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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解读

时间:2019-02-08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本文主要针对招标投标领域内存在的一些问题,各地各部门均出台地方和部门规则。并提出《招标投标法》的有些规定显得较为原则。为此,《条例》的出台并实施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要求,体现了《条例》实施的更多意义。
  关键词: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法;条例实施;实施意义
  Abstract: this paper mainly for bidding of som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field, all localities and departments are on local and departmental rules. And put forward the invitation and submission of bids law of some provisions appear relatively principle. For this, "byelaw" issued and implement further refined and clear the invitation and submission of bids law of the relevant requirements, embodi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gulations of the more significance.
  Keywords: tender and bid; The bidding law;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Implementation significance
  
  
  中图分类号: 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自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拉开、推行和发展招标投标制度的序幕,发展至今已多年,主要经过了招投标制度初步建立阶段(80年代~90年代初)、招投标制度规范发展阶段(90年代初期到中后期)以及招投标制度不断完善阶段(90年代后期至今)等三个时期。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已经走过了12个年头,它在规范工程项目建设、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权益、减少工程建设经济纠纷,保证工程项目质量、节约建设投资成本等方面成就显著。但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在有些地方和领域,招标投标环节成为权力寻租、贪污腐败的高发频发区,“内定”、“陪标”、“串标”、“围标”、“泄标”屡禁不止,一整套程序被“合法”地暗箱操作,扭曲成为“潜规则”的保护伞。不规范、不公正的招标投标,不仅未能实现降低成本、择优成交的目的,反而增加了交易成本,并体现在工程成本中,最终是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社会影响十分恶劣。面对破解以上中国工程招投标领域的恶疾问题,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对当前中国招投标领域亟需解决的焦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作了具有操作性的规定,对于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投标事业健康发展,将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2《条例》的实施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针对招标投标领域内存在的一些问题,各地各部门均出台地方和部门规则,但由于《招标投标法》在操作层面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有所缺失,导致这些规则的某些条款或因互相冲突而难于执行,或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效力有限。由于现行招投标法规性文件存在许多不一致的规定需要统一,《招标投标法》的一些规定需要加以解释、说明、补充、完善,2006年初,国家发改委会同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等有关部委开始起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统一各地方和部门的招标投标相关规则,增强《招标投标法》的可操作性。
   《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公开招标采购过程(包括采购对象的审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中标、授标等环节)中所存在的泄露保密资料、陪标围标、歧视排斥投标、黑白合同等违法现象几乎都是公开的“秘密”。如何界定虚假招标、违法招标、规避招标的行为,并加以制裁?如何更好地落实《招标投标法》?《条例》从行政法规层面作出了最直接的诠释,将《招标投标法》中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化,将招标投标行为明晰化,将行政管理统一化,将职业资格公开化,给占中国社会经济总量四分之一、委托招标金额近10万亿的招标投标市场,又上了一把监管大锁。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义
  3.1《条例》的实施将统一招投标市场规则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为做好本部门、本地区招投标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陆续出台了招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法规范招投标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由于大多数配套文件在制定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协调,客观上造成了规则不统一,不利于招投标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应按照“下位法遵循上位法”原则,及时清理不符合、不适应招投标市场发展要求的法规规章,避免政策不一、政出多门。《条例》在行政法规层面对招投标配套规则进行了整合提炼,必将促进招投标规则的统一。
  3.2《条例》的实施增强了《招标投标法》的可操作性
   从第一份招标制度诞生到今天,招投标经历了30年的历程,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注册招标代理机构近6000家,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超过100万,每年招标项目超过10万个,委托招标金额近10万亿,占中国社会经济总量的四分之一。据了解,2000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虽然对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招投标领域的律师和一些专家表示,《条例》对各种违规行为的具体规定是一大立法亮点,尽管实践中是否能够涵盖所有情况还不得而知。新出台的《条例》,对上述行为做出细化性的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关于“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关于“串通投标”,第三十八条关于“以他人名义投标”,第三十九条关于“弄虚作假”之规定,分别列举了具体情形。
   《条例》还明确了对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如对虚假招标处以项目合同金额0.5%至1%的罚款;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处5万至25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10%的罚款。
  3.3《条例》的实施将规范行业乱象
   首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既是一部法规,更是一部招标行业的操作指引。它对招标概念、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归纳,如对“招标条件”、“可以不招标的项目”、“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资格预审”、“招标终止”等过去比较模糊的内容统一了标准并作了详细的解释说明,这更有利于规范操作。
   其次,目前招标行业多头管理的现象,已经严重制约了招标投标行业的发展,《条例》更多地提及了政府各部门间的协作,同时树立了发展改革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地位和监督检查作用。《条例》还明确了协会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巩固了协会的法律地位。
  第三,《条例》对招标行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法。比如对招标代理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费;招标人违反国家有关收费规定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指定媒介违法收取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或者中标候选人公示费用;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或者受理投诉过程中违法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等违法违纪问题都做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3.4细化防止虚假招标的规定,强化对招标门槛的监管
   防止投标企业弄虚作假、串标、抬标,首先要强化对招标门槛的监管,对于企业资质、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各方面都需要一个严格的审核,从源头上规范投标企业。为此,《条例》进一步充实细化了防止虚假招标的规定。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为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交易,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3.5《条例》的实施将实现两法的衔接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有侧重,前者是规范境内招投标活动的一般法律,后者主要规范我国的政府采购活动,对政府采购中的招投标活动也作了规定。为进一步明确调整范围,《条例》第2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所称的招标投标活动,是指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活动。”第3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前款所称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可行性研究、科学研究等。”同时,《条例》附则对工程、货物和服务分别作了解释。
  4展望
   随着招标投标行业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招标投标法》的有些规定显得较为原则,有的缺乏必要规范,不能很好地满足实践发展需要。为此,《条例》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要求,对相关概念进行了解释;对规定得较为原则的程序予以具体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有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补充,弥补了各部门和各地方在执行招标投标制度过程中依据不足或效力不够等问题,进一步增强了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操作性和约束力。为此,《条例》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明确提出了要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制度,通过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进一步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行业信用环境。
   《条例》的施行意义重大,它为各地方各部门制订规则提供了详细的上位法指引,对于解决招标投标工作中的诸多实际问题,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它将迎来招标投标行业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全面建立时期,使招标投标行业从“有法可依”进入“有法必依”的规范发展阶段。当前,首先要加大对《条例》的法制宣传和依法监管。要有计划地组织投标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进行法制学习,更好地让各方责任主体在实际招标投标活动中贯彻落实条例精神。要在招标投标行业内加强各个层面的立法监督,切实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维护招标投标法制的尊严与权威,让招标投标活动在统一的法制体系内,在公平公正有序和谐的环境中健康进行。
   总之,我们要抓住《条例》开始实施这个契机,以《条例》为依据,梳理已有的招标投标规章和政策,对那些“行业垄断”、“地方保护”、“区域封锁”的招标投标规则及时修订或废除,以适应时代对行业发展的要求。同时,着眼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效率与公平,诸多错综复杂关系,着力把握行业规律,创新管理理念,转变监督方式,在破解行业难题的基础上,建立统一完善的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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