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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论视角下的区域政府间合作分析]博弈论视角下的商务谈判

时间:2019-01-3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利益问题是区域合作的核心问题,利益博弈贯穿区域合作的始终。2004年“中部崛起”战略的提出,表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由不均衡战略进入全面区域协调发展阶段。但“中部战略”实施6年来,其“各自为政,分散发展”的格局仍在继续,中部经济一体化仍面临重重障碍。为使区域合作实现整体效益最大化,政府之间的合作机制建设尤为必要。为此,区域政府应该打破行政界限和市场分割,消除恶性竞争和地方保护;结合国家政策进行二次制度创新,深化制度化合作,加强内部协调,推动区域务实合作,以达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和产业合理布局的局面,共享区域合作的成果。
  关键词:中部地区;现状;博弈;对策
  中图分类号:F1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2)02-0042-03
  2004年“中部崛起”战略的提出,表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由不均衡战略进入全面区域协调发展阶段。但“中部崛起战略”实施6年来,其“各自为政,分散发展”的格局仍在继续,中部经济一体化仍面临重重障碍。本文将区域利益分析和博弈论相接,利用博弈论分析地方区域合作中地方政府的政策选择,以期寻求我国区域经济合作的政策和方法。
  一、中部区域合作机制现状及问题
  “中部崛起”战略提出后,尽管中部地区经济发展势头趋好,在全国的经济地位正在逐步提高,但是,作为具有诸多相似之处且资源相对丰富的中部地区,在发展过程中,尤其在区域合作方面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缺乏领先的优势区域,各自为政
  在区域经济中,城市是区域发展的增长极和经济集聚的核心,发挥着龙头作用,是最具实力与活力的区域性经济组织。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中部各省经济发展总体水平中等偏后,整体实力相差不大,处于“群龙无首”的状态,缺少像长三角和珠三角那样的具有辐射力强的省(市)。处于这种“势力均衡”区域格局下的中部各省,为了保护和实现自身的利益,其进行区域合作、实现共同发展方面的激励作用相对变小,而通过相互竞争和争做“龙头”的激励作用则变大。在“中部崛起”战略提出后,各省都纷纷表示要主导中部的发展,如湖北提出要成为“中部崛起的支点”,“努力使湖北经济社会发展走在中西部前列”;江西、河南提出要“领跑中部崛起”;湖南也表示要力争走在中部各省前列。中部各省在设计各自城市群的战略目标定位上,也是各自为战,孤立发展,缺乏“中部城市群”的统一规划。
  (二)各省产业层次低且趋同
  在产业发展及合作方面,中部各省的产业层次较低,以第一产业为主,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占比相近,产业发展水平也大致处于同一层次上,“同构化”现象严重,目前,除了农业,中部各省的支柱产业主要集中于煤炭、电力、交通运输、金属冶炼、食品加工业等第二产业;中部地区经济发展对资源的需求结构也非常接近,并且对东部地区转移的产业承接能力也基本处于同一水平。因此,中部各省非常容易对相似的区域发展资源的进行争夺,而进一步加深产业发展上相互博弈的困境。由于中部各省发展水平的相似性及地方利益的驱使,使一些地方政府在产业规划、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能统筹谋划,而是画地为牢,甚至不顾全局性资源浪费与生产能力过剩,竞相进行重复建设与生产,致使中部地区产业结构趋同的问题严重,不仅造成了巨大的内耗,限制了企业规模效益的发挥,而且使得省份陷入了重复建设――原料大战――市场封锁――价格大战的不良发展轨道,最终导致各方的利益都受到损害。另外,“中部崛起”战略提出和实施之后,经过几年的发展,中部地区的区域间合作并没有多大的进展,整个中部地区的经济联系仍处于一种相对松散的状态,没有形成像长三角、珠三角及环渤海湾等地区的一体化,而是各自为政,缺乏有力的行政协调机构和民间协调机构,行政分割严重、内部开放度不够。由于各省产业同质性强、区域协调性差,加上地方保护主义,区域间的竞争多于合作,没有形成完整意义上的经济区域。
  二、中部地区的区域博弈困境
  从博弈论的视角看中部六省的合作,实质是一个多方参与的各博弈主体利益不断博弈的过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区域逐渐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地方政府的“理性经济人”本性使它在与别的政府经济交往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种追逐利益的动机使得博弈各方不断协调各自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并最终达成共同认可的有约束力的协议。在区域博弈中,既有静态的囚徒困境,又有动态博弈;既有信息不完全博弈和合作博弈,又有非合作博弈。但由于区域差异、信息不对称以及合作的动因不足等问题,各区域在产业结构选择、资源、市场、执法等领域的非合作博弈更为常见,由此不利于中部区域比较优势的发挥。
