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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全球六大模式】 北京保障性住房

时间:2019-01-27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英国:从大规模建设公屋到公屋私有化      英国是发达国家中最早遇到城市化过程中房租与房价过快上涨、引发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探索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的国家。
  英国最早针对低收入家庭建设和供应公屋的法案出台于1832年,1919年又因过快上涨的房租而实施严格调控,并在1930年之后的四十年间大规模建设公屋,且规定公屋只租不售。然而,1980年之后,由于高福利住房政策引发严重的财政赤字,政府开始走向公屋私有化,以一定折扣和金融支持政策将公屋出售给低收入家庭。2005年之后,英国又推出“住有所居计划”,低收入家庭可以先购买部分产权,然后逐步购买完全产权,以此资助约计10万家庭在2010年前拥有自己的住房。目前来看,英国八成居民拥有自有住房,一成居民租用公屋,一成居民租用私房。
  
  美国:从政府主导
  到私人参与
  
  美国公共住房体系发展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20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政府主导解决低收入阶层住房短缺问题。
  1937年罗斯福政府颁布了首个住房法案,以期解决低收入阶层住房短缺和租住条件差的问题。从此以后,美国历届政府均出台了一系列的公共住房法案。1937年法案提出的计划中,联邦政府资助地方政府为低收入者建造符合标准的公共住房,居住者需按收入缴纳一定房租。194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全国住房法》,指出美国的住房政策目标是“向全体美国人民提供体面、安全和整洁的住房”,从此这也成为历届美国政府公共住房政策的指导方针。法案的提出使每年新建的公共住房达到了100万套,地方政府通过收购贫民窟土地并进行整理,将一部分土地用于公共住房的建造,大部分出售给开发商,保障了公共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也对拉动美国经济起了重要作用。
  第二阶段是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鼓励私人部门参与公共住房建设。
  20世纪60年代,为了减轻政府对公共住房的建造负担,在一系列财政手段的支持下,政府对住房政策进一步改革,实行了鼓励私营开发商建造公共住房的政策。由于战后婴儿潮时期出生的人口开始组建新家庭,住房需求量大幅度升高。在这种情况下,1968年约翰逊政府住房法案提出两项主要议题:一是房租援助计划,通过对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补贴,同时为公寓开发商提供低于正常市场水平的贷款利率,使其为中低收入者提供低于正常市场租金水平的住房;二是抵押贷款援助,在联邦住房行政管理局(FHA)的抵押贷款保险计划下,为符合要求的住房购买者提供低于市场贷款的利率。通过一系列法案的实施,到1973年,在全国7000万套住宅中,每户有2个房间的占3%,有3~4个房间的占30%,5~6个房间的占40%,平均每套住宅居住人口不到3人,居住条件有了相当大的改善。
  第三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至今:支援低收入阶层房租支付。
  自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住房市场结构发生了重要变化,住房短缺已不再是主要矛盾,取而代之的是低收入阶层所付房租相对其收入过高的问题。因此,20世纪70年代前,政府公共住房政策的重点放在了对住房供应方的住房建设给予补贴上,这种政策在当时情况下确实解决了低端住房短缺的问题。然而,由于低端住房的生命周期较长,且低端住房与私人市场割裂,造成一方面中产阶层住房无法向低端房屋市场过渡,另一方面低端房屋的废置问题严重,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
  1974年尼克松政府出台了住房和社会发展法案,该法案规定符合公共住房申请资格的租户可以通过从地方住房管理机构获得租金证明,到私人住房市场上租住满足美国住宅和城市发展局规定的租金范围内的住房。地方住房管理机构则限定租户所能选择的区域范围,协助房客与房主间进行租金谈判,按照市场租金额度支付。其中,房客支付的部分不超过自身收入的30%,剩下的由地方住房管理机构予以补贴。随后又提出了租金优惠券计划,与租金证明计划相比,租金优惠计划中的租户有更大的自主性,政府发给受保障家庭一定的租金优惠券,当持租金优惠券的租户在市场上所找到的住房租金低于政府规定的市场租金时,允许房客保留未花完的优惠券,下次继续使用;同时也可租住高于市场租金的住房,多出的费用则自己负担。而参加租金证明计划的租户则限于固定的地域、固定的租金标准。
  到克林顿执政时期,政府提出计划将传统的住房计划彻底私有化,并将补贴计划全都留给租金优惠计划。
  
