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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的思考|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案例

时间:2019-02-02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践出现了难以突破的瓶颈,其主要原因是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加强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立法势在必行,意义十分重大,需要确定立法思路,加快立法进程,明确校企合作立法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01-0147-02
  
   收稿日期:2011-12-28
   基金项目:天津市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基于现代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法律体系构建研究”(课题批准号:CE4001)的部分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彭思恒(1981- ),女,天津人,财经与工商管理系助教,山东大学项目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从事工商管理、会计学研究;施长征(1979-),男,黑龙江北安人,干部,从事法制系统科学研究。
  
   一、引言
   我国越来越重视职业教育,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和法律。在办学模式上,国家倡导走校企合作之路,希望校企双方达成共识,实现共生发展。在校企合作中,校企双方不仅仅是供需关系,其本质如同发展共同体。校企合作对于学校和企业均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在校企合作关系上,虽然有一些院校有成功合作办学的案例,但校企合作依然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难点与瓶颈。笔者认为,职业教育领域校企合作之所以“难”,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企业的积极性不高,从根本上讲,则是制度供给不足。因此,加快校企合作的法律保障,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规,推进校企合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必要性
   (一)充分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需要将校企合作制度的法制化
   职业教育是指向劳动者及后备劳动者传授从事某种职业所需的知识、技能,培养其实际工作能力,为社会培养各级各类专门人才而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技巧的教育。校企合作是一种以市场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的运行机制,是学校和企业双方共同参与人才培养的过程,通过课堂教学与学生参加实际工作相结合,提高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以适应当前激烈的社会竞争。现代职业教育区别于普通教育的主要特征是其具有职业性和实践性。职业能力培养是职业教育的核心,其特点是以现实职业分析为基础设计课程内容,以现实职业需要为出发点组织教学活动,培养现实生产、服务的技术型人才,以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而企业作为劳动力市场需求的主体,其劳动分工水平决定了劳动力市场的专业化程度,其实际人才需求决定了劳动力市场的职业资格标准,同时作为除学校以外的教育资源的最大提供者,企业既是职业教育的需求主体,又是职业教育办学主体。企业可以在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资金投入等多方面发挥资源优势,全方位、多层面参与职业教育。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之路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
   现代职业教育领域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需要企业的深度参与,可以说,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程度直接决定了职业教育是否能真正承担起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生产、管理和服务一线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的教育使命。从理论上讲,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是符合企业利益的,企业也会因为参与职业教育能更好地促进自身的发展。然而,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存在政府、企业、学校、学生等多重主体、多方力量,在利益的博弈过程中,企业也会有“搭顺风车”的消极行为,如倾向于将参与人才培养的成本和风险转嫁至其他企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热情不高,缺乏内在动力,致使校企合作无法走向深入。要真正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需要完善法律政策,建立利益补偿机制,强化行业监督职能等,从法律制度层面上促进企业的参与行为。
   (二)我国现行职业教育立法不能从根本上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目前,我国倡导校企合作的政策性文件不少,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到校企合作内容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23条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第36条规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第37条同时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由于《职业教育法》只是有关职业教育的原则性法律文献,它只是概括性或原则性地规定了企业、学校开展职业教育的义务,未能对校企合作各方的行为和关系作出比较全面规范的规定,因此尚难确保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
   《职业教育法》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涵盖的内容不全面。《职业教育法》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内容只作了上述几点原则性规定。事实上,职业教育领域校企合作所涉及的内容相当庞杂,从专业结构的调整、培养目标的确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专业建设与课程开发、实践教学过程、教学质量评价、教师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多方面,无不需要企业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二是只强调了法定义务,没有明确承担的法律后果。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应当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只有这样的规范才能成为具有强制力、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应该说《职业教育法》对参与校企合作相关组织的义务做了一些规定,但没有对未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这显然有缺陷的,这样的法律规定与政策性的提倡基本上没有本质区别。三是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权利与义务对等,是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校企合作的目的是“互惠、双赢”,当然应该规定对等的权利与义务。然而《职业教育法》只强调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义务,却未同时明确企业应该享有的权利,这是很难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的。
   三、我国加强现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的具体建议
