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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经济学分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

时间:2019-02-0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采用不完全契约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及产权理论。分析了会计信息失真的因素,对如何防范和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会计信息失真 经济学分析
  
  一、引言
  从全球范围来看,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层出不穷。包括在美国,这个所谓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典范的国家也经常受到会计信息失真的冲击。从上世纪末期以来,美国查处了大量的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情况,如2001年底安然公司因为会计舞弊而破产;2002年美国著名的数据营运商和长途电话商世界通信也因为同种原因而破产;“施乐公司”、 “默克公司”的办公设备制造商纷纷被爆出有巨额营业收入虚报。为上市公司审计的会计事务所,包括国际顶级会计事务所安达信也受到上市公司舞弊的牵连。中国证券市场建立时间不长,会计制度不是很完善,因此上市公司的会计舞弊更为突出。从最开始 “深圳原野”、“长城机电”、“海南新华事件”,到1997年至1998年间的三大案件即“东方锅炉”、“红光实业”、“琼民源”会计舞弊事件;2000年发生了著名的“郑百文”、“黎明股份”、“猴王股份”的案件;2001年的“麦科特舞弊案”,“银广夏风暴”;2002年至2005年中国证券市场上爆出了71家公司被证监会处罚,都是因为会计信息虚假披露而造成的。2007年,“ST天海”、“ST花炮”、“航天通信”在财政部公布的“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中提出了批评。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共有1092户单位被处罚。由此可见,中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已经十分严峻了,当务之急地需要从制度上深入解决这些问题。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内涵与类型
  ( 一 )会计信息失真的内涵 一般来讲,如果从逻辑上解释,会计信息失真就是指失去了“真实性”这一本质要求,不过对于如何衡量会计信息真实性却有很多的争论。一般认为,会计信息失真主要是指企业会计信息达不到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要求、对于企业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实质不能真实的反映、从而使得相关利益主体失去对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的了解。我们一般将真实性定义为“绝对真实”,换句话说就是在理想会计环境下,任何摩擦和噪声均不存在的情况下,在符合动态会计秩序下的会计信息。不过如同自然科学中不存在没有摩擦力的情况一样,现实企业财务情况中也不会存在完全的绝对的真实。所以我们只能将真实性定义为相对的真实。所谓相对真实,指的是在正确的会计准则的规范下,准确描述对于企业经济业务活动的基本特征,不存在歪曲经济业务的本质的情况,应该说这种真实性是可以达到的。这种真实不允许利用会计准则的漏洞去寻租或来操纵会计信息的情况。
  ( 二 )会计信息失真的类型 目前,国内学者对于会计信息失真的分类有很多不同观点。不过这些分歧只是具体分类标准上的区别,在本质上不存在什么矛盾。笔者在此将会计信息失真分为三类:第一,规则性失真。也就是说因为会计规则失误所导致的信息失真。其主要原因来自于本身的会计规则的不科学性。所谓会计规则就是指在参照会计域秩序后制定的,而毫无疑问会计信息产生本身要依照会计规则。会计规则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更改的。但是会计域秩序是可以变化的,而会计规则是在某一时点的会计域秩序的静态均衡下制定的,所以我们可以推论,在此规则指导下的会计信息必然是失真的。不过,我们能够不断来修改会计规则减少规则性会计信息失真。第二,行为性失真。所谓行为性失真,指的是由于会计人员的素质达不到要求,从而力不从心。如有些会计人员对于数据的态度不是很严谨,或者对会计准则理解存在偏差,从而使得他们所制定出来的会计信息没有通过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当然这种失真可以通过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建立有效的奖惩制度得以解决。第三,违规性失真。也就是相关会计人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制度,也就是他们故意做假账错账,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可以说,这种会计信息失真反而是我国目前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类型。可以想象,这些会计人员在各方压力下会做出保全自身利益的行为,究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企业内部和外部的约束机制不是很健全。
  三、会计信息失真的经济学分析
