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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证明书

时间:2017-04-12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进口货物证明

进口货物证明一、业务概述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是由受托进口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并交由委托企业据此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书面依据。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3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2.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进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 载有《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5)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

2.核准

审核通过的,打佣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申请人。

3.资料归档

2.

对进口汽车,摩托车等,报关员应当向海关申请签发“进出口货物证明书”,进口货物收货人凭以向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汽车、摩托车的牌照申领手续。

海关放行汽车、摩托车后,向报关员签发“进出口货物证明书”。同时将“进出口货物证明书”上的内容通过计算机发送给海关总署,再传输给国家交通管理部门。

篇二:货物进口证明书

关于《货物进口证明书》相关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为规范《货物进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管理,便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

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办理证明书签发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证明书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际公约的要求,海关在办结进

口货物放行手续后,应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申请所签发的证明文书。 下列情况,收货人可在办结进口货物放行手续后向海关申请签发证明书:

(一)进口汽车和摩托车整车;

(二)有特殊管理规定,明确需签发证明书的进口货物;

(三)我国所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要求缔约国履行签发证明书义务的进口货物;

(四)海关同意签发证明书的进口货物。 下列情况,海关不予签发证明书:

(一)暂时进境、修理物品、加工贸易、租赁贸易等将复运出境的货物(包括进口汽车和

摩托车整车,下同);

(二)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

(三)自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保税货物;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保税货物。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外商常驻机构及其常驻 人员、其他

非居民长期旅客等从境外进口的车辆,以及海关罚没、变卖的进口车 辆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对进口汽车和摩托车整车,收货人可在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后,通过相 同报关单预录入系统补充并提交汽车、摩托车具体数据,向海关申请签发证明书。 汽车具体数据包括商品项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动力类型、发动机号/ 电动机号、

排气量/ 电动机功率、车辆识别代号、颜色、原产国、出厂日期;摩 托车具体数据包括商品

项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发动机号、排气量、车辆识 别代号、颜色、原产国、出厂日期。

三、海关办结货物进口放行手续后,对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签发条件的进口货 物,可应收

货人申请签发证明书。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实行“一车一证”管理,即一辆汽车或摩托车 仅签发一份

证明书,证面签注内容获取自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收货人向海关提交的 补充数据;其他进口货

物证明书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即一份进口报关单仅签 发一份证明书,因报关单申报商品

项较多而无法打印在一份证明书上的,实行分 页签发。

四、收货人应自进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向海关提出签发证明书申请。因 报关单申报

或补传数据错误原因造成证明书数据错误的,收货人应当自证明书签 发之日起三年内向原签

发地海关提出换发申请。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因 故遗失的,车辆合法所有人应当自

证明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向原签发地海关提出 补发申请,其他货物证明书一律不予补发。 对于超出前款规定受理时限的,海关不予受理其申请。

五、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因故遗失的,当前合法所有人可向原签发 地海关申请

补发,并递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如实说明车辆及证明书合法获得的来源,以及丢失的时间、

地点和过程等有关情况;委托代理人的,应出具代理权限明确的《授权委 托书》;

(二)申请人为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收货单位或其代理人的,需提供原进口单

证复印件,其他申请人需提供购车发票、合同、协议或其他合法获得证明;

(三)公安部门报案丢失的受案证明;

(四)在省级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五)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

类似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补发手续的,还应当

递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六)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海关受理申请后对原进口事实和证明书签发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公安部门核 查上牌信息,

经核实无误的,海关向申请人补发相关证明书。

六、已签发证明书的进口货物因故需退运或复运出境的,收货人应将证明书 交还原签发

地海关,并由海关对证明书予以作废。

七、证明书一经签发,不得在证面直接进行涂改,对于确需修改的,收货人 应当在本公

告第四条规定时间内向原签发地海关申请换发。

八、证明书签发内容应与进口货物办结海关验放手续时的状态信息相符。货 物在境内因

故发生变化或更换部件,造成与证明书签发内容不符的,海关不予受 理换发或更改申请。

九、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仅限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核发进口 汽车、摩托