  日本:从政府兴建
  到政府购买
  
  1951年,日本出台《供应住宅法案》,指出公营住宅面向低收入家庭,地方政府建设的公营住宅,其建设费用的50%由政府支持,按照家庭收入标准为低收入家庭提供。
  具体模式上,国家出资建设廉租房,地方政府出地并组织建设,以低价出租给低收入家庭。中央出资,在金融和税收方面提供条件,支持地方政府建设廉价房,并专门成立住宅公团,作为非营利性单位,负责建设、分配,向中低收入家庭出租或出售。此外,地方政府拆除危旧房、建设临时性住宅的费用由中央财政负责50%。
  1995年之后,日本修订《供应住宅法案》,政府转换公营住房供给思路,鼓励地方公共团体建设公营住宅,也可收购或租用民间住宅,通过这三条途径补充公房存量。同时成立金融公库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抵押贷款。但总体上,公营住宅新开工量占总住宅新开工量比重逐年下降。
  
  新加坡:以政府为主体
  
  新加坡民用住宅主要由政府组屋和商品房两部分组成,其中政府作为主体建设组屋,价格由政府统一划定,低价出售或出租给中低收入阶层,而共管公寓和私人住宅在内的商品房则由私人投资修建,并按照市场价格出售。总体上,新加坡的住宅体系中对组屋和商品房的定位明确,是可以参照的成功经验之一。
  新加坡政府于1964年宣布实施“居者有其屋”计划,并将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力争让人民通过拥有房屋增加归属感。目前新加坡已有85%的人口住在政府提供的公共组屋里,是全球国民拥屋率最高的国家之一。新加坡组屋政策最突出的特点是政府在住房保障体系中处于主体地位,通过充分发挥宏观调控职能以及调动各种资源,以管理监督者和直接参与者的双重身份干预住房市场,有效地解决了中低收入国民的住房问题。
  1960年,新加坡政府设立了法定机构――建屋发展局(HDB)。建屋发展局直属国家发展部,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机构,其财政预算纳入国家计划。建屋发展局作为全国最大的住宅发展商和物业管理者,在推行“居者有其屋”计划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一方面,它根据政府授权制定公共组屋建设、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和计划;另一方面,它按照市场规律组织实施公共组屋的建设和管理,具体负责征购土地、区域规划、房屋建设、租房售房、发放购房贷款、指导物业管理、监管组屋二级市场等。
  
  巴西:以贫民窟改造
  和住房补贴为主体的政府主导模式
  
  巴西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贫民窟改造,类似于我国的城中村及棚户区改造,对被拆除房屋的人群免费提供住房或只收取少量资金;二是住房补贴,对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补贴或是住房信贷补贴,或是以低价卖房的形式来保障低收入者需求,类似于我国的经济适用房。
  
  中国香港:政府主导、
  民间及私人机构共同参与
  
  香港政府承担了住房供给的责任,通过投资兴建公共住房(廉租公屋和居屋),以提供实物房屋的方式来满足居民的居住需求,这种状况持续了相当长的时期,并且取得了巨大的成功。香港在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以外,还充分调动民间机构、私人开发商等多方面的力量,共同致力于住房问题的解决。
  1973年,政府成立了香港房屋委员会,负责推行香港的公营房屋计划。除此之外,香港房屋协会作为一个非官方公共房屋发展机构,负责提供质优和市民可负担的居所,在解决香港的房屋需求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另外,为配合居者有其屋计划的实施,房委会于1977年提出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以辅助政府兴建的居屋,满足市民对居屋的需求,为更多家庭提供自置居所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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