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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防范 [浅析石油钻井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

时间:2019-02-06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法律风险是石油钻井施工企业在钻井生产当中可能遇到的重要风险之一。在此从法律防控角度着重分析钻井行业中的资金风险、HSE安全风险和索赔风险,来说明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重要性,也许会给钻井施工企业在建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中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一点参考价值。
  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动荡不安,不断出现欧债危机、美元贬值、美国及欧洲主要国家主权信用评级下调等现象,同时中东、北非等产油国政治形势动荡,国际油价高位徘徊,国内石油企业人工成本不断上升,通货膨胀加剧,经济下滑等,这些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着石油钻井施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国内钻井施工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处境可谓是危机四伏,风险重重。国内石油钻井企业若要在钻井施工行业中胜出,具有一定竞争优势,必须要加强其内部风险控制,强化风险管理,尤其应当注意识别、规避和应对法律风险。
  当前国内石油钻井施工行业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目前国内一些钻井企业虽然已经非常重视自身风险管理,但在政治、经济、自然、社会等诸多风险中,法律风险常常被忽视,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这种局面不改变一定会给企业带来严重后果,企业所有风险最终都会归结为最为严重法律风险,因此企业必须加强法律风险的识别和防控,才能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笔者在此对石油钻井行业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风险进行了识别,认为当下企业面临着三大主要风险,即资金风险、HSE安全风险和索赔风险。下文拟分析如何防范和管理这三大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资金风险
  资金风险主要是指钻井施工企业因带资、垫资施工而形成的财务风险。国际经济形势不乐观、石油钻井投资风险大、油田投资减少等多种因素,造成的资金短缺,带资、垫资施工成了油田发包方选择施工企业的重要决定因素。钻井施工企业为争取签约承揽钻井工程合同,不得不垫付动辄百万千万计的资金,背上了沉重的财务负担。更为严重的是,带资、垫资施工会给企业造成巨大而复杂的风险群,如为垫资而融资的风险、赊欠材料设备款的风险、发包人故意拖欠工程价款的风险、发包人财务状况恶化的风险、市场变化产业调整的风险、工程项目转让的风险、垫资过多无力后续施工的违约风险、垫资造成资金困难而采取违规行为的风险等等。
  1.带资、垫资合同条款的有效性问题
  石油钻井施工企业可以根据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类法律规定来确定有关条款的有效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第六条确定的垫资施工有效原则。就国际而言,带资、垫资施工是钻井施工行业的国际惯例,例如,国际上通行的“交钥匙工程”中承包商就得垫付所有涉及建设工程的款项,而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对由承包商融资垫付工程款工程,在专门条款中设立了一条“承包商融资情况下的范例条款”。这样,基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立法观念的改变,带资、垫资行为最终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2.防范与管理措施
  既然带资、垫资施工,法律已经承认有效,钻井施工企业就应该做好相关防范和管理措施。施工单位在投标时需要充分研究招标文件,会同相关部门对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进行可行性分析,充分考虑到自身垫资能力、范围和垫资后收益问题;同时也应对发包方的资信,特别是首度合作方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要周密考虑中标后业主能否在承包人履行垫资条款义务后,拨付后期资金,最好在合同中约定业主支付工程款的保证;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合同控制和签证管理工作,深化中间结算,盯死钻井竣工决算,及时催讨垫付款,若业主不按约拨付或不能按约拨付,应当启动相应的法律救济渠道。
  3.法律手段的防范管理
  如果最终钻井工程款没有及时给付,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仍然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承包人只有运用最为严厉的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行使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如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施工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该法定抵押权优先于先设定的意定抵押权,承包人得就所得合同价款优先受偿。但要注意,法定抵押权要自施工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并在诉讼中做好财产保全工作。
  二、HSE安全风险
  基于石油钻井行业和钻井工程自身特点,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环境的损失就会极为严重。通过识别其中的HSE安全管理风险,钻井施工企业的HSE安全风险主要有两个来源,其一是自然因素,即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其二是人为因素,即钻井设计和自身施工问题。
  从自然因素考虑,中国是一个灾害多发的国家,洪水灾害、地震灾害、海洋灾害、气象灾害不断,钻井施工项目本身面临着因突然特大自然灾害而前功尽弃,搁浅废弃的巨大风险。而一些突发事件如战争、暴乱、绑架等,在一些政治动荡的产油国会时有发生,这些也给走出国门的钻井施工企业带来了不可避免的巨大风险。从人为因素考虑,石油钻井行业一直都是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行业,若因工程设计或自身施工中原因的发生工程事故,不但使钻井从业人员的安全得不到保障,井场内及邻近地区第三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也难以保障。当HSE安全风险发生后,如何利用法律武器挽回损失、维护权益,是石油钻井施工企业不得不思考的重要问题。
  1.防范与管理措施
  钻井施工企业虽然可以利用民事法律的免责条款来维护自身权利,但诉讼迟延和诉讼费用高昂有时是施工单位难以承受的,此时给相关人员、设备和钻井工程项目进行保险,就成为最佳的风险防范手段。工程保险是针对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和依法应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一种综合性险种。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可以分为物质部分的保险责任和第三者责任两大部分。