车牌证手续时使用,不作抵押等其他用途使用,也不具有作为其他行 政管理机关管理依据的

效力和作用。

十、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和其他进口货物证明书的签发商品范围及 相关管理要求,仍按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商务部2005年第44号公告执行。特此公告。海关总署

2015年7 月29日篇二:货物进口证明书的签发 货物进口证明书的签发

一、 业务概述保证金/保证函的销案是指担保人在担保期内履行了事先承诺的义务,凭有关证明向海关

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保证金或注销已提交的保证函,以终止所承担义务的海关手续。

二、 办事准备

1、 应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担保人应为对货物的进出口或税款的缴纳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 出具保证函的担保人必

须是中国法人。

2、 需交验以下材料:

(1)《退转保金保函申请书》;

(2)海关在接受担保时所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证金收据》;

(3)报关人留存的《保证函》;

(4)暂时进口货物的出口报关单或暂时出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5)申请担保时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6)申请担保时因故无法提供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清单等);

(7)申请担保时因故无法提供的减免税证明;

(8)有关部门对进出口货物的归类、价格确认证书;

(9)其他足以证明已完成担保事项的书面单证、材料。

三、 办事机构上海海关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 上海海关各口岸海关 上海海关各区、县所在地海关

四、 办事机构义务

1、现场海关对担保销案申请和有关书面单证进行审核,并将签署意见的《退转保金保函

申请书》传送通关管理处。并根据通关管理处审批意见进行相关销案操作,开具《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保证金收据》。

2、通关管理处对现场海关报送的申请进行审批,对电子报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并打印

《退转保证金联系单》、税单或开具《海关领款书》。

五、 办事程序保证金销案第1步:担保人向业务现场提出保证金销案申请。应填写《退转保金保函申请书》,并随

附足以证明已完成担保事项的书面单证、材料:

(1)海关在接受担保时所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证金收据》;

(2)暂时进口货物的出口报关单或暂时出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3)申请担保时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4)申请担保时因故无法提供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清单等);

(5)申请担保时因故无法提供的减免税证明;

(6)有关部门对进出口货物的归类、价格确认证书;

(7)其他足以证明已完成担保事项的书面单证、材料。第2步:现场海关对《退转保金保函申请书》和所附单证、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签署意

见的《退转保金保函申请书》和有关单证传送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 第4步:有关现场海关进行保证金的帐面核销,签退有关单证,打印《退转保证金联系

单》。需要转税的,由业务现场海关打印税单;需要退保证金的,开具《海关领款书》,凭此

到海关财务部门办理退款手续。 保证函销案第1步:担保人向业务现场提出保证函销案申请。应填写《退转保金保函申请书》,并随

附足以证明已完成担保事项的书面单证、材料:

(1)报关人留存的《保证函》;

(2)暂时进口货物的出口报关单或暂时出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3)申请担保时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4)申请担保时因故无法提供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清单等);

(5)申请担保时因故无法提供的减免税证明;

(6)有关部门对进出口货物的归类、价格确认证书;

(7)其他足以证明已完成担保事项的书面单证、材料。第2步:现场海关对《退转保金保函申请书》和所附单证、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签署意

见的《退转保金保函申请书》和有关单证传送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 第3步: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审批

进口证明书

后,对电子数据进行相应处理,并将经审批的《退转

保金保函申请书》传送有关现场海关。 第4步:现场海关进行相应的销案操作。

六、 办事时限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自收到现场海关传送的销案申请之时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保证金、

保证函申请的审批工作和相关电子数据操作,并将审批结果传送有关现场海关。篇三:货物

进口证明书的补发程序汇业海关律师指出,货物进口证明书是指为满足进出口公司及企事业单位的不同需要,

海关对已实际监管进口的货物事后开具的证明文书。如果遗失了,怎么处理呢?汇业海关律

师为大家讲解如下:

海关签发的进口车辆《货物进口证明书》如因故丢失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可向海关申请

办理有关补发手续,但对申请补发《货物进口证明书》之日两年以前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

书》,海关一律不予补发。如何申请补发呢? 首先,货主或其代理人向原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联系单的现场海关提出申请。 并递