  (一)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博弈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地方经济发展上存在目标上的差异。中央政府的目标较为单一,即缩小差距,实现各地区相对均衡的发展,从而促进整体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对地方政府而言,目标则略显复杂一些。中部地区的地方政府希望实现地方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因而借此机会尽力争取国家在资金及政策等方面的支持,达到地方利益甚至个人政绩最大化。由于利益与追求不一致,政府间在同一个战略框架下进行博弈的行为就不可避免。以财政分配政策为例,各地方政府都希望中央政府的财政分配向本地区倾斜,因而在财政分配领域展开利益争夺。中央政府力图达到对各省的相对平衡,地方则力图争取政策更有利于自己,由此导致的自上而下的“一刀切”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会强化旧制度,遏制地方政府的创造力和活力,带来发展动力不足;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讨价还价”不成而产生的“令行不止”或者“阳奉阴违”,可能会导致经济行为和信息的扭曲。
  (二)地方政府间在具体政策措施上的博弈
  1 地方保护主义。我国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由来已久,地方保护主义的实质就是地方政府间的非合作博弈。如禁止或限制异地生产的商品入境和销售,由此引发地方政府之间针锋相对的行为;地方政府对不同产地但同类产品实行不同的质检和技检标准,并要求办理不同于其本地产品的审批手续;用行政手段阻止要素或劳动力向其他省份流动;在产业层次低且趋同的情况下,区域间的重复建设严重等;甚至企业间的竞争也打上了浓厚的地方烙印。这类问题同样存在于中部地区。
  2 争取外部的合作,招商引资以及对东部地区产业转移的承接的博弈。中部地区充足而廉价的劳动力和巨大的市场潜力成为东部地区产业投资转移的理想场所。但是,在招商引资中,地方政府往往通过低廉的劳动力、土地资源供给的优惠、税收减免、降低环保标准等吸引外来企业投资的办法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为其拓展市场,所谓“门槛一降再降,成本一减再减,空间一让再让”,结果是鹬蚌相争,渔翁得利,客商拿走了大量本该由地方得到的利益,并造成了地方环境的破坏。
  (三)区域政府博弈的后果
  地方政府间非合作博弈的实质是一种寻租――设租行 为。地方垄断租金的最大化是地方政府间非合作博弈的核心动机,地方政府预期这种博弈所带来的垄断租金是可以满足地方利益的,尽管这种预期具有明显的经验性和不确切性。片面追求政绩的非合作博弈短期行为,可能会为局部地区带来短期利益,但这一可能带来额外收益的过程,却是以大量的成本外部化、资源的浪费、市场效率的下降以及社会福利的损失为代价的,对区域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造成巨大伤害。
  三、区域政府间合作博弈的对策及建议
  为了走出“囚徒困境”,实现中部整体经济的崛起,只有竞争甚至投机是不够的,加强区域合作才是整体的最优选择。但是现有的市场机制和利益分配模式使得区域合作的过程存在困难,区域间的互利合作完全通过依靠市场的力量无法达成最优。从博弈论的观点来看,解决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冲突的有效办法是改进和完善博弈规则,即需要博弈各方――政府共同设计一种协调机制,加强利益协调和行为约束。具体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树立共赢的理念
  一方面继续加强和东西部的互补和协调,强化产业链的发展,促进中东部地区形成合理的产业合作体系。另一方面,要加强区域间在利益和政策协调。避免经济发展中的重复建设、过度竞争等现象,加强地方利益协调,破解区域发展的“囚徒困境”。
  由于任何地区的经济发展都不是孤立的,区域经济活动的拓展会产生外部性。目前中部6省都已经建立了以省会为中心的增长极:河南的中原城市群、湖北的武汉“1+8”城市圈、湖南的长株潭经济圈、安徽的皖江经济带和江西的昌九工业走廊、山西以太原为中心的大字形经济带。有些经济学者认为应该建立由中部地区最发达的武汉和郑州组成的“汉郑经济圈”;建立由武汉、长沙、南昌组成的“汉三角三小时经济圈”。但事实上,中部各省会城市都没有实力像中国“三极”中的北、上、广一样成为中部地区的经济中心,而经济中心又不能自封或由政府任命。因此,中部地区在没有公认的区域中心的基础上,应该以区域内各中心城市共同市场利益为纽带,树立全局意识和共赢的思想,以大气、开放的心态积极参与区域竞争合作,在资源、生态、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领域加强合作,形成区域协调发展机制,促进省份之间的相互配合,把中部的整体利益置于优先地位,而不是一味去争中央项目、投资或政策优惠。同时,在合作的过程中要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
  (二)加强政府间政策协同和制度化合作
