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星资源网 > 中考资料 > 中考分数线 > 正文

【企业收到政府拆迁补偿时的财务处理研究】

时间:2019-02-04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3-000-01      摘要:目前,很多企业由于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进行拆迁并从政府取得拆迁补偿。对于企业取得这些拆迁补偿时如何进项账务处理和纳税处理,很多企业财务人员觉得很困难。本文主要进行企业收到政府拆迁补偿时的财务处理研究。
  关键词 : 企业政府拆迁补偿财务处理
  一、引言
  (财企[2005]123号)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其有关财务处理规定不明确,不便执行。为此,现就有关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1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2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财政部文件情况进行处理: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搬迁过程相关事项财务处理:1、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2、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3、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4、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款节余的会计处理,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搬迁补偿款的相关披露,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二、企业收到政府搬迁补偿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 资本。企业在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时首先要区分政府补助和政府资本性投入,对于政府补助,又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 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偿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性投入,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在专项应付款核算,待工程项目完工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对未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拨款结余需返还的,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四条规定,对于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即参照上述规定先作为政府资本性投入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作为政府补助,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 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作为国家资本性投入,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因此,企业因搬迁收到的政府补偿时,应首先分析是否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而进行搬迁收到政府补偿,即是否因公共利益而搬迁,如是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处理。
  三、纳税处理
  1.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规定:企业应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则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 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2.营业税。根据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3.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参考文献:
  [1]李建军.企业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后相关会计处理.财务与会计.2009(23).
  

标签:拆迁补偿 收到 财务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