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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手 选人用人_如何科学规范“一把手”的用人行为

时间:2019-02-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目前“一把手”在用人行为上存在两大弊端:一是显性权力没有明确规范,难以有效监督;二是隐性权力事实存在,根本无法监督。为科学规范“一把手”的用人行为,首要任务是明确“一把手”的用人权责,在此基础上,对动议、提名、考察、酝酿、决定等关键环节实施重点规范,健全选任机制。
  [关键词]一把手;用人权;科学规范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1)10-030-02
  “一把手”的监督规范,是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为此,笔者以如何科学规范“一把手”的用人行为为着力点,希望能够对有效监督“一把手”的研究尽一点绵薄之力。
  一、“一把手”用人行为存在的问题
  综观近年来“一把手”在选人用人上发生的腐败案件,可以明晰地发现,存在着两大问题:一是对“一把手”的显性权力没有明确的规范,弹性过大,缺乏可以控制的界限和衡量的尺度,从而难以有效监督。二是事实上存在着一些隐性的权力,主导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运行,发挥着比显性权力更为关键的作用,从而根本无法监督。
  二、科学界定“一把手”用人的权与责
  对“一把手”用人权实施有效监督的前提,就是首先要明确“一把手”在选人用人方面究竟具有哪些权力和责任。
  (一)明确“显性权力规范化,隐性权力明朗化”的思路
  针对现实存在的两大问题,我们需要明确好思路:一是显性权力规范化。所谓显性权力,就是指通过制度安排明确授予的权力。显性权力规范化,就是对“一把手”在选人用人上被明确赋予的权力,进行严格的界定,划清权力边界。凡是超过规定的边界行使的权力,则被视为权力越位和权力滥用,应当受到追究和处理。二是隐性权力明朗化。现实工作中,“一把手”拥有的选人用人权力,有的可能来自上级部门正式的合法授予,有的则可能来自一些非制度性的安排。这种非制度安排的但实际上又发挥关键作用的非正式权力,我们称其为隐性权力。选人用人上的隐性权力一旦产生,就会对其规范性产生负面影响。为此,应当将隐性权力明朗化,将“一把手”在选人用人上实际存在的隐性权力进行区分和认证,对其中应当赋予但不曾明确赋予的权力,通过制度的形式明确下来,并予以公开,减少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二)科学界定“一把手”的用人权
  依托上述思路,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一把手”岗位的实际需要,笔者认为,“一把手”在选人用人方面应具有以下七种权力:一是宏观把握权。根据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掌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方向,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和各类干部的选拔标准把好干部的选任关。二是调整动议权。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向党委(党组)提出干部整体性调整意向和原则,或向上级党委(党组)提出调整建议。三是推荐提名权。根据领导岗位需求和所了解掌握的干部情况,以个人名义,向所在党委(党组)或上级党委(党组)推荐提名干部人选。四是组织酝酿权。对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干部调整方案,在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之前,组织进行沟通酝酿。五是主持决策权。召集和主持常委会(全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任免决定。六是监督管理权。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提出总体要求,监督党委其他成员、组织人事部门遵守和执行选人用人的政策法规,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责成有关部门查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七是特殊指定权。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时期,在综合分析干部的素质、实际能力和专业特长的基础上,可临时指定有关负责人或调整有关工作分工。
  (三)明晰与权力相适应的责任
  “一把手”在用人上应承担以下五种责任:一是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责任。将上级精神与本地实际紧密结合,组织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确保党的干部政策落到实处。二是树立正确用人导向的责任。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严格把握选拔任用干部标准,真正把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选拔到领导岗位,优化领导班子结构。三是带头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责任。带头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各项纪律,自觉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避免用人失察失误。四是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责任。对自查或上级组织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认真予以整改。五是教育管理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领导班子和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班子整体功能,提高干部整体素质,严防干部违法违纪。
  三、重点规范关键环节,健全选任机制
  科学规范“一把手”的用人行为,其关键是要完善选人用人制度、健全选拔任用干部机制,综合考虑德才、实绩、公信等因素,重视德才兼备的干部、综合素质高的干部、干事的干部、老实的干部,将岗位与干部自身统筹考虑,实现对“一把手”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的规范化管理,最终实现由人选人向制度选人的根本转变。
  (一)规范动议调整环节
