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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的社会责任论文

时间:2019-01-2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新《公司法》的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在对其他社会主体利益的保护中重点突出了对公司职工和债权人的保护,并已起到了积极的效果,但对公司社会责任应承担的具体实体和程序方面以及对其他相关社会利益主体的保护方面存在缺失,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具体可采取的措施为:将社会责任理念纳入董事决策机制;努力推行国际社会责任标准;完善公司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制度;法律制度设计上要有相应的激励措施。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立法应对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3-0-02
  
  一、公司社会责任产生的历史动因
  公司社会责任从一元责任演变为二元责任,是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发展的第一个阶段。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初始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弗里德曼教授在其《美国契约法》中谈到“古典的抽象契约法……与当时的社会相适应契约法没有具体的细锁的规定,也不依靠社会政策来限制个人自治或市场自由。因此,它与自由的市场大致吻合……”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将企业内在的本质属性即利润的追求和对社会承担责任等同起来,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追求利润成为同义语。企业仅有一种社会责任即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之内,利用他的资源和从事旨在于增加它的利润的活动这便是公司的一元社会责任。
  在19世纪末期至20世纪中期,社会注重公司从内部利润的追求转变为外部利益的维护,这一转变导致公司社会责任的产生。由于企业不择手段地获利损害了公共利益,滋生了大量外部性问题和不公正现象,如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安全等。对此,即使是崇尚市场自由的亚当斯密也清醒地认识到企业利益与公众利益的矛盾,“其实,不论在哪一种商业或制造业上,商人的利益在若干方面往往和公众利益不同,有时甚至相反。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争鸣
  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争论始于20世纪30年代。1932年,哈佛法学院多德教授在《公司应该为谁承担义务》一文中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问题。多德认为,应当把商事公司看作是一个既有社会服务功能、也有营利功能的经济组织,并认为这一观点己经对法学理论产生了某此影响,在不久的将来,这种影响将会越来越大……公司经营者的应有态度是树立自己对职工、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社会责任感。最后,对公司拥有所有权,并喜欢为所欲为的股东们也会接受这种观念。尽管此后,多德的观点引起了学者长期的讨论。但到目前“公司社会责任”的观点己经得到学者的广泛认同。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1、利益相关者理论
  美国布鲁金斯研究所的布莱尔教授通过研究,提出了状态依存所有权理论。该理论认为,公司是股东、债权人、工人、经理四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共同体,各方中失去任何一方,他方就失去依存性,企业这个合约就会被打乱,企业就会解体。在相互依存关系中,利益相关者任何一方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都会导致公司经济目标的难以实现。由此,公司所有权是一种状态依存的所有权,公司的所有者不仅仅是股东,股东、债权人、工人和经理在公司这个利益共同体中,都可能是所有者。布莱尔指出,只将股东视为公司的所有者是一个错误,公司应基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对全部“利益相关者”负责。股东的投资固然重要,但它只是企业交易的前提条件,充其量只是一个必要条件,并不是充分条件。完成整个企业交易,除了股东外,还须有所有员工的卓有成效的劳动,否则一切无从谈起;还须有经理人的知识与智慧,没有他们的人力资本与股东投入的人力资本的有效结合,交易往往是无法进行的。除公司内股东、员工与经理人外,还少不得与企业休戚相关的金融部门的支持,没有金融企业的“供血”,现代生产是不可想象的。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合理延伸,因为社会是公司更加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强调公司对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责任,目的是构建一个平衡与和谐社会。在公司内部构建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和谐的共同体,是构建公司与社会和谐的共同体。前者是相关经济人之间的和谐,后者是经济与社会的和谐。
  2、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依据
  实用主义法学是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法学基础。实用主义法学产生于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的时代。实用主义法学代表庞德,提出应研究法律与其他社会因素的相互作用,注重法律的社会目的、实际运行和效果。他认为,法律所要达到的社会目的的意识是法理学的基本组成要素;好的法律就是能够充分为社会服务的法律,法律的实际运行比抽象的内容更重要。庞德将法律秩序所保护的利益分为个别利益、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认为不应该用硬性标准来评价这些利益,某种利益在某一时期可以有优先权,个别的利益在别的时期应该受到优先照顾。法学家应该做的,就是在可能的范围内保护一切社会利益,维护与一切社会利益不矛盾的社会利益间的和谐。庞德认为,法律必须适应社会需要,法律的目的是促进和保障社会利益,是维持人们之间一个理想的关系。司法、行政、立法和法学等方面的活动,在调整各种关系时,应协调人们之间彼此交叉的权利要求,应通过规定每个人可以安全地坚持自己的权利的界限来保证各种利益,应探索如何使人类的权利要求与希望在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的同时做出最小的牺牲的办法。这种强调社会利益保护、强调各种利益平衡、强调法律在社会利益保护和利益协调中的作用的观点,无疑为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了思想基础。
