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者学习培训心得体会_

时间:2019-02-2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培训心得体会 ? ? **培训已经结束,时间虽短,收获颇丰,深感从对证据标准的判断能力到法律思维的养成水平均与应有标准相差太远,尚需大幅度提高,庆幸能有此次醍醐灌顶之机。工作之余,将培训感触、心得简要汇报,才浅寡学,词难达意,非不自量力之狂,更无哗众取宠之意,实则时刻自警自励以自保也。

一、?? 前沿理论的初见 此次培训,是本人所经历培训最有价值的一次培训,是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最紧密的一次培训。学员们都格外珍惜这次培训学习的机会,每个人,都将自己的全部热情投入到了这个和谐的集体,每一天,都将自己的所有精力投入到了这次求知的历程,正是学有所成的信念支撑、严守规矩的自律表现,让我们收获满满,也树立了**检察系统检察官们的良好形象。

(一)授课教师理论水平极高。这次培训虽然短暂,但这次培训老师是由华东政法大学多名知名教授组成,他们都是来自不同学术领域非常出色的资深专家,他们从多方面入手,多角度、深层次、高水平作了精彩的讲授,各个专题的讲授令人难忘,引人深思,是我们在理论上得到了提高,视野上得到了拓宽,思维上得到了改进。授课教师均为我国法律界著名专家学者,理论功底极深,引领法学前沿。从清华大学张建伟教授的以审判为中心的纵深思考到中国政法大学顾永忠教授讲授的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下的检辩关系等等,让我们这些 “久经沙场”的学员坐住板凳,没有感觉丝毫的乏味,享受遨游于法律知识海洋中的那种惬意。???? ??????? (二)授课贴近工作实用性强。授课教师多在法检一线或任兼职,接触疑难案件较多,对司法机关内部关系、程序熟悉,课件针对性强。清华大学张建伟教授的《知行不易,以审判为中心的纵深思考》带给我们公诉人对于“审判”更深意义的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张晓津为我们详细讲授了侦查监督工作中的几个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的顾永忠教授对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下的检辩关系进行更深一步的剖析,等等。

(三)对共性问题有深入研究。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能够体会到授课教师们对基层司法机关在案件定性及相关程序方面常常纠结的共性问题做的深刻剖析和讲解,为我们指明了解决问题的思路。这次学习,让我们有机会学习最先进的刑法学理念,理论界研究法律问题,主要注重的是它在理论逻辑上完整,就是看法律自身是不是符合逻辑,是不是能够自圆其说。当它违背逻辑关系或者难以自圆其说时,学者就会对立法提出评论或者建议,建议对法律进行修改。而司法是一种遵从立法规范前提下的动态活动过程,这个活动过程又必须有法定时限,虽然法院、检察院内部对某些法律问题的认识可能仍有争论,但这种争论必须按时了结,不能久拖不决。哪怕法律过于原则,存在缺陷,出现了一些不同的认识,但仍然必须通过审委会、检委会形式和决策原则,得出相对合理的结论,以维护法律提供人们稳定与安全的价值。司法角度的研究绝不仅仅限于在法律规范层面问题上的探讨,它需要在基本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在法律的框架之内,综合分析考虑很多的因素,在综合衡量多方利益的基础上,才能做出最终决断。有时,法官、检察官在讨论个案的具体处理方案时,原则的法律仅仅提供了某种价值选择的方向,起着导向定位的作用,而影响具体裁决的决定性因素,除有刚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更多的会取决于司法的经验和对现时各种影响性因素的准确把握及其价值权衡倾向。法院、检察院必须站在司法的立场,把静态的法律转化为动态司法所必须综合考虑的诸多因素及其价值轻重。司法实践它不是一个理论或者规范上的静态的东西了,而是动态的活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多种因素,最终到达的司法适用的各方的利益平衡。让我感受到法律背后的东西,那就是现实的各方的利益平衡,法律不是空洞的,不是表面的,法条跳动的背后是各方利益的再平衡,被告人的生命可能就在 “毫厘之间”。可以说能够起到举一反三,了解最新的刑法学理念和知识。

二、检察实务的理解 ? ?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我们只有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通过勤奋学习,以扎实的法律知识丰富我们的头脑,以扎实的业务技能升级自己的执法能力,努力提升执法水平和专业化技能,才能成为合格的检察官,才能不负人民所托,担当起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而此次培训正是给了我们一个良好的条件得以接触中国最前沿的法学理论。

(一)对刑事司法权威构建与公正法律信仰塑造的双重反思。很多案件会有公众质疑,司法机关缺乏社会的基本信任,究其原因概有以下几种:1.同案不同罚;
2.信息公开不及时;
3.对负面舆论应对措施不当或不及时;
4.司法工作人员推诿案件或不廉洁引起公众合理怀疑。现实中案件千差万别,没有完全相同的案件,同样的犯罪行为会有不同的危害结果,犯罪嫌疑人也会有不同的犯罪动机等等,在处理上自然会有差别。但在公众心目中,会将某一类相似的案件及案件结论相比较,这就需要将相关信息及时公开,或对负面舆论及时引导,消除公众怀疑。

