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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美反倾销归零案的起源_反倾销调查中归零法的三种简单模型分析

时间:2019-01-3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归零法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在反倾销原审调查及行政复审中使用的一种用于比较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即计算“倾销幅度”的方法。这种方法将某些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的比较结果归零,而不与其他正的倾销幅度相抵消,最终人为地扩大了倾销幅度。归零法的这种歧视性的计算方式给被调查方的利益带来很大受损。
   关键词:归零法;反倾销;倾销幅度
  
   根据GATT及《反倾销协定》的规定,一成员国要对别国采取反倾销措施必须以以下条件为前提:首先是确定倾销的存在,即存在低于正常价值向出口国销售产品的行为;其次是确定进口国产业损害的存在,即对进口国国内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该国国内产业的新建;最后是证明倾销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联系。进口国政府只有在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后才可对来自另一国的产品进口实施反倾销措施。因而,进口国相关部门的反倾销调查也就是证明上述三个条件的过程。
   对于第一个条件中的确定倾销的存在,其实也就是关于特定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以及倾销幅度大小的裁定。根据GATT1994的规定,倾销幅度是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与其正常价值间的价格差异,①在各国反倾销实践中通常将其表示为一定百分数的价差幅度。倾销幅度(Margin of Dumping)用公式可表示为:
   倾销幅度=(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出口价格×100%依上述公式可知,计算倾销幅度的重点是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反倾销协定》对此有原则性的规定:“应当对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公平比较”,②同时还规定了确定倾销幅度的三种方法。③其分别是:第一、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的方法,常简称为“加权对加权比较法”(W-W);第二、将每笔交易的正常价值与每笔交易的出口价格相比较的方法,常简称为“交易对交易比较法”(T-T);第三、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单笔出口交易价格相比较的方法,常简称为“加权对交易比较法”(W-T)。④在实践中,T-T适用于交易数量少且不同交易差别较大的少数情况,W-T则需要满足较为严格的适用条件。
   作为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在计算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时采用的一种歧视性的计算方法,归零法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均可以出现。下面就介绍在这三种情况下归零法的具体操作计算。
  
   一、“加权对加权比较法”(W-W)下归零法的操作计算
   假设一成员国对A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国调查机关先将该产品分为1、2、3、4、5五种产品类别,并计算出该五种产品类别中每类产品类别的加权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然后在每个类别中将二者比较,得出每类产品的倾销数额。其中,产品类别1的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产品类别2、3、4的出口价格等于正常价值,产品类别5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见表格1)
   (一)未使用归零法
   在不使用归零法的情况下,产品类别1的实际倾销额为(10×100-15×100)=-500,产品类别5的实际倾销额为(15×100-10×100)=500。其余各次则为(10×100-10×100)=0。整个A产品的倾销额为-500+0+0+0+500=0,依上述公式可得,整个A产品的倾销幅度为0÷5000=0。由此可见,在未使用归零法的情况下,该A产品并未有倾销的存在。
   (二)使用归零法
   在使用归零法的情况下,产品类别1的倾销额是负值,依归零法原理,该负值被清为零,产品类别5的实际倾销额为正值则依然为500。整个A产品的倾销额为0+0+0+0+500=500。同样依公式可得,整个A产品的倾销幅度为500÷5000=10%。由此可见,在使用归零法的情况下,A产品则会被认定为有倾销的存在,且倾销幅度为10%。
  
   二、“交易对交易比较法”(T-T)下归零法的计算操作
   假设一成员国对B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B产品在调查期间共进行了五次交易。这五次交易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都列在表格2中,第1此交易的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第5次交易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其余的出口价格等于正常价值。(见表格2)
  
   (一)未使用归零法
   在不使用归零法的情况下,第1次交易的倾销幅度为(5×100-10×100)÷(10×100)×100%=-10%。第5次交易的倾销幅度为(15×100-10×100)÷(10×100)×100%=10%。其余三个交易的倾销幅度为(10×100-10×100)÷(10×100)×100%=0。根据“交易对交易比较法”,B产品的整体倾销幅度为-10%+0+0+0+10%=0。由此可见,在未使用归零法的情况下,该B产品并未有倾销的存在。
   (二)使用归零法
   在使用归零法的情况下,上述计算的第1次交易的倾销幅度由于是负值则被清零。其余各次交易的倾销幅度不为负值则不变。根据“交易对交易比较法”,B产品的整体倾销幅度为0+0+0+0+10%=10%。由此可见,在使用归零法的情况下,该B产品则会被确定为倾销,且倾销幅度为10%。
   三、“加权对交易比较法”(W-T)的归零法操作计算
   假设一成员国对C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C产品在调查期间共发生了五次交易,表格3已详细列出每笔交易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在“加权对交易比较法”下,该国调查机关需计算出C产品在这五次交易中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即为(8+9+10+11+12)÷5=10。因此我们可以看到,第1此交易的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第5次交易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其余的出口价格等于正常价值。(见表格3)
   (一)未使用归零法
   在不使用归零法的情况下,第1次交易的实际倾销额为-500,第5次交易的实际倾销额为500,合计出整个C产品的倾销幅度为(-500+0+0+0+500)÷5000×100%=0。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加权对交易比较法”下,该C产品并不存在倾销行为。
   (二)使用归零法
   在使用归零法的情况下,第1次交易的倾销额因是负值而被归零,其余各次不为负值则不变。整个C产品的倾销幅度则修改为(0+0+0+0+500)÷5000×100%=10%。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是在“加权对交易比较法”下,如果运用归零法,该C产品将被认定为存在倾销幅度为10%的倾销行为。
  
   四、总结
   由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归零法在这三种比较方法中都能得到应用,且通过未使用归零法与使用归零法后的情况比较,发现归零法人为地提高了整个受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或增加了认定倾销存在的可能性。在上述三个模型下,使用了归零法的情况都比未使用归零法的情况下多了10%的倾销幅度,这会让被调查方的利益受到很大的损失。
   归零法的这种不公平性也因此得到了WTO许多成员国的反对⑤,其中包括中国。尽管到目前为止,几乎所有的归零做法在WTO的各具体案件中都被裁定违法,但归零法至今也未被从反倾销实践中完全消除。在多哈回合上,诸国也未能就此问题达成共识。故在解决归零法问题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注释:
   ①详细请见GATT1947第6条第1款、第2款.
   ②详细请见WTO框架下《反倾销协定》第2.4条.
   ③详细请见WTO框架下《反倾销协定》第2.4.2条.
   ④根据《反倾销协定》第2.4.2条的规定,可以使用该比较法的前提是,反倾销调查机关认为一种出口价格在不同购买者、地区或时间之间差异很大,且调查机关对为何不能通过使用W-W比较法或T-T比较法作出说明.
   ⑤反对归零法的观点有巴西、智力、哥伦比亚、中国、日本、韩国、墨西哥、挪威等,支持归零法观点的如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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