   (一)加快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进程
   现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成败与否直接关系到职业教育能否肩负起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生产、管理和服务一线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的教育使命,国家已经明确表示要通过法制或制度建设助推职业教育领域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2010年7月29日,国家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正式提出:“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的法规,推进校企合作的制度化。”这标志着职业教育领域校企合作立法已经提上议事日程。然而,法律的制定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时间跨度比较长,涉及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比较多,并非一件简单的工作。要加快校企合作立法进程,必须尽快将校企合作立法纳入国家级的立法规划。为此,笔者建议国家要尽快在全国人大的领导下成立校企合作法规起草小组,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以及行业管理组织的配合下,组织职业教育专家、法律专家、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代表等共同参与起草校企合作法,争取这一事关职业教育发展根本出路的法律能够尽早出台。
   (二)确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基本思路
   校企合作的双方,一个是非营利性组织,一个是营利性组织,二者的行为规则和利益诉求各不相同。职业院校作为非营利性组织,从事的是社会公益性质的事业,提供的是教育公共产品,其以服务为宗旨,追求的是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而企业作为营利性组织提供的是商品和服务,是以营利为目的,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它们能否进行合作,取决于是否具有确保它们实现共赢的制度和法制保障,而法律保障是最为重要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通过制度化建设形成一种内在动力机制,使得校企合作在实现职业院校组织目标的同时,也能确保企业实现利益诉求。因此,我们制定校企合作法规时,必须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制定的有关校企合作的政策性文件为立法基础,广泛吸收国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实践的成功经验,充分考虑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实践状况,认真和正确研究处理校企合作关系中多重利益主体的不同诉求以及相互关系,通过制度化建设为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利益诉求提供制度保障,从根本上调动各方,尤其是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三)明确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规的具体内容
   1.必须对校企合作的概念、立法依据、适应范围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界定。一部法律就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它应包括体系的完整性、结构的严密性、法理的逻辑性等多个方面。在制定校企合作法律或法规时,第一,要清晰界定校企合作概念,校企合作内容的涵盖要比较全面,不留死角或盲点,更不能产生歧义;第二,由于校企合作是教育与经济合作的具体化形式,校企合作制度就是教育与经济相结合的一种具体而特定的合作形态,加之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是劳动力市场的创新,所以,校企合作的立法必须以教育法和劳动法作为立法依据;第三,校企合作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产学结合,它主要是指学校和企业合作培养人才的一种制度,主要体现在职业教育领域,因此,校企合作法适应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而不是指所有学校和企业的合作。
   2.必须明确校企合作关系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校企合作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施舍、帮助或支持,而是通过共同履行责任和义务来实现共赢。在现实校企合作关系中,由于存在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学校、教师、学生等多重主体,他们在校企合作机制和校企合作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因此,制定校企合作教育法规时,必须明确各方在校企合作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调整和规范他们之间所涉及的各种关系,规范各自的行为。具体来说,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着重加强建立校企合作办学的体系、机构、制度和章程的建设,加强合作教育的指导和协调,统筹协调本区域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工作。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本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并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职业院校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状况,主动与企业在学生实习、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以及技术合作等方面开展合作。应充分发挥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主体作用,鼓励和强化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明确企业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以及与学院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立实验实训室、合作兴办创新机构等方面的相关义务以及履行相关义务所能实现的利益。既要明确保障学生到企业上岗实习、专业教师到企业生产服务岗位实践的权益,又要明确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等方面的义务。
   3.必须明确校企合作关系中,不同利益主体的法律义务(责任)。校企合作作为一项多方参与的公共事务,缺少有效的监督约束制度是很难深入发展的。因此,校企合作法规不仅要强调参与主体的义务,同时更要规定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后果。校企合作的相关法律尽管不是刑法、行政处罚法等强制性法律,但依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的要求,对未履行义务的行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比如说,职业院校、企业在校企合作中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实习学生、教师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职业院校学生、教师在下厂实习实践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职业院校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职业院校、企业弄虚作假,获得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相关收益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追回或取消其收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职业院校、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栗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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