  目前,很多地方的动议环节仍没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往往受“一把手”意愿所左右,随意性比较大,为此,必须重点规范动议调整的前提、原则、条件和基本要求,对动议环节予以科学规范。一是明确调整动议的前提。“一把手”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提出干部调整动议: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班子结构需要优化时;领导班子不团结、领导干部不胜任本职工作或存在突出问题需要及时解决时;领导班子换届选举、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或者组织部门有明确要求时;领导干部按照规定应当轮岗交流或者需要任职回避时: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等等。二是规范动议的原则。“一把手”在动议干部时,要做到“三提三不”原则:即提原则性意见,不指定具体职位:提选任标准,不提具体人选;提选拔要求,不限定选拔范围。三是限定动议调整的批次和数量。实行干部调整限额制度,对“一把手”每届、每年干部调整的批次和总体数量进行明确的规定,避免出现“规模批发官帽”的现象。实行特殊时期干部冻结制度,规定“一把手”在离任前和机构改革前,严禁提拔或调整干部,确实因工作需要调整干部的,应当报请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二)规范提名推荐环节
  实践中,一旦一个干部获得“一把手”的提名,除非其存在“硬伤”,都会一路“绿灯”,获得提拔和使用。为此,必须建立健全提名制度,对提名环节进行科学规范约束。一是把握干部选任标准。初始提名的人选,应当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符合拟任领导职位的选任标准和具体要求,并且原则上一般应当是后备干部。二是改进提名方式。实施领导干部个人署名推荐责任制度。在设计的推荐表格中,包括被推荐者的基本情况、推荐理由、拟推荐职务、与被推荐者的关系等内容,并要求领导署名。完善民主推荐制度,召开全委会议或领导干部大会,定向推荐初步的拟任人选,凡在民主推荐中得票排名靠后或得票率达不到一定比例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积极探索差额推荐制度,按照一定的 比例,采取一定的方式,进行差额提名。控制组织提名,除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能进行组织提名。三是明确提名责任。以党委(党组)名义提出提名人选的,其“一把手”应是提名主要责任人。“一把手”参加会议推荐提名的,应签名以示负责。四是严肃提名纪律。“一把手”不准采用授意、暗示的方式提名干部,不得将个人意志强加于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不准直接或间接推荐本人的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三)规范考察考核环节
  考察考核是准确识别和正确使用干部的依据,是衡量干部的一把“尺子”。这把“尺子”量得好、用得好,可以有效地制约“一把手”的用人权,防止和杜绝“一把手”任人唯亲。规范考察环节,关键要抓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健全实绩考核体系。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职位的特点,科学设置考评指标体系,创新考评办法,努力实现实绩考评的科学化。二是确保考察的公正性。改进考察方式,扩大群众的参与面,确保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如,实行考察预告制、差额考察制、考察结果审核制和公示制,防止授意考察、点名考察情况的出现。三是实行考察人选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考察工作开始前,要求考察对象向组织上如实汇报本人配偶及子女情况、家庭财产状况及有关事项。考察组对考察对象汇报的内容进行适当了解,发现有瞒报、伪报或其他廉洁自律方面问题的,要认真查核。组织部根据考察组调查的情况进行研究,对伪报、瞒报的,终止其考察对象资格。四是推行考察人选联合预审制。考察人选确定后,由组织部门将考察人选的基本情况,连同本人报告的有关事项,送纪检监察部门、公检法、审计、信访等干部监督联系通报成员单位,共同进行预审把关。如果干部监督联系通报成员单位反映的有关干部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且已有明确结论的,可取消考察资格。五是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考察人行为,明确考察人责任。对情况掌握不准、考察失真失实者及在考察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跑风漏气者,追究考察人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规范酝酿沟通环节
  酝酿沟通是选拔任用干部中的重要一环,如果在这一环节不能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能充分发扬民主,不实行集体决策,必然导致“一把手”的决定权难以制约,使“一把手”的个人意志以集体的名义体现出来。为防止“一把手”在酝酿环节传达“旨意”,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明确规定常委会召开前,“一把手”应召集有关常委召开碰头会,对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等情况,逐个进行充分的沟通。非中共党员人选,必须征询统战部门等方面的意见。二是明确规定在酝酿中,任何人包括“一把手”都不得临时动议,提出新的人选。三是明确规定在酝酿中,意见不统一、分歧较大的人选,不得提交常委会研究。
  (五)规范讨论决定环节
  讨论决定是干部选任工作的关键一环,也是“一把手”权力容易失控的一个重要部位,为保证“一把手”能够正确行使决策权,必须科学制定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程序和规则。一是完善决策程序。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党委(党组)会上,“一把手”不能抢先表态,不能压制不同意见,让每个党委(党组)成员充分表达意见。二是扩大党委(党组)表决的范围。不仅提拔干部,而且平职交流的干部,也要进行表决,以避免“一把手”在平职调整干部时的随意性。三是推行党委(党组)讨论干部预告制。在党委(党组)讨论干部前,应将干部任免的建议方案和干部的考察材料等,交党委(党组)成员进行酝酿,以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四是积极推行全委会票决制。在坚持常委会票决制的同时,将地方党政正职或重要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提交全委会进行票决。总之,要通过规范决策环节,防止“一把手”在用人问题上的“一言堂”,体现集体决策、集体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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