找到老王,提出把自家的耕地拿出和鱼塘互换,两人一拍即合。
  2001年的一天,老李和老王一起来到了老李所在的村委会,在村委会的见证下签署了土地互换协议,并且村委会还在合同之后的村委会意见栏签署了“同意互换”的意见。
  之后,老李开始在老王的鱼塘养鱼,老王也开始在老李原来的土地上种植蔬菜,双方一直相安无事。
  2010年,老李生了一场重病,再也无力经营鱼塘,于是提出想把当初互换的土地再换回来。但老王不同意。老王觉得这协议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后面还有村委会的签字,怎么能说不干就不干了呢?再说了,自己种植的大棚蔬菜这几年正产生效益,换回来这损失谁承担呢?
  双方为此多次协商无果后,2011年,老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李和老王的土地互换协议无效,双方互相返还土地。
  分 析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由此不难看出,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法律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这不仅是农村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带来的必然结果。虽然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土地可以以一定的方式流转,从而给农民带来收益,但是法律同时也规定,这种流转必须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具备一定的条件,限于一定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据此,具体到本案,不难看出,由于原、被告双方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因此,不具备相互之间互换土地的资格。
  也正因为如此,尽管老李所在村委会在互换合同之后还签署了“同意互换”的意见,但是由于这个协议本身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有关部门将两家的土地进行了调整确权,因此,尽管双方在事实上互换土地长达10年之久,仍不得判定双方互换土地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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