  ( 一 )不完全契约理论 现在,会计界已普遍接受企业的契约理论。依据契约理论,会计报表作为是会计信息的重要载体,在企业所有的一系列契约中,会计报表是有关各方签约的基础,同时也是评价契约履行情况的依据。即使在同一契约里,各契约人之间也会大量存在利益冲突,任何契约人在面临利益冲突时,为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企业的管理人员就会实施会计舞弊行为,与此同时,某些契约关系人就会要求或默许企业进行会计报表的包装,从而会计报表展现的就是以对于自身有利的方式了。本文对此做具体分析:(1)产生契约摩擦的分析。在构成企业的系列契约中,我们一般将会计准则称为其他契约的载体,也就是被称为最基本的契约。所以说,我们从会计准则本身的公共契约特性可以推断出它的产生过程给会计信息失真提供了空间。现代公司制企业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利用会计信息的相关者。由于存在契约成本的限制限制,因此只能利用一种所谓的公共会计语言来表达不同契约。在政府的强制规范会计信息的披露下,就产生了企业会计准则。由于会计准则作为一种公共契约,政府在制定的过程中,必须要平衡各方面的利益,最终为各相关方接受。在制定会计准则的过程中,也要求交易费用最小化。为了让会计准则为大多数经济主体接受,对一些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选择空间的限制就要要放宽。企业的管理层显然在信息上是具有优势的,于是可以利用这些优势进行会计信息的操纵从而达到自己的利益。同时,由于会计信息本身是一种公共契约从而难免有自身的不完备性。因此,会计准则的有效性体现在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的基础上。(2)产生沟通摩擦的分析。企业被称为是契约的联合体,因此其中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是多元化的。相关的利益主体既有政府、企业管理者、债权人、股东,也包括股东、员工、供应商、消费者等。每一种经济主体都有某种偏好和经济资源。他们之间存在的关系既有博弈的关系,也有相互合作的关系。可以这样说,会计信息是会计制度的体现,同时实际上也是各种利益集团博弈的体现。同时,企业的契约关系很多,不可避免的就存在着冲突关系。既然有契约,那么就有交易费用,理性的有限限制,存在大量的机会主义行为,不确定的行为,不完备的信息,不对称的信息,不一致的个人效用函数。信息的优势方就会利用会计信息优势将事情引导朝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所以说,建立在会计信息基础上的不完备的契约,会带来一系列的会计信息失真情况。
  ( 二 )委托代理理论 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解释,委托代理关系中缔约双方在缔约前后信息是不对称的。委托人名义上拥有的剩余控制权面体现为收益分配上的“最后索取权”和投票表决权。经营管理者实际上控制着公司的剩余索取权。由于二者存在信息不对称,其利益目标也不相同。与此相类似的信息不对称还存在于企业经营者与会计部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股东与审计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我们在此分析一下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问题,详述如下:(1)逆向选择。所谓逆向选择指的是代理人在签订委托代理关系以前,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签出对委托人不利的合同,自然委托人会由于信息劣势处于不利的位置上。换言之,就是代理人将自己知道的信息隐藏,签订有利于自己的合同。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中,经营业务复杂,专业化程度增加,所有者根据预先达成的协议将自己的资产委托给经营者经营。会计信息是委托人评价代理人行使权利结果的直接工具。很显然,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目标函数不一致,从而使得代理人存在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对委托人隐藏对自身不利信息的冲动。(2)道德风险。道德风险也是因为“隐藏行动”而引起的。也就是说,在委托代理关系签定之后,委托人并不能够观察到代理人的行为,代理人面对同样的报酬约束就会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隐藏对自己不利的行为。对于会计信息的粉饰就成了其选择,从而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在现实中,委托人常常通过设计相应的监督机制来监督代理人的行为,不过也会产生相应的监督成本。如果监督成本过高,会很大程度影响委托人的监督设计。与此同时,经常有人质疑监督人的独立性和再次监督成本,这些给代理人进行会计舞弊带来更大空间。
  ( 三 )产权理论 产权制度是一种制度或规则,各种经济主体能够清晰自己的利益边界,能够激发自身的动力。会计信息显得很稀缺,企业内部资源的合理组合及优化可以通过会计信息揭示出来,同时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流动也可以通过会计信息来引导。会计信息作为一种公共产品,能够明确各经济主体责任,保护自身产权不受侵害,为了达到这些目的就需要会计信息自身质量很高和完善。第一,产权明晰,能从根本上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要想让各经济主体为会计信息失真付出成本,那就需要产权明晰,进而让各经济主体愿意主动去监督企业的会计成本,并承担相应的代价。事实上,对于企业的产权归属的明确,就是对于谁对于企业的会计信息拥有监督权的明确。我国目前处于转型期,很多企业的产权归属关系不是很清楚,成为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产权关系不清,即使会计信息失真,也不能明确其受害对象,那么就谈不上有效的监督。在不明晰的产权下,部分产权会被放置于公共领域之中,从而形成所谓的公共产品。所以说,产权界定成为监督会计信息权限的前提。第二,产权的流动性和产权多元化,能很大程度上保障会计信息质量。如果产权具有可流动性,将有可能对出资者的产权进行有效整合。如果说出资人主体的组合是最优的,将最有效的监督企业经营者。产权的多元化,意味着产权不会过于集中于少数大股东,那么这些大股东也不可能凭借自身的控股权去操作企业经营达到有利于自身的状况。产权多元化可以使得股东之间相互牵制,减少会计信息舞弊的可能性。现代公司制中,由于大股东在股权上的优势,从而能够成为董事会的成员,能够直接从企业获得较为详细的可靠信息,显然中小股东在股权上的劣势基本上失去了对企业控制权,也很难获得一手的直接有效的会计信息,只能依赖于会计信息的披露。所以说,两权分离会导致股东与经营者,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矛盾,信息不对称把经营者和大股东置于有利的位置上,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
