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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LED企业“337调查”事记】 LED封装企业

时间:2019-02-0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自2008年以来,中国LED企业数次遭受美国“337”调查。从整体上看,被诉企业多是珠三角LED产业发达区,且多为中小型企业。中国LED企业在应对此类关乎整个产业的事件时,表现并不佳,很多企业选择了回避和冷漠的态度。当然,也有一些企业选择了积极应诉的负责任态度。
  现将近年来中国LED企业应对“337调查”事件整理于此。
  2008年2月20日
  美国纽约州的发明人Gertrude Neumark RothsChild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lTC)提出申请,要求对发光二极管(Short-Wavelength Light Emitting Diodes)、激光器二极管(laser diodes)及其下游产品进行337调查。涉案产品的美国海关税号为:85414020,85414060。
  本案涉及新加坡、中国台湾、日本、马来西亚、中国、韩国、芬兰、瑞典8个国家(地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确定了34家涉案企业,其中日本11家,台湾地区8家,中国6家,韩国3家,美国国内2家,新加坡、芬兰、马来西亚和瑞典均为1家。
  原告指控包括6家中国大陆企业在内的全球34家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生产、销售二极管产品,要求USITC对此启动337调查并发出普遍排除令和禁止销售令,禁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对中国企业而言,所有中国企业生产的涉嫌侵权的二极管及其下游产品都可能因此永远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中国6家应诉企业为:深圳超毅光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鸿利光电子有限公司、佳光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凯信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洲磊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雅佳誉电子有限公司。
  截至2008年8月中旬,中方两个企业与申请人就和解协议达成一致。鸿利光电成为中国惟一取得美国授权的LED封装企业,洲磊电子获得一项应用授权。和解协议同意中国企业继续对美出口涉案的LED产品,中国企业对原告进行赔偿。
  2008年8月30日
  RothsChild女士就亚洲11家企业,又向lTC提出“337调查”申请。这次,涉案中国企业仍为6家。他们是:大连路美芯片科技有限公司、西铁城电子有限公司、杭州士兰明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光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国冶星光电子有限公司和佛山市国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009年2月
  继2008年2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退休教授Dr.Gertrude NeumarkRothsChiId控告全球逾30家LED厂商侵权后,时隔一年,2009年2月,RothsChild再次提出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1TC)对部分大陆和台湾LED厂商启动337 LED专利侵权调查。
  RothsChiId控告的对象有台湾的奇力光电、泰谷光电、东铼科技、鼎元光电、全新光电及大陆厂商厦门三安。RothsChild认为上述厂商销售至美国的发光二极管及激光二极管产品涉及侵害其拥有编号5252499的美国专利。
  2011年8月31日
  应英国利特潘公司(LitePanels Ltd)及其美国生产公司(LitePanels InC)申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对我国天津、浙江、福建、广东等省市的共6家企业向美出口和销售的LED照相闪光灯设备发起337调查。上述企业被指控侵犯申请人5项专利。这是2011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起的涉及中国输美产品的第14起337调查。
  起诉方利特潘公司是美国LED照相闪光灯设备为数不多的生产企业之一,凭借其在美国市场的垄断地位,其主要面向政府采购和集团采购的市场,占据了绝对的市场优势。据有关国际权威机构判断,其产品性能落后、品质不高而市场价格却居高不下。由于中国物美价廉的同类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令其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大为减弱,因而选择了使用337调查这种行政的非关税壁垒手段,来打压中国对手。
  据分析,目前美国LED摄像灯产品的市场份额,中国仅占有一点点,但预计年市场容量至少有3000万美元,这对中国具有强劲竞争力的企业来说,是一块巨大的发展空间。利特攀公司企图独占市场之产品相关的美国海关税号几乎涵盖LED摄影、摄像灯光的所有产品。如果中国企业在这场诉讼中败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所发布“普遍排除令”,意味着中国的同行业将永久失去美国市场,还有可能殃及欧洲市场;如果胜诉(以实现专利无效、专利权不可实施或和解为诉讼目标),涉案企业的上述产品将全面进入美国市场,给中国企业带来巨大的市场商机。
  面对美国LED摄影、摄像灯企业的涉嫌滥诉、恶意调查,我国LED摄影、摄像灯行业面临又一次挑战,人们对应诉结果拭目以待。
  2012年1月23日
  美国Neptun照明公司及专利人Andrzei Bobe向美国政府申请发起“337调查”,指控有关企业生产、为进口到美国而销售以及进口到美国的紧凑型调光荧光灯涉嫌侵犯其美国专利,要求颁布永久有限排除令以禁止侵犯涉案专利的产品进口到美国。美国政府将于2月23日前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据悉,该案的涉案企业为5家美国公司和7家中国公司,厦门通士达有限公司名列其中。2011年,通士达公司向美出口的该类产品8万个,货值约30万美元,在其对美出口中的比重较小。不过,紧凑型调光荧光灯是一种大众型产品,涉及企业相当广。