(二)刑法规范与犯罪事实的衔接问题。刑法是一把 “双刃剑”,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刑法规范不能对所有犯罪情形描述殆尽,作为一名合格的司法工作人员,认定犯罪,应当在规范与事实之间反复斟酌,对各类证据详加甄别,重证据,不臆断。正如授课时所讲:“应当考虑行为人做了什么,而不是考虑他想了什么”。“案件推理要符合常情、常理、常识,做到罪责相适应”。例如:刑法第357条第2款明确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如果行为人将1克海洛因放入10克水的瓶中不以纯度折算,那么行为人将1克海洛因放入500克水的瓶中,真的应当以501克毒品将其入刑吗?再如:在距村镇很远的偏僻之地放火,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无罪,在距村镇很近之地放火,构成放火罪,那么距离多远是这个临界点?10米?20米?50米?根据风向、周边易燃物等具体条件如何判断?这些都需要司法者的智慧,更需要司法者心中的正义与良知。又如:很多基层法院对醉酒驾驶(危险驾驶罪)一律不适用缓刑,为何对醉酒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适用缓刑呢?答曰:有司法解释规定,严重醉酒构成交通肇事罪(三年以下量刑)的原则上不适用缓刑。但为何对交通肇事逃逸(三至七年量刑)的可以适用缓刑呢?轻罪重罚,重罪轻罚,何解? (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格局的新要求。“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侦查、起诉和辩护等各诉讼环节都须围绕审判展开,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在法庭。与其不相适应的制度设计和工作惯性,均需作出调整和改变。毫无疑问,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对防范冤错案件、推进司法公正起到根本保障作用。同时,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要求有大幅度提高。对检察工作而言,需要在新形势下重新界定“检侦关系”、“检审关系”,对侦查机关,要提高监督的能力,增强监督的勇气;
对审判机关,要提高指控犯罪、当庭讯问被告人、甄别证据以及与辩护律师针锋相对的抗争力。

三、再接再厉的方向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官的崇高使命和神圣职责,在今后工作中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继续坚守底线,严格要求。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认真专研法律知识,不断提升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树立终身学习思想,孜孜不倦、永不懈怠,使自己的知识层次随着新形势、新任务的变化而与时俱进。正如习总书记所说,年轻人要多读书,读好书,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才能跟得上时代的发展,作为一名新入职的检察院工作人员,同时也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要在离开校门之后,不扔书本,不忘学习,在学习中提高素质,提升能力,在学习中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这样才能够开阔视野,不断更新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才能更好地适应自身的发展。这次培训专业性很强才知道自己的知识还很浅薄,没有涉足的知识领域还太多太多,需要学习的本领也很多,因此,使我更加明白不断学习的重要性,只有不断学习,多读书,读好书,做一名善于思考的学习型干警,才能全面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严格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铁律,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严则严,当宽则宽,突出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管好自己,管好自己的团队,始终做到自警、自省、自励,不因徇私、徇情影响案件处理,以前车之辙为鉴,警钟长鸣,坚决以高度的责任感、扎扎实实的作风和廉洁奉公的态度开展工作。

(二)继续夯实基础、提升自我。因平时案件多、工作繁忙,对刑法理论和有些检察实践中的一些专门性问题了解不够深入,这次学习,无论是授课学者的精彩纷呈的剖析典型案例,还是对司法实践中所遇到问题的答疑解惑,都使我们学员不但开阔了视野,更使我们茅塞顿开。同时也通过认真的学习和研讨观摩,提升了工作实践能力和理论素质,对今后的学习工作注入了新的血液和动力。我们所从事的审查起诉工作,是法律赋予我们检察人员的神圣职责,我们所从事的检察工作身处法律的前沿。当前新的社会改革与经济发展给我们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如果仍是坐井观天和停滞不前,不能坚持与时俱进,适应新形势下司法改革的需要,就不能真正适应当前检察工作。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我们只有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通过勤奋学习,以扎实的法律知识丰富我们的头脑,以扎实的业务技能升级自己的执法能力,努力提升执法水平和专业化技能,才能成为合格的检察官,才能不负人民所托,担当起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这次学习,不仅是给我们上了几堂理论课,更是提醒鞭策我们要本着学中干、干中学的理念,将学习到的法律理论知识与新时期的执法实践紧密结合起了,以先进的理论指导检察工作实践,在检察工作实践中总结经验,扬长避短、不断进取。