  我国保险公司工程险条款和国际上通用条款基本上是一致的,在国内进行石油钻井施工的企业可以根据国内保险公司设置的工程保险险种有针对性的选择,主要有以下几种保险类型: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特种危险赔偿险、海洋石油开发险等。在海外从事石油钻井的企业可以根据国外保险公司设置的一些工程保险项目,结合当地政治形势、风俗习惯有针对性的进行保险。
  2.工程项目保险应注意的问题
  2.1工程保险的除外责任,对因战争等社会事件、错误设计、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施工单位欲挽回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需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双方承担的责任,同时加强签证管理、做实索赔工作。
  2.2工程险的免赔额问题,损失资金如果在免赔额内,保险人不予赔偿,如果超过规定的免赔额,则在扣除免赔额后赔偿。免赔额的高低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协商确定,目前我国建筑工程一切险承包项目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安装项目的免赔额一般为保险金额的0.5‰~2‰。
  3.法律手段的防范管理
  对在钻井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等HSE安全事故,如果需要通过民事法律方式解决,企业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查找有利于自身的法律依据,其中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高度危险致人损害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石油钻井施工中,发生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施工企业可以以受害人故意主张免责,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施工企业可以以自己已尽到法定警示义务,主观无过错主张免责。在主张免责的过程中,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钻井施工企业在事故发生后应当积极搜集保全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三、工程索赔风险
  当前国内外容易开采的石油资源越来越少,石油开采难度越来越大,开发成本也不断增大,而国内外石油钻井企业在钻井市场上竞争也是相当激烈,基本形成了“中标靠低价,盈利靠索赔”的一种普遍现象,根据国际工程索赔的普遍经验,索赔金额可占到合同总价的10%-15%左右,石油钻井工程是索赔多发区,这是由钻井地层特点、施工过程、钻井市场经营方式决定的,因此钻井工程索赔对钻井企业的盈利能力起到关键作用,同时也存在着相当大的索赔风险。企业在进行索赔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索赔有理有据
  钻井施工企业为保障索赔成功,在跟业主进行索赔谈判时应该坚持有理、有利和有节的原则。钻井施工过程中可能提出索赔的主要依据有: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设计资料、设计图纸,合同内没有规定某件事项发生后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或规定模糊不清,业主没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施工场地、交付行驶道路、接通水电,使施工人员和设备无法进场;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供应材料,或供应材料不合格,延误工期;指令钻井工程停钻、缓钻,指令增加、减少或删除部分工程量,提高工程标准;基于设计变更、设计错误而作出错误的指令、提供错误的数据、资料等造成工程修改、报废、返工、停工、窝工等等。
  2.做好证据保全
  钻井服务企业在对业主提出索赔的时候,必须做好平时的管理签证工作,才能避免在索赔中处于被动地位,增加成功索赔的机会。企业在平时施工过程中应该保管和搜集好以下资料: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各种变更、签证、技术规范等;工程各项会议纪要、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施工计划、现场实施情况记录、施工日报、工作日志、备忘录,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遵循索赔程序
  目前国内钻井施工企业使用的合同文本大都按照中石油的《钻井工程施工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此合同文本中索赔条款较为薄弱,有关索赔事件、索赔方法、索赔时限及程序的规定都不够明确,特别是索赔程序,没有专门的条款加以规定,只是在引起索赔的有关事项条款中,分别规定了索赔办法,由此造成索赔条款结构松散、头绪繁多、不便操作。如果承包商发现索赔或意识到存在索赔的机会后,必须快速反应,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要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通知业主。在实际发生索赔事件后,要向现场的一线管理人员或业主报告。递交索赔意向通知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超过时限,现场管理人员和业主有权拒绝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即使是合理的索赔要求,也是无效的。
  四、结束语
  本文浅要分析了当前石油钻井施工企业面临的三大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管理措施。当前国内钻井施工企业在建立全面风险防控体系时,不能仅仅停留在项目管理层次上,还应该加强企业层面上的法律风险体系的建设。企业应该确立法律工作目标,建立专职法律工作机构,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完善各项重要规章制度,使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有章可循。只有不断健全与完善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才能进一步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企业在竞争激烈的钻井市场中赢得更多的发展机遇。
  参考书目:
  [1]郭振华、熊华、苏燕编著:《工程项目保险》,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
  [2]刘晓红、徐玖平编著:《项目风险管理》,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3]魏方编著:《工程项目法律与实务》,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年7月第1版.
  [4]窦希铭编著:《最新合同法解读与案例精析》,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年6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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