  3、公司社会责任也有充分的法社会学依据
  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企业则是构成这个有机整体的最基本的单元。企业是一定社会中的企业,不能脱离社会而孤立地存在。企业与社会的这种关系,决定了它们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从企业与社会的联系方面看,企业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企业活动是社会生产的基础,社会的发展依赖于企业的发展壮大同时,企业又是一定生产关系的产物,企业的发展也受制于社会。从企业与社会的目标追求来看,虽然企业发展的目标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然而,企业的目标不能不受社会目标的约束,这种约束使得企业的利益和目标在某种程度上要服从于社会利益和社会目标。从社会整体运行角度看,社会是按一定的组织形式建立起来的,对社会的管理是政府的职能。政府管理职能的行使是需要成本的,而政府本身并不直接创造财富,必须由企业在分担政府管理成本方面承担责任。
  4、公司社会责任也有经济学分析法学的依据
  从单个企业生存与发展的过程来看,企业履行的社会责任的支出虽然增加了经营成本,但也为企业创造了利润回报。从整个社会企业群体的发展来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也没有降低企业的经济绩效。美国著名的管理学家罗宾斯曾经考察过美国一组注重社会责任的公司证券基金,将其成绩与其他公司基金比较。这一组六家企业是美国深受欢迎的有社会责任感的投资基金,它们不投资于与制造武器有关的公司,不投资于利用核能的公司或卷入酒类、赌博、烟草、犯罪性诈骗的公司。从投资回报率看,这六家基金的成绩高与其他证券基金的平均水平。又如强生公司因为患者使用该公司的药品出现中毒事件后,立即从市场上撤回所有未出售的药品并向购买者赔偿全部损失,此举不仅受到了社会的好评,公时也获得了消费者的谅解,并且使公司的未来得到了保障。
  三、公司法的立法应对
  (一)中国新《公司法》对社会责任的规定
  新《公司法》的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在对其他社会主体利益的保护中重点突出了对公司职工和债权人的保护。首先,它对公司职工利益的加强保护具体表现在:第十一七条新增加了公司必须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发展和完善了中国职工保障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赋予了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与《劳动法》中的规定相衔接。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一七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扩大了职工实行民主管理对象的范围,即不仅仅局限于原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而是扩及到受公司法规范的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方式,既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实现,也可以通过工会、选举职工监事、职工董事等方式实现,这使得职工的利益得到了进一步的有效保护。其次.新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则是第一十条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的债权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措施。
  (二)完善公司社会责任制度
  1、将社会责任理念纳入董事决策机制
  即公司董事在进行决策时,需考虑各种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公司行为可能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产生的影响、所在社区的经济情况.以及其他社会上的各种因索。在这一方面,美国有丰富的经验可供借鉴。例如美国印第安那州《商业公司法》在有关董事的义务与责任的条文中规定,“公司董事应在考虑公司最佳利益时,考虑公司所采取的行为对公司股东、员工、供应商、顾客以及公司办公处所或工厂所在的社区的影响,以及考虑董事所认为相关之其他因索。将社会责任理念纳入董事决策机制,修正了董事的义务就是为股东谋取利益的传统公司理论,重新确立了经营判断原则,要求公司经营者对利益相关人负责从而强化了公司的社会责任。
  2、努力推行国际社会责任标准
  国际上推行的社会责任标准(SA 8000)是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通用的标准,它是由总部设在美国的社会责任国际(简称SAT)发起并联合欧美部分跨国公司和其他一些国际组织制定的。中国商务部对它定义为,社会责任管理体系(SA 8000)是一种以保护劳动环境和条件、劳工权利等为主要内容的新兴管理标准体系。现在,这项标准得到越来越多的企业的认可。许多跨国公司都把推行社会责任标准作为推动企业发展的杠杆。推行SA 8000对中国有积极的意义,通过这种管理标准可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获得美誉度和信任度,从而实现企业长远的经营目标。当然.这个管理标准的推行需要政府和企业、工会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努力。
  3、完善公司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制度
  为了配合公司社会责任之落实,督促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就应提高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状况的透明度,完善公司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制度。具体设置如下:首先,公开对象。职工、债权人、供应商等一道纳入公开对象范围。其次,公开内容。不仅包括传统的财务性内容,也应包括社会性内容。具体社会性内容有:公司在保护职工权益、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进步与缺失;公司在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方而的实际情况;公司在排放污染源或控制污染方面的问题及应对措施;公司对于其所在地的居民和社区所做出的贡献;其他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种公司信息。再次,公开次数。这里可以参考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的年度报告、半年报告和临时报告这一形式。
  4、法律制度设计上要有相应的激励措施
  政府对那些积极主动承担了其社会责任的公司,可以给予税费方面的减免或者政策上的优惠或者设置相应的激励机制,鼓励职工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进行监督等。
  
  参考文献:
  [1]郑少华.生态主义法哲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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