(1)申请补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报告,并说明《货物进口证明书》丢失时间、地点

和过程等有关情况;

(2)丢失的《货物进口证明书》、许可证、配额证、进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复印件;

(3)公安部门报案丢失的立案证明;

(4)在省、市级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5)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单据。 其次,现场海关核实后,手工填制《进口车辆〈货物进口证明书〉换发、补发联系单》

和《进口车辆〈货物进口证明书〉换发、补发审批单》并制作关封。 最后,货主或其代理人将联系单关封递交上海海关监通处,办理有关补发手续。并提交

下列文件:

(1)申请补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报告,并说明《货物进口证明书》丢失时间、地点

和过程等有关情况;

(2)丢失的《货物进口证明书》、许可证、配额证、进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复印件;

(3)公安部门报案丢失的立案证明;

(4)在省、市级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5)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单据。 更多关于海关法律知识的了解,欢迎持续关注《海关法网》由海关律师解答。篇四:货

物进口证明书的补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补发

一、 业务概述货物进口证明书是指为满足进出口公司及企事业单位的不同需要,海关对已实际监管进

口的货物事后开具的证明文书。 1998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海关签发的进口车辆《货物进口证明书》如确为因

故丢失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可向海关申请办理补发手续。注意:1998年1月1日以前签发的进口车辆《货物进口证明书》,一律不办理补办手续。

二、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海关法》

三、 办事机构上海海关法规处 上海海关各口岸海关 上海海关各区、县所在地海关

四、 办事准备

1.需向现场海关交验材料:

(1)申请补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报告,应写清《货物进口证明书》丢失时间、地点

和过程等有关情况;

(2)丢失的《货物进口证明书》以及许可证、配额证、进口报关单、查验记录、税款缴

款书复印件;

(3)公安部门报案丢失的立案证明;

(4)在省、市级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5)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单据。

2.需向法规处交验材料:

现场海关出具的补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联系关封。

五、 办事机构义务

1、符合有关规定的,现场海关填制补发《货物进口证明书》审批单、联系单,制作关封

2、上海海关法规处经海关总署核实有关数据,根据有关规定补发《货物进口证明书》

六、 办事程序第1步:货主或其代理人向原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联系单的现场海关提出申请。交

验以下单证:

(1)申请补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报告,应写清《货物进口证明书》丢失时间、地点

和过程等有关情况;

(2)丢失的《货物进口证明书》以及许可证、配额证、进口报关单、查验记录、税款缴

款书复印件;

(3)公安部门报案丢失的立案证明;

(4)在省、市级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5)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单据。 第2步:现场海关审核后,填制《货物进口证明书》审批单和联系单,与企业提交的单

证一并制作关封。 第3步:货主或其代理人将上述关封递交上海海关法规处,上海海关法规处进行审核。第4步:上海海关法规处将遗失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情况报海关总署,经海关总署核

实后,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补发手续。

七、 办事时限自收到总署核实《货物进口证明书》数据情况的答复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到上海海

关法规处领取补办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八、 收费标准根据物价局、财政局(价涉字[1992]293号)规定,办理《货物进口证明书》手续费为

10元。篇五:进口车辆购置说明 各港口都有一些稀有进口车,但是诸如此类的稀有进口车的上牌问题的确是我们所不了

解的,只能说,能够买得起这类稀有车型的人不缺银子,也许就是因为这个只要有购买需求,

经销商都会给你全程服务,由此引起的稀有进口车上牌的神秘感更强烈了。 国家规定: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凭海关签发的进口证明书,才能给进口汽车办理核发牌证的手续。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核发进口汽车、摩托车牌证手续时,要首先查验有无海关签发的《货物

进口证明书》,无此证明书的,一律不予办理牌证手续。海关签发该证明书时,应说明进口车

辆的厂牌型号、车身颜色、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出厂日期和制造国等内容。证明书上的

海关印章式样及真伪识别方法,由直属海关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通过我们的了解,稀有进口车上牌和一般正规的进口车上牌流程差不多,只是麻烦的就

是“一致性证书”购车者需要凭这个才能去车管所上牌;而天津等地保税区提的车,有时候

这个一致性证书不全??这样的话,上牌会遇到一些困难,车管所会要求经销商提供一致性

证书,所以问题就是什么样的稀有进口车,通过什么渠道的稀有进口车有“一致性证书”?