(三)继续不忘初心,坚持前进。理论和实践的紧密结合,为我们的业务工作“满格充电”,使我们对业务工作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在思想理念和眼界思维等方面都有了新的领悟和提高,法治思维和公正执法,检察官的职业责任感、使命感等意识进一步增强,真正达到学以致用,以学习促进工作的目的。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培训学习不是简单的拿笔去记、拿麻袋去装,而是要用心去感悟和提升,付诸实践去检验和深化,它为我们打开了一扇开阔眼界和思路的大门,给我们提供了一整套新思维、新信息、新思想。理论的平台已经搭建,剩下的需要我们把理论和实际联系起来,把所学、所感、所获放在今后的工作中去感悟、思考、分析,进行运用、转化和提升,用学到的知识,用更新的思路,认认真真干好本职工作。作为一名公诉部门的检察人员,我要以此次学习为契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积跬步方能达千里,积小流方能成江海,坚持与时俱进,通过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真正适应当前工作形势的实际需要,成为一名让人民满意的合格的检察官。

四、不忘使命的历史。

在培训的过程中,还有幸参观了瑷珲历史陈列馆? 瑷珲历史陈列馆是一部百看不厌的书,它真实的记载了中俄关系的演变史。主展厅入门左侧是有创意的城墙,上面是210平方米的大型铜浮雕《美丽富饶的黑龙江》,右侧是五面风墙,五面风墙悬挂大小不等的1858个风铃,在微风中摇曳作响,诉说1858年那个强权下的条约,哭诉着那个苦难悲惨的历史! 展馆一厅集中反映了**历史陈列馆的主题。主要内容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黑龙江是中国北方民族的母亲河”。说明从遥远的古代起,源远流长、支流众多的黑龙江流域就哺育着自己的优秀儿女——中国古代北方诸多民族。他们在美丽富饶的黑龙江流域广袤的土地上,世代劳动、生息、繁衍,与血脉相连的中原各族一起,创造了中华民族灿烂的文化和辉煌的历史。

第二部分:“十七世纪的黑龙江流域和中俄《尼布楚条约》 ”,说明从十七世纪四十年代开始,清政府统治下的蒙古、鄂温克、达斡尔、鄂伦春、满族、赫哲、费雅喀等黑龙江流域各族,遭到了沙俄哥萨克的严重侵扰,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清政府被迫组织了雅克萨之战,通过外交谈判,中俄两国签订了《尼布楚条约》。

第三部分:“十七世纪末至十九世纪中叶的龙江流域”,说明《尼布楚条约》签订后,清政府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了对外兴安岭以南、黑龙江以北大片领土的管理。在约一个半世纪的和平环境里,黑龙江流域的社会经济得到稳定发展,**发展成为黑龙江中上游地区的中心城市。

第四部分:“十九世纪下半叶的黑龙江和中俄《瑷珲条约》”,说明十九世纪下半叶,清帝国已由盛至衰、内外交困,面对强邻沙俄对黑龙江流域的再次入侵,再也无力自卫和反抗。1858年,在沙俄东西伯利亚总督穆拉维约夫的武力威逼下,黑龙江将军奕山被迫与之签订了丧权失地的《瑷珲条约》。

第五部分:“<庚子俄难><和‘重建**>”,说明《瑷珲条约》生效后,黑龙江两岸中俄贸易发展起来,**64屯地区仍归中国管辖。1900年,义和团反帝爱国运动爆发,沙俄借机出兵中国东北,制造了震惊世界的“海兰泡惨案”和“**六十四屯惨案”,烧毁了**和瑷珲。

展览中最引人注目的要数《海兰泡惨案》半景画。画长76米,宽19米,给人以强烈的视觉冲击力和心灵震撼力。1900年7月17日,俄军越过精奇里江,对**六十四屯中的布丁屯居民大肆焚杀,强行驱赶过江。接着派出骑兵,将未及渡江的二十八屯中国居民“聚一大屋中,烧死无算”。一时浓烟蔽日,死里逃生的中国居民扶老携幼,奔逃黑龙江边,绕越不能,哭号凄惨,俄军骑兵追来,弹飞如雨,血染黑龙江水。**六十四屯全被俄军焚毁,枪杀、烧杀、淹毙的中国居民达2000多人。十几日后,黑龙江底沉溺的无数尸体翻浮水面,顺流淌去,江面上浮着一层油,江水奇臭,惨状不可尽诉。

展厅内有《瑷珲条约》、《尼布楚条约》两个写实雕塑场景,形象的再现了历史的真实场面。1900年**城被毁后,**人民进行了不屈抗争, 通过该条约,沙俄割占了中国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的60多万平方公里的领土,正如恩格斯所说,俄国不费一枪一弹 “从中国夺取了一块大小等于法德两国面积的领土和一条同多瑙河一样长的河流”。

看完展览来到半景画馆外,沿阶梯向上攀登到展馆顶部,俯视波涛滚滚的十里长江,眺望**的64屯,遥看魁星阁和见证松。看四周绿树成荫、鸟语花香的幽雅环境;
想起陈列馆题词:“牢记历史,开创未来!”“不忘国耻,自强不息!”“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保卫祖国,唯有自强!” ??? 最后,以江平教授撰写的呼格吉勒图墓志铭片段结尾,愿与各位同仁共勉!“……优良的司法,乃国民之福。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惜无此福。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权柄者,应重证据,不臆断。重人权,不擅权。不为一时政治之权益而弃法治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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