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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xx县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 浅谈枫桥经验社区矫正

时间:2019-02-1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浅谈**县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 ? ? 摘要: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 关键词:社区矫正? 规范化 ??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却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矫正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趋势。

我国于2003年开始试点社区矫正工作,2009年全国全面试行,2013年全国全面开展。2012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施行,成为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法律武器。随着工作的深入推进,法律支撑欠缺、办法不完善成为影响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主要因素。在《社区矫正法》未出**,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是保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重新违法犯罪的最有效途径。

一、当前制约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重刑观念严重,社会群众认识程度不高 我国文化中一直存在“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理念,民众的善恶报应观念根深蒂固,对刑罚尤其是死刑和监禁性的威慑功能寄予厚望,从而与社区矫正的刑罚观念形成了天然的冲突。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出于自身安全考虑,社会公众痛恨犯罪人,希望对其严惩不贷,希望司法机关将其长期封闭关押甚至判处死刑,实际上对也是为了保护自身安全的一种本能要求。居民对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大多表示陌生,认为社区矫正就是判了刑不用进监狱而是在社区、在家服刑就行,对接受社区矫正的犯罪人普遍存在防范心理,认为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负面影响,或多或少存在着担忧与不安,尽量避免与服刑人员接触,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许多困难。社会公众希望犯罪人能够改邪归正,不再危害社会,但缺乏必要的宽容接纳之心。这种社会氛围一方面使得犯罪人自动去寻找某种对应关系,逐渐认同自己的犯罪身份,对周遭的冷落、排挤和轻视习以为常,不思进取,自暴自弃,自我放逐,对未来绝望,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犯罪人的复仇和憎恶情绪使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期间对自己的犯罪身份极为敏感,不愿参加公益劳动、集中教育等,不愿接受司法行政人员的拜访,怕暴漏自己罪犯的身份。

 (二)、队伍建设问题,缺少专业化的矫正工作者 现行社区矫正体制把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定位于县(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所,这二个机构都承担着司法行政工作庞杂的综合职责和政府的中心工作,行政人员没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来执行社区矫正,很多同行已多场合提及此事,尤其对从事社区矫正执法的人员在要求上没有底线,造成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很难做到专业化、专职化,甚至通过政府购买而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工也无法做到专职,还要承担司法所其他内勤工作,这是基层社区矫正日常监管、教育、帮扶措施时常很难落实到位的主要原因。理顺管理体制,构建统一的刑罚执行体系,把监狱管理和社区矫正管理纳入其中,做到机构专门化、执法专业化、人员专职化,才是社区矫正工作未来发展的终极目标。

二、基础规范化是社区矫正工作之根 (一)、要有坚强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之一,缺少人力、物力、财力、权力,必须依靠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大力支持,才能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因此,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局牵头组织、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以社区矫正办为平台,积极协调处理有关社区矫正执法的重大事项。

(二)、要有专业的社区矫正执法队伍。?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应由专门、专职、专业的队伍来实施。因此,成立一支精业务、通法律、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开展好工作的必要条件,可通过招录、选调、聘用等方式配齐社矫干部,整合社会资源,建立由“两代表一委员”、机关工作人员、村干部以及其他社会热心人士等组成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来补充不足。

(三)、要有完善的社区矫正后勤保障。社区矫正任务重、工作多、事情杂,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应建立完善的后勤保障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组织、编办、人社等部门解决人员问题,财政部门解决经费问题,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提供专业服务。

? (四)、要有健全的社区矫正工作场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参加每月各八小时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进行个别教育、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因此,应建立健全的社区矫正工作场所,做到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便民化,夯实社区矫正工作堡垒。根据全国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工作会议和全省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推进会相关部署要求,XX县将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列入“十三五”规划,我县结合实际调剂老局办公用房作为筹建县社区矫正管理中心用房(规范中)计划建设办公用房800平方,预计费用360万。

???? 三、制度规范化是社区矫正工作之魂 通过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使社区矫正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更加科学,保障力度不断增强;
使开展社区矫正的优越性的更加鲜明,社会认同感明显提升;
使社区矫正内容更加丰富,制度建设不断完善;
使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更加扎实,取得的成效进一步凸显;
使社区矫正方法更加有效,矫正对象服刑意识不断增强;使社区矫正力量更加优化,矫正质量进一步提高。

?? (一)、落实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制度。抓好源头控制,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接受社区矫正。规范调查评估工作内容和程序,认真落实审前调查评估、假释环境评估,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减少非监禁刑罚执行风险。

??(二)、落实社区矫正移交衔接制度。接收时,严格核实居住地,坚持社区矫正人员到居住地报到并接受矫正的原则。采用“报到回执、集中衔接、当面交接”等衔接方法,确保人员、文书移交“双到位”。对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法律文书不齐全、不符合居住地原则的,应及时与决定机关进行协调。对人员未按时报到的,应通过电话催到、书面责令等进行查找,对查找后下落不明的,按照有关程序报请决定机关收监执行。