这里又牵扯到了中规进口车和非中规进口车的问题了。 目前主要进口汽车类型有多种合法程序:中规车和非中规车、大3c、小3c、免税车、援

助车、外国人或外商自带车、其他特殊用途车。 我们常见的稀有进口车遇到的问题: 1、非中规车大多数是中东版汽车和美规版汽车,

从进口汽车的类型上讲,一般的稀有进口车都属于非中规车辆。所以一般稀有进口车都没有

“一致性证书”。

2、只有中国规格的进口车辆才有一致性证书,所以稀有进口车没有这个证书无法实现上

篇三:进出口货物证明书

关于《货物进口证明书》相关事宜

为规范《货物进口

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管理,便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货人”)

办理证明书签发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汽车和

摩托车整车;

(二)有特殊管理

规定,明确需签发证明书的进口货物;

(三)我国所加入

或缔结的国际公约要求缔约国履行签发证明书义务的进口货物;

(一)暂时进境、修

理物品、加工贸易、租赁贸易等将复运出境的货物(包括进口汽车和摩托车整车,下同);

(二)复运进境的

原出口货物;

(一)书面申请,

申请中应如实说明车辆及证明书合法获得的来源,以及丢失的时间、地点和过程等有关情况;

委托代理人的,应出具代理权限明确的《授权委

托书》;

(二)申请人为原

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收货单位或其代理人的,需提供原进口单证复印件,其他申请人

需提供购车发票、合同、协议或其他合法获得证明;

(三)公安部门报

案丢失的受案证明;

(四)在省级报纸

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五)申请人为法

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类似证明材料;申请人

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补发手续的,还应当递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

的身份证明材料;

十、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和其他进口货物证明书的签发商品范围及

2015年7 月29日

篇二: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

第 一 联 : 外 汇 局 留 存

第 三 联 : 办理 收 付 汇 及 核 销 凭 证

篇三:如何申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1、《项目备案录入

申请表》一份(外商投资企业签章);

4、外商投资企业合

同(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复印件一份;

5、外商投资企业章

程复印件一份;

6、外商投资企业可

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一份;

7、外商投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8、审批部门对外商

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复印件一份;

9、外商投资企业及

其法定代表人与报关单位及其报关员签章、或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与本单位报关员

签章的《代理报关委托书》正本一份;

1、《进出口货物征

免税申请表》一份(外商投资企业签章);

2、进口货物发票复

印件一式三份;

4、外商投资企业及

其法定代表人与报关单位及其报关员签章、或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与本单位报关员

签章的《代理报关委托书》正本一份;

篇四:《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中华

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允许进出口证明

书》申请表

1a.发货人及地址(中英文): 2a.收货人及地址(中英文):

1b.发货口岸(中英

文)

1c.发货国家(地区)(中英文) 4.货物类型(中英文)

2b.到达口岸(中英文)

2c.到达国家(地区)(中英文)

9.来源

10.数量及单位

3. 物种名称

(中文名及拉丁学

名)

13.原产地:

18.附件:

6.公约 7.我国保 8.目的级别护级别

11.规格及含量

12.单价

14.申请单

位地址及邮 政编

19.每证进出口物

种和数量:

15.联系 人 姓名、

电话及传真

16..装运期: 17.

