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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体谈判制度_从“民工荒”看我国的集体谈判制度

时间:2019-02-03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今年春节过后,珠三角乃至长三角部分地区再次出现了“民工荒”,许多制造业工厂因缺乏劳动力而无法开工,而实际上我国的劳动力仍处于供大于求的状况,这种现象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单个劳动者实施的静态“集体谈判权”的集中表现。在诸多的市场经济国家,集体谈判已经被证明是协调劳资双方关系的最有效手段,所以在我国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建立中国特色的集体协商制度并发挥其作用便十分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工荒 集体谈判 缺陷与完善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2)03―0―01
  
  一、“民工荒”与集体谈判的内在联系
  2004年以来,在我国曾经是“民工潮”风起云涌的珠三角出现了前所未闻的民工短缺,之后长三角地区的江苏、浙江和上海甚至中西部地区也相继出现了“民工荒”。实际上近几年我国的劳动力需求总量并未增加,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导致大量农民工放弃到沿海城市打工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沿海地区多年来的低工资和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太弱而迫使农民工回流。农民工自发集体以“用脚投票”的方式推动劳动条件和标准的提高某种层面上可以看成是我国当前社会状况下集体谈判制度缺失的被动表现。实际上,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就工资等福利待遇与企业主进行协商。由此而见,我国的集体谈判制度的矛盾就显现出来:从农民工看,单个劳动者过低的劳动待遇和劳动条件与需要他们通过团结方式与企业进行集体谈判来提高,另一方面也有集体谈判实施的法律制度保障。可集体谈判所要达到的最终效果却是由农民工离开打工城市而引发的“民工荒”带来的。这种现象应该引发人们的思考,因为这种被动的规则并不像法律一样是一种长期有效的机制,它受制于许多情况,在现阶段的表现就是经济的回暖导致对工人的大量需求,此外媒体大篇幅报道加上政府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果没有这些条件,那么农民工的“用脚投票”也不一定会起到实质性的作用,甚至有可能引发其他不利于社会稳定的状况。
  二、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主要缺陷及完善
  (一)集体争议权缺失的集体协商
  集体谈判以争议权的公平授予使劳资双方具备决定劳动秩序的均衡力量,从而使集体合同的自由、平等之基础得以保障。但是我国的集体协商则与之不同,它是在否定劳资双方争议权的基础上进行的合意过程。我国的集体谈判制度是一只“无牙的老虎”,体现为劳动争议当事人只能协商解决。宪法、劳动法、工会法均没有规定工会或者劳动者有罢工权、集体怠工或者其他形式的争议权,因此集体协商没有劳资双方的组织力量制衡。在劳资关系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下,我国应当明确允许劳动者利用谈判、罢工等合理的维权方式自助自救。实劳动领域内的罢工,是劳动者实现自我救济的常见手段。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从法律上确立了工人有罢工的权利,以防止和制约雇主不当侵犯劳动者权利的行为,并通过规定罢工条件以规范罢工行为。实施罢工立法,是正确处理劳资矛盾、有效发挥政府作用、长期稳定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有效法律举措。
  (二)集体协商没有决定权
  集体谈判是劳资双方自主决定劳动条件,即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应当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相互表意并达成一致的过程。虽然国家应对工会和雇主团体的集体谈判进行宏观控制,但同时也该尊重劳资双方的谈判自由。但是我国集体协商达成的合意的生效要件是政府审查和批准,并且这种审查并不是形式上而是实质性的,审查的标准不仅是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规章,这使政府意志得以直接确认集体合同的有效性。可见,我国的集体协商制度中集体合同合意的基础并不是劳资双方团体意思自治,而是在政府意志基础上的非自由合意。政府在推动集体谈判时应该发挥“有限”的作用,在集体谈判过程中可以协调、沟通、指导和监督,但不能决定集体谈判的内容。推动集体谈判机制建设,一方面应该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相关政策规章,对企业开展集体谈判进行督促;另一方面,可以根据劳动力市场情况,通过集体谈判劳资双方充分合意来确定劳动者工资水平。
  (三)集体谈判之“集体”无力
  集体谈判主体是在团结权基础上缔结的劳资双方的利益代表团体,集体谈判必须建立在相对独立和强大的劳资组织上,我国无论是宪法还是其他法律均未承认团结权。集体谈判是以劳动者享有团结权为前提,以行使争议权为保障的,它所体现的是劳资双方自治的理念,这一机制的有效运行,离不开工会和雇主组织的独立和发展,离不开现行工会模式的改革。独立工会的独立活动是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发挥作用的前提要件,集体合同制度在我国之所以没有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根本原因即在于我国工会缺乏独立性,因此其代表力和行动力都不足以对抗用人单位。因此创新工会组织体制就显得尤为重要,要解决工会干部“不敢谈”的症结问题。针对一些企业工会干部,特别是工会主席一定程度上受制于企业经营者,在开展集体谈判时缺乏必要的“硬度”的问题,可以探索在县区一级建立行业工会联合会,建立健全行业工会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此外还应尽快建立起专业的集体谈判指导员队伍,应加大力度,加强对工会干部的培训。
  
  参考书目:
  1.沈同仙:《劳动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事出版社,2004年版.
  2.郑尚元主编: 《劳动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版。
  3.王全兴主编:《劳动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4.董保华:《劳动合同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
  5.关怀主编:《劳动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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