??(三)、落实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共享制度。司法行政机关每月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治安等部门提供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公安机关负责实时监控,发现有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行为,第一时间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并协助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作出警告、建议撤销缓刑或假释、建议收监执行、建议治安处罚等决定时,应及时告知法院、检察、公安等部门。

??(四)、落实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制度。规范请假程序、建立担保机制、细化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本县行政区域,一次请假不得超过一个月,无假外出按脱管处理。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务工,可申请居住地变更,如无法变更居住地,应每月回司法所现场报到。

??(五)、落实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制度。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进行规范,建立奖励惩罚机制,细化考核程序,规定社区矫正人员积极主动接受监管或在工作生活中表现突出,对社会作出有益贡献,应加分奖励,特别突出者可给予通报表扬、评选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否则,将扣分处罚,严重者将受到口头警告、警告等处分,三次警告后,司法行政机关建议法院撤销缓刑或假释。

??(六)、落实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司法行政机关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3日内应组织进行宣告,自宣告之日起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一人一档。档案分正卷、副卷,正卷为执行档案,装各类法律文书。副卷为工作档案,装日常监管文字记录材料。使用专门的档案柜,由专人负责管理,要及时、准确、详细、规范的对档案中的材料做文字记录。

??(七)、落实社区矫正工作考核制度。考核可采用扣分制,总分为 100 分,每个扣分单项不设最高扣分限值,扣完总分为止。半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与司法所工作经费、司法辅助人员工资的发放相挂钩,采取不定期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考核,每月公布扣分情况。

??(八)、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成立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小组,配置必要的应急装备和交通工具,在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要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动态的经常性分析,及时发现和掌握社区矫正人员自杀、行凶、闹事、非正常上访等危险苗头,采取有针对性的疏导、管理、教育措施,把各种突发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九)、落实社区矫正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保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细化职责,列举可能出现的渎职犯罪情形,平时加强工作督察,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警钟长鸣,预防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被矫正的悲剧发生。

??(十)、落实社区矫正人员脱管追查制度。明确法院、检察、公安、司法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成立追查小组,司法组织、公安协助、检察监督、法院裁定,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四、 监管规范化是社区矫正工作之本 ??? 笔者认为,做好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要转变传统思维,规范监管理念。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因此,宜树立以情感人、以理服人,教育帮扶为主,惩治处罚为辅的监管理念。要创新思维载体,以 “三个第一”为标准要求自己,规范监管方式,做到服务群众第一、依法监管第一、认真履职第一。根据规章制度,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监管工作。在制定的各项制度范围内,开展监管工作,做到科学、规范、合理、合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 (一)、是严格规范入矫关。严格入矫接收程序,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的社区服刑人员,组织及时查找并与原判法院取得联系,并给予警告处分,防止出现脱管和漏管现象。首次入矫时,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入矫宣告和谈话,建立了由司法所专职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干部、社区志愿者、监督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矫正责任书,确保了监督管理有效落实,切实防止了服刑人员在移交衔接阶段的漏管问题。

  (二)、是严格把控出入关。为保证社区服刑人员的外出请假严肃性,确保外出期间的管控,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必须书面申请请假书,由监管人作为担保人并做出担保承诺,请假时间七天以内的,由乡(镇)司法所根据服刑人员平时的表现及接受教育配合管理情况出具批准意见,请假时间七天以上的及时上报县司法局批准。同时要依托现代科技,规范监管手段。将信息技术监管与常规监管相结合,使用QQ、微信、定位手机系统等现代科技手段,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实时监控社区矫正人员动态。监管时,尊重他们的人权、隐私。

  (三)、是创新教育矫正方式。根据年初制定的社区矫正年度集中教育计划,各司法所按照学习计划开展集中教育,确保教育矫正落到实处。学习方式多,为防止学习枯燥,各司法所充分利用学习方式的灵活性,采用集中授课、矫正人员谈心得、观看教育片、以案说法等方式组织集中学习,取得了较好的学习效果;
学习内容广,社区矫正人员是高危人群,是社会上的灰色大军,要确保社区矫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必须在法治教育上下足功夫,花大力气。在制定年度集中教育计划时,全面要求各司法所组织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禁毒法》等重点法律,并及时组织学习“**县社区服刑人员涉嫌恶性重新犯罪事件”等重大事故案例,用深痛的教训给服刑人员上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社区服务巧,为了确保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同时注重社区服务的可操作性,考虑社区服刑人员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技能水平、正常工作学习需要等情况,合理安排服务内容和方式,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形式多样的社区服务活动,如组织服刑人员到社区、广场、敬老院进行大扫除劳动,帮助孤寡老人整理居室,清理杂物,整洁环境。

加强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要明确目标要求,推进我县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努力提高试点工作质量和水平,为维护**的和谐稳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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