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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风险补偿

时间:2017-05-3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2014)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风险补偿金的风险防控和奖励引导作用,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实行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第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确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已确认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

第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进行计算。

第六条 可用于结余奖励的风险补偿金包括:

(一)已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为防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整体风险,这部分资金应分年提取。

(二)按一定比例预先动用未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这部分资金应在最终清算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金额时予以扣减。

第七条 已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分年提取办法,以及未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预先动用比例,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

第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以下简称结余奖励资金)年度总额和分配方案,由国家开发银行省级分行商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制定,并报省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备案。

第九条 结余奖励资金年度总额和分配方案的研究制定,应综合考虑已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金额、逾期本息、未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期

风险、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贷款管理情况等因素。

第十条 结余奖励资金由国家开发银行省级分行根据备案后的分配方案,支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地方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亏空分担资金,由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及时足额划拨国家开发银行。

第十一条 结余奖励资金用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用途包括:

(一)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相关的直接支出,包括宣传教育、业务培训、交通通讯、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业务支出;

(二)弥补学生因死亡、失踪和丧失劳动能力确实无力归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所形成的风险。

第十二条 结余奖励资金用于弥补学生因死亡、失踪和丧失劳动能力确实无力归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所形成风险的,应由共同借款人(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

第十三条 结余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以及其他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第十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和相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年度终了,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应会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分析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情况,包括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情况、风险补偿金预拨情况、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余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形成报告报送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将适时对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风险补偿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包括已结清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分年提取办法、未结清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预先动用比例、结余奖励

具体实施办法等,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国家开发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的,风险补偿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篇二:《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全文

《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全文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日前举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等情况政策吹风会,教育部副部长杜玉波在介绍相关情况时表示,7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文件近期将以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四部门的名义正式印发。>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银监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目前,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已基本建立。作为高校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助学贷款经过多年探索和完善,逐步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和高校特点的发展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对确保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贷款政策,切实减轻借款学生经济负担

(一)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经办机构(组织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或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教育部门,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二)贷款最长期限从14年延长至20年。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6年、最长不超过1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0年、最长不超过14年,现统一调整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三)还本宽限期从2年延长至3年整。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由原来的2年延长至3年整。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四)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各高校要合理利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或学生奖助基金,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用于救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经办机构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五)简化学生贷款手续。各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要简化贷款手续,不得要求学生提供与贷款申请无关的材料。学生开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证明时,严禁收取任何费用。各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应改进服务,简化流程,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的,只需完成申请继续贴息的相关手续,可不再签署贷款展期协议。借款学生根据贷款合同提前还款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二、健全运行机制,促进国家助学贷款持续健康发展

(一)及时足额安排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各级财政部门和高校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归集全省各级财政和地方高校应承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考核制度。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监管时,综合考虑风险补偿金的缓释作用,对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风险补偿金覆盖部分适用零风险权重,未覆盖部分采用75%的风险权重。各金融机构在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进行内部监管时,应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同时,充分考虑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和风险特征,准确计量资本和拨备要求。各经办银行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要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和考核。

(三)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和征信宣传。各高校应加强学生信用意识和诚信观念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学校诚信教育工作的定期考核和业务指导。各经办银行应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严格履行信息采集和上报责任。经办银行经借款学生书面授权使用借款学生的个人征信信息,无需再次告知借款学生;对没有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依法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借款学生的不良信息。

三、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升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水平

(一)进一步落实学费和贷款代偿政策。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规定,尚未出台政策的省份应尽快出台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鼓励地方高校毕业生到本行政区域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地方高校毕业生代偿资金原则上由省级财政承担,中央财政根据西部各省份财力状况、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规模以及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等因素,对西部省份予以奖补。

(二)加强经办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各县级政府要尽快成立专门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确保正常运转,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并保障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等方面待遇。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推动经办机构之间的联动机制,建立资助中心、高校和金融机构

之间的合作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促进协同配合,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工作。

(三)加大国家资助

助学贷款风险补偿

政策宣传力度。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中全面、完整介绍高校学生资助政策,方便学生知晓国家资助政策,合理选择学校和专业。普通高中要大力开展高校资助政策宣传工作,介绍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资助政策,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在发挥传统媒体作用的同时,充分运用网络时代新媒体传播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对于艰苦边远山区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的区域,有关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专门人员,深入基层和农村经济困难家庭宣讲资助政策。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二)本意见所指的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且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三)此前下发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2015年7月13日

篇三:助学贷款业务介