货物总金额:

20.填表日期及申

请单位签字或盖章: 21.备注:

填 表 说 明

1.和2.收、发货人名称和地址、发货和到达口岸、国家(中英文): 申请单位须分别用中英

文详细填写收(发)货人的名称和地址、发 货和到达的口岸和国家(允许外方收、发货人所

在地与收、发货国 家或地区不一致);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在填写此表中收发货人 名称和

地址时,应填写所委托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代理单位的名称 及地址;国内单位或个人需在表

格所示位置签字或盖章;个人邮寄 或携带出入境的,需在此栏内填写携带人护照号码或身份

证号码; 3.物种名称(中文名及拉丁学名):系指物种或货物所含物种成份的中文科名及拉

丁学名。

6.《公约》级别:

填写ⅰ、ⅱ、ⅲ或non(非),必要时可向国家濒管办或其各办事处查询;

7.我国保护级别:

填写ⅰ、ⅱ、ⅲ或non(非),必要时可向当地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8.目的:系指所进

出口货物的最终用途,包括以下各项及解释(可直接填写代码):

t. 贸易────

包括牧场、水产养殖、圈养、培植在内的各种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贸易

z.动物园───包

括动物展览和引种繁育 g. 植物园───包括植物展览和栽培育种

q.马戏团───包

括一切形式的商业演出和商业展览 s.科研────包括科研材料及博物馆等的标本〔注1〕

交换

h.狩猎纪念物—包

括当事人从野外获得的猎物 p.私人财产──包括个人和家庭已拥有的财产 m.生物学研究—

包括生物医学研究、实验

e.教育────包

括教学和以教学为目的的示范教学 n.野外放生或再放生 b.人工繁殖或人工培植

9. 来源:系指以下

各种类别(可直接填写代码):

w:取自野外的标本

r:圈养的标本,包

括野外收集的卵或动物幼体,在人工控

制环境中喂养(非

子一代)其个体发育到可利用程度, 并最终用于出售或制成产品的动物标本

〔注1〕

d:为商业目的的人

工养殖的《公约》附录ⅰ(或非附录国

家一级保护)仔二

代动物标本,经《公约》秘书处注册 的和为商业目的人工培植的附录ⅰ(或非附录国家一级

保护)植物标本,经出口国公约管理机构注册的 a:商业或非商业目的人工培植所获附录ⅱ、

附录ⅲ植物标 本和非商业目的人工培植的附录ⅰ植物标本

c:商业或非商业目

的人工繁殖所获附录ⅱ、附录ⅲ物种仔

二代动物标本和非

商业目的人工繁殖的附录ⅰ物种仔 二代动物标本

f:人工饲养条件下

繁殖的仔一代动物标本 u:未知来源、但必须证明是正当的

i:没收或扣押的标

本,不得交给或处理给当事人 pre-convention:指《公约》前获得的标本

〔注2〕

10. 数量及单位:尽量用数量计量单位,并且当使用非动植物个体计 数单位(如:箱、盒、

瓶等)时,需在规格及含量一栏中详细注 明,使用重量单位时,需在规格及含量一栏中注明

平均换算值; 11. 规格及含量:由多种成份制成的货品需注明各组份的含量(重量或

体积百分比),及详

细的包装规格,有多种规格时需分别注明,并填写每种包装的进出口数量;

12. 单价:系指正

式合同或协议中所注明的进出口商品的单位(个、 只、公斤等)价格;

13.原产地:系指所

申请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最初产地;对于进口 商品应注明原产国家,对于出口商品

应注明原产省份; 14.申请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15.联系人姓名、电话及传真

16.装运期:系指合

同或协议中所注明的货物装运日期; 17.货物总金额:指所申请进出口的货物总金额; 18.

附件:指进出口申请单位向审批机关提供的有关材料;

19.每证进出口的

物种及数量:装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明书实行一批 一证制,申请单位需注明所申请的证

明书的数量及每个证明书中 物种的种类及数量; 20.申请单位签字或盖章 21.备注

〔注2〕

“公约前获得”系

指:a.《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对

篇五:货物进口证明书的签发

货物

进口证明书的签发

一、 业务概述

二、 办事准备

1、 应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

2、 需交验以下材料:

(1)《退转保金保函申请书》;

《保证函》;

(4)暂时进口货物的出口报关单或暂时出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5)申请担保时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6)申请担保时因故无法提供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清单等);

故无法提供的减免税证明;

(8)有关部门对进出口货物的归类、价格确认证书;

三、 办事机构

四、 办事机构义务

五、 办事程序

保证金销案

3)报关人留存的7)申请担保时因2)暂时进口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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