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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国法上的允诺禁反言之功能 允诺禁反言

时间:2019-02-02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本文致力于阐明美国法上允诺禁反言的存在理由及价值。笔者主要从其适用范围入手,在阐述其适用范围逐渐扩大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合同法上的现有规定,认为:现今美国法上的允诺禁反言立足于补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而信赖利益大量存在于合同磋商过程、订立过程、甚至履行过程,由于其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法理基础,其适用及有极大的弹性,所以,大陆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只构成美国法上的允诺禁反言的功能的一部分。
  关键词:允诺禁反言信赖利益缔约过失责任
  一、美国法上允诺禁反言的适用范围
  汉德法官曾建议,第90条①如果说有任何适用空间的话(他对此持怀疑态度),其都仅应被限制于捐献的或赠与的允诺。吉尔摩将汉德法官的意见形象地描述为:专业选手应当根据专业规则进行比赛,在商业环境中,A向B发出一个要约,那么A对B的责任应当取决于要约、承诺和对价的正式规则,而不是依赖于其他规则。②
  允诺禁反言原则在美国的早期法律适用主要集中在非商业领域,如家庭内的赠与、慈善捐款等。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逐渐向商业领域渗透。以下是美国法上允诺禁反言的主要适用范围:
  (一)无偿赠与性允诺
  无偿赠与性允诺包括有信赖损害的允诺和无信赖损害的允诺。
  1.有信赖损害的赠与性允诺
  指由允诺人做出,受诺人对此产生信赖并因允诺人反悔而遭受损害的允诺。即使此类允诺没有对价支持,从公平正义的理念出发,也不能允许作出该允诺的人对自己的允诺反悔。这是允诺禁反言原则在美国适用的最初情形,法律以此来保护一方因信赖而导致的实际损害。
  允诺禁反言原则在这种情形下适用,需满足以下四个要件:一、允诺人明确做出了允诺;二、受诺人对此产生了信赖;三、允诺人有理由期待信赖会发生;四、需强制执行允诺方能避免不公平。
  2.无信赖损害的赠与性允诺
  允诺禁反言原则适用的此类情形是指由允诺人事后反悔已做出的允诺,虽未给受诺人造成实质损害,但以诚实信用或公序良俗原则允诺人也不得反悔。该类允诺主要包括慈善性捐助和婚姻上之财产赠与或和解。
  实际上,此类允诺的大部分受赠人均未提供对价以支持、拘束赠与人的允诺。
  但由于此类允诺具有极高的社会公益性,涉及公序良俗,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纠纷时,常常主观上想让其得以强制执行,于是绞尽脑汁寻求法律依据。"若无约因可寻求,法院即会援用"衡平禁反言"原则,以避免不公平之发生。法院为解决"允诺相对人因合理信赖允诺人之无偿允诺致受损害"之情形,遂不得不借用本非相当或适当之"衡平禁反言"原则。"③鉴于此,《第二次契约法重述》第90条明确规定:捐助人之允诺,纵无约因支持或无信赖损害之事实,亦得强制执行。婚姻上之财产赠与允诺,纵无对价支持或无信赖损害之事实,亦得强制执行。"
  (二)缔约过程中的允诺(大致相当于缔约过失责任)
  也有学者将其表述为:契约订立过程中允诺人做出的只要受诺人成就一定条件就可能获得签约权的允诺④。它是指契约订立过程中允诺人做出的只要受诺人成就一定条件就可能获得签约权的允诺。对此允诺产生了信赖的受诺方可否就由于允诺方反悔而导致的损害获得救济呢?依据传统的对价理论,该情形下由于双方尚处于合同缔结阶段,并没有形成正式的合同关系,无论受诺人为成就获得签约权的条件而遭受何种程度的损失,都很难得到赔偿。这对受诺人显然是不公平的。
   (三)肯定的要约,即不可撤销的要约
  这种情形下的适用,最能体现允诺禁反言的直白之意,即"My promise is my duty"。
  允诺禁反言原则适用于此类允诺源于1958年加利福尼亚州得雷南诉星铺公司一案。在判决中,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援引《契约法重述》第90条有关允诺禁反言原则的规定,认为当总承包公司使用分包公司的报价计算总报价进行投标时,显然他是在基于对分包公司的信赖,尽管其并未向被告做出任何承诺或交换任何对价,但原告在提交总报价时对被告的合理的可预见的信赖,构成了执行被告报价或约定的根据。故判决原告胜诉。⑤
  二、美国法上的允诺禁反言的适用范围呈现扩大趋势
  无论如何,到目前为止,美国有一半以上的州采用了"允诺禁反言"原则,它的适用范围远远超过最初的无偿赠与允诺情形。它在司法实践中的扩大的趋势比《契约法重述》第二版的规定更为明显。具体点说,现在"允诺禁反言"原则在美国的适用范围除了前述的无偿赠与允诺外,还有以下几个领域:⑥
  1.不动产的转让;2.慈善捐助;3.雇主对雇员的薪金支付;4.建筑投标。
  三、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42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成立生效前,在缔约过程中,只要有违背诚实信用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的,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允诺的发生大多在这种情况下,故依该条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只是这条的主旨在于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但仍不妨碍上述允诺条件的成立。⑦
  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第2项、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转移赠与财产前不得撤销赠与;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合同法赋予三类赠与合同以强制执行的效力,可以认为是我国合同法对"允诺禁反言"原则的部分借鉴。
  结论
  美国法上允诺禁反言是一个顺应资本主义垄断经济的潮流而出现的一种新兴规则,它秉承了法律所应有的实质正义与合同法领域的诚信原则的理念,经美国法官们在实务中不断发展壮大,其使用范围的延伸敏锐的反映了这一趋势所向。从上文的阐述可以看出,美国法上的允诺禁反言的功能是极其强大的,适用范围是缔约过失责任所不能比拟的⑧。
  注释:
  ①这里指《美国合同法第一次重述》的第90条。
  ②Grant Gilmore. The Death of Contract, ohiosrare Uaiversity Press,1995,P73.转引自柳兴为:《论美国法上的允诺禁反言》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
  ③杨桢:《英美契约法论》(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2月版,第87页。
  ④裴明学:《缔约过失责任与允诺禁反言原则比较研究》,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
  ⑤徐罡、宋岳、覃宇:《美国合同判例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2一43页;转引自王燕:《大陆法系缔约过失责任与英美法系允诺禁反言原则之比较分析》,山东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
  ⑥陈融:《"允诺禁反言"原则研究》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10期。
  ⑦张扬:《略论"允诺禁反言"原则》,载《律师世界》2000年第8期。
  ⑧也有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适用范围中也有允诺禁反言原则不包括的内容,如错误的撤销、自始给付不能、违反附随义务等,因此两者是完全不同的制度,只是在适用范围上有部分重合而已。参见胡晓红,乔煜:《允诺禁反言原则--价值功能与适用》,载《科学.经济.社会》2004年第3期。
  作者简介:陈红亮,男,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年级:研二;学历:硕士研究生;国际法专业、研究方向:国际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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