  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一 )内部因素 (1)会计主体和企业主体目的矛盾。一般来讲,企业主体和会计主体的目的是一样的,取得经济效益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由于会计主体和企业主体的出发点不同,二者在经济管理关系的地位不同,实际工作中往往产生矛盾。特别是由于二者的管理规则不同,造成会计主体难以独立,企业主体则利用管理上的地位压迫会计主体服从企业主体的利益,按照企业主体的要求从事某种活动,造成企业主体越位超权。会计主体的核算和监督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财务会计法规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组织会计核算,提供高质量的财务会计信息;企业主体在财务管理上遵循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所制定的各项规则,他们以公司的经营状况好坏为目标。会计主体遵循的规则具有强制性,企业主体遵循的规则具有制度化、灵活性和协商性。由于上述的矛盾,外加上我国会计管理体制的制约,会计人员属于企业内部人员,很大一部分要受制于企业管理人员,在管理人员的重压之下做出一些“额外举措”也就在所难免了。我国上市公司很大一部分会计人员在管理人员的授意指示下不得不作出虚假信息。(2)管理当局有意提供虚假信息。我国“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突出。上市公司的股权过份集中于国家股,大股东操纵和控制上市公司的现象比比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许多股份公司是由原国有企业改组改造而来,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长)往往是由国家相关部门或者大股东认命的,他们代表着国家或大股东的利益,事实上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而且我国股份公司还有一个很不好的现象就是“董事长兼总经理”。还有,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往往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发言权,形象地被称为“用脚投票”,大股东则“用手投票”;董事会缺乏独立性,董事责任淡化;监事会基本虚设,监事职能虚化,弱化,缺乏权威。当所有者和管理者合二为一,而相应的监督机构缺乏时,管理当局有意提供虚假信息也就有了便利条件。(3)内部会计控制欠缺。在我国,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欠缺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内部会计控制的中心问题是处理交易――即如何处理经济业务的问题。一个好的内部控制能够有效防止和发现会计处理中的错误或者舞弊。我国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却处于一种若有若无的境况。事实上,上市公司并非没有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关键是这种内部控制制度没有很好地执行或者根本没有执行,绝大多数只是停留在制度上,停留在口头上和字面上,挂在墙上。实务中很多单位记账凭证上的“脚注签名一栏”项目有很多是空缺的,绝大多数只有“制证”的签章或签名,企业的资产接触控制制度执行不力或者根本不执行,会计做账时根据领导意图。内部会计控制的欠缺必然带来资产的流失,毁损,必然带来会计信息的失真。
  ( 二 )外部因素 (1)虚假审计报告。研究表明,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迫于上市公司更换事务所的压力,很大一部分人不得不违心地做出虚假陈述,或者明知有巨大的错报和漏报,却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办法。最典型的是明知公司财务报告严重失真,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却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财务报告信息失真,出具“带解释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在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实务中,往往采用很简单的披露办法,即只披露审计报告意见,同时在财务报告前面做出一些“必要的”如对财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无漏报错报等声明,对于审计报告的全文往往要到公司指定地点才能见到,人为影响提供信息的公开程度。一般的中小投资者没有精力也很难具体去推敲审计报告的这些人为造作,恰好为某些别有用心之人提供了可乘之机。(2)法律空缺。我国对于防范和治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方面的法律现状是多法共存,多法认定,多部门管理,各部门法律法规甚至出现冲突,最后的实质结果是各个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如何处分造假行为,但都没有具体的明确标准条款,操作性不强,形成一个法律空白点。