  地方政府行为与政策将对中部地区空间格局分化产生重要影响。地方政府问的竞争,主要体现在为投资者创造优良的基础设施环境、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环境、先进而富于创新活力的制度环境这三个方面。随着各地投资硬、软环境的改善,竞争的焦点集中到了制度创新上。下一步需要强化中部六省合作平台,建立政策、产业、企业层面的合作协商机制,避免恶性竞争,提高区域政策的执行效率,降低区域协调成本。
  中部陷入博弈困境的原因,主要在于地方本位的行政区经济体制和强烈的地方利益取向所造成的地方政府过度竞争和政府主导的区域发展模式,其经济的竞争性大于合作性。在区域经济的发展的进程中,中部政府应该借鉴“长三角”、“珠三角”等发达经济合作区的经验,努力为企业创造有利的竞争条件和发展环境,引导经济平稳发展,把主动权交给市场和企业。另一方面,打破地区间的行政壁垒,加强区域性市场建设,合理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把中部六省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规划,利用土地、金融、资金等各项措施完善区域合作的政策体系,促进区域内部要素合理流动,加快区域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务实合作,为中部合作及中部崛起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此外,中部区域经济的顺利发展离不开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对各地方政府利益博弈的引导,可通过中央政府区域政策的规范和各项政策在跨地区的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的方面监督和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
  (三)完善利益形成机制
  建立一种促进合作的利益补偿机制,来弥补受损地区因参加区域合作而受到的损失,这是推动中部合作、实现中部崛起的内在要求与保证。它能够对区域合作能造成的过大利益差距进行救济,以弥补优势不对称所造成的收益分享不公平和避免地方政府的机会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在合作的过程中,较为发达的城市和地区应该与中小城市合理分配利润,以提高相对落后地区参与合作的积极性。事实上,也只有以完善利益形成机制为纽带,开展区域合作,并确保合作中的中部各方的利益主体都能各得其利,才能真正保证中部的区域合作行为具有持续的动力支撑,以激励合作行为的实现。
  此外,要改革现有的政府官员绩效评估体系。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统一的政府官员绩效评估体系,但类似的考评标准容易使地方政府官员决策成本外部化,而且重短期利益,轻长远利益;重自身利益,轻区域利益。这间接强化了地方保护行为,违背了“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新的官员考评标准的设定,应充分考虑官员决策的中长期后果,且有必要与整个区域的发展状况挂钩,并多考查非经济领域的业绩。
  (四)完善法治体系
  为防止合作中的机会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保证区域经济合作关系的健康发展,必须借助于法律手段建立对区域内的合作主体行为的约束机制,分别制定国家层面和地区层面的法律制度体系,强化法治约束和监督,严厉打击和处罚破坏区域合作的行为。对于中部合作和中部崛起而言,要从《组织法》和《行政法》的角度制定有关政府合作的法律法规,既要反对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又要以法律形式对地方政府的权限进行划分。此外,还要制定和实施一些惩罚性条款,对合作中违反“游戏规则”的“搭便车”等非规范行为进行惩戒。这种区域合作约束规则的形成是地方政府问相互博弈的产物,它体现了参与者的一致意见。
  综上所述,在区域经济合作中,一个地区的最高利益,并不必然是另一个地区的最高利益,而地区之间的合作则能够产生效益。为使区域合作实现整体效益最大化,建立政府之间的合作机制显得尤为必要。为此,区域政府应该打破行政界限和市场分割,消除恶性竞争和地方保护;应结合国家政策进行二次制度创新,深化制度化合作,加强内部协调,推动区域务实合作,以达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和产业合理布局的局面,共享区域合作的成果。而中央政府亦应承担起引导和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的责任。
  参考文献
  [1]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
  [2]彭自成.社会和谐是一种博弈均衡――从博弈论视角看社会和谐[J].北京印刷学院学报,2008,(03).[J]
  [3]董保民,王运通.合作博弈论[M].北京:中国市场经济出版社,2008
  [4]马洪双.如何构建区域政府合作机制[J].今日科苑,2007,(24)
  [5]胡佳.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城市政府合作机制创新[J].行政与法,2008,(1)
  责任编辑:伊人

标签:视角 区域 合作 博弈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