  “目前,通士达公司已接到相关信息,且正在对此进行技术分析。”一个知情人士透露,“经过初步分析,我们认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不大。”同时,该人士还表示,尽管眼下美国政府是否立案调查尚未可知,但无论如何,作为厦门一家骨干的LED照明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及行业的利益,未来通士达都将积极应对。连接:
  “337调查”的主要程序
  337案件可以由原告提起或由ITC自行发起,但多数都是由原告提起的。原告提交调查申请应以书面方式提交至ITC秘书处(OffiCe oftheSeCretary)。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涉案知识产权的描述;对涉嫌侵权的进口产品的描述;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相关信息;涉案知识产权正在进行的其他法院诉讼或知识产权程序;国内产业情况及原告在该产业中的利益;诉讼请求。
  ITC收到申请书后将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决定立案,ITC将在《联邦纪事》(Federal Register)中登载原告和起诉事项,并向每位被告送达申请书和调查通知。立案后,ITC指定一名行政法官主持案件的法庭审理,同时从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指派一名调查律师参加审理。如果ITC决定不立案,应当向原告说明理由。
  立案后,ITC会立即向申请书中列名的美国被告以及外国被告所在 国驻美国大使馆送达申请书副本及调查通知。如果申请书及调查通知未能由ITC送达,原告可以在行政法官同意的情况下自行送达。
  被告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针对调查通知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决定是否应诉。被告在美国境外的,上述期限可以延长10日。如果原告同时申请了临时救济措施,被告还必须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较为复杂的案件为20日)提交对临时救济措施的答辩意见。被告没有做出反应的,视为缺席(不应诉)。
  根据《ITC操作与程序规则》,“337调查”启动后当事人有权就其申诉或抗辩有关的任何非保密问题进行取证,包括:书籍、文件或其他有形物是否存在、(如存在)具体描述、性质、保管情况、具体情况及位置;任何知道可取证事项的人员的身份和位置;合适的救济措施;被调查方合理的保证金。取证一般包括以下形式:承认要求、质询、传票、供词、进入财产和文件提供。取证程序一般会持续5个月。
  在调查启动6个月后,行政法官可以主持召开听证会,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和答辩意见。在听证会上,每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进行询问、提供证据、反对、动议、辩论等。听证会一般需要1~2周时间。
  听证会后,在不迟于立案后9个月(如果调查目标日期超过15个月的,则在调查结束前的4个月),行政法官应该向ITC提交对该案的初裁决定,说明是否存在违反337条款的行为,并对救济措施提出建议。
  初裁做出后,ITC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要求对初裁进行复审,并初裁做出后90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审。ITC的复审决定将成为最终裁定。一旦ITC的最终裁定和救济措施(如有)被做出并登载于《联邦纪事》上,则终裁和救济措施均已生效。终裁发布后,被判侵权的外国产品可以保证金方式进口,直至总统审议期结束。
  终裁做出后,ITC应将其提交美国总统审议,如美国总统在ITC裁决做出后60日内未基于政策因素予以否决,则该裁决将成为终局裁决。实践中,极少出现美国总统否决ITC终裁结果的情况。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和解协议解决争议,终止调查。整个“337调查”程序中有3次法定的和解会议,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的内容通常包括:被告停止进口、原告放弃对被告的指控、授权被告使用专利、对侵权事实的认定、对争议产品的销售时间或区域的规定等。签订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向行政法官提交一份协议文本供审查。行政法官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审查和解协议是否存在反竞争因素以及是否违背公共利益。如果审查结果是否定性的,行政法官可以做出初裁决定,依据该协议而结束调查。如前所述,ITC有权最终决定是否结束调查。
  据悉,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及产业联盟正在组织专利池的建设。而该专利池负责人王国宏者表示,由于专利池的建设过程中要集聚企业、研究单位的专利,在这一过程中要用法律手段对各单位专利的价值进行衡量,并进行保护,这就需要建立相关的法律体系,在这方面我国还是空白,因此,在专利池的建设过程中,还面,临很大挑战。要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行业一起积极探讨,政府项目基金的新制度。而记者认为,LED行业的发展需要长期知识产权战略,需要全行业一起积极摸索出一条道路,可以实践和落实。
  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经调查认定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知识产权,就有权采取有限或普遍排除令、停止令和救济令等救济措施。正是因为“普遍排除令”的威力,因此,美国的起诉方往往是在我国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出口产品行业中,针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提起调查申请,一旦有一家小企业败诉,就可以进一步利用排除令限制我国这整个行业的所有企业对美出口。
  按照美国法律,在被起诉之后20天内必须回复,否则将被视为弃权而败诉。而以往美国“337调查”的案件来看,应诉费用一般在600万美元左右,我国的应诉企业至少应准备300万美元的资金。从应诉到终审,时间至少一年;这中间的财力成本和时间成本对小企业来说,也是不容易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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