主要表现有:《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刑法》都规定了相应责任人员要对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如何认定虚假财务报告以及由谁来认定,却没有明文规定;判断上市公司的虚假财务报告的标准没有统一的规定;对于虚假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认定处理没有统一的标准。认定虚假审计报告产生的原因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追究相关责任时是追究相关人员还是公司的责任还是二者都要追究,适用何种法律法规有很大的分歧,各个法律法规对同一违法事件的处罚程度还有不同。(3)相关部门的包庇纵容。对于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人员做假,出了问题,相关管理部门不是积极吸取教训和处理,反而采取遮遮掩掩的做法,尽力掩盖事实真相,以免“造成负面影响”。对于相关责任人员也往往采取“调离岗位”处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问题人员往往给予“警告”处分,这样不痛不痒的处分很难真正对造假分子起到威慑作用,实质上是纵容包庇造假。
  五、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对策
  ( 一 )强化会计人员的独立性 财务与会计分离,首先要划清财务和会计二者的不同职能。财务主要应该偏重于管理,负责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资产、销售的管理,成本费用的监控,利润分配的管理,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方面提供服务;会计主要偏重核算,负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程序进行建账、记账、报账,客观公正地核算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其次是要理顺财务人员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财务人员和会计人员应该由两个不同部门分别归口管理,分别归口委派,分别归口监督。财务与会计的分离从理论上解决了会计的独立性问题,使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解决具备了可能性和前提条件。
  ( 二 )加强会计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会计信息真实的基础保证。这就要求上市公司切实加强内部控制,严格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健全财产物质的接触保管制度。我国《会计法》和《内部控制指引》也把内部控制作为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加以规定。我们应该借鉴SOX法案经验,进一步强化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和审计,对于内部会计控制的审计可以从立法的角度上强制要求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目前可行的办法是由证监会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做到企业内部控制对外强制披露。
  ( 三 )加强外部监督 沈阳市财政局会同地税局、审计局、工商局等部门建立了沈阳市企事业单位账簿监管系统。其做法主要是通过省人大立法规定“会计账簿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会计账簿实行年检制度”、“会计账簿凭证的印制和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各个建账单位凭《沈阳市会计账簿收据领购登记簿》购买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和三联收款收据”;规定“只要有一个部门对该企业同一会计年度账册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意见,其他部门就可以免除审计”:对于实行计算机核算的单位,都统一在年终打印出一份会计账簿,到财政局办理防伪手续,贴上标签和条码编号。上述做法有力地保障了企业单一账簿,极大地堵塞了假账的源头,保证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对于防范单位设置多套账簿有着极好的借鉴意义,可以广泛对外推广。
  ( 四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要加快法制建设的步伐,强化相关责任认定条款,建立会计“造假”和审计报告“造假”标准的具体详细条款,堵塞漏洞。其次,可以建立专门的会计审计法庭,聘请专门资深专家组成合议庭专门审理类似案件。再次,还要建立起严格的经济责任追究制度,发生问题一追到底,在媒体上广泛暴光,从严从快处理,加大处罚力度,决不姑息。最后,借鉴“证券禁止从业制度”的规定建立起“会计禁止从业制度”,使得会计造假者得不偿失,闻风丧胆,管理者不敢越“雷池”半步,不敢造假制假。事实证明,会计信息失真很大一部分与我国目前对于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过轻或者处罚不力有关。
  
   参考文献:
  [1]孙续元:《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若干问题研究》,《会计研究》2006年第3期。
  [2]吴景峰、姚东强:《账簿监管:会计监管的新思路》,《财务与会计》2008年第4期。
  ( 编辑 聂慧丽 )

标签:失真 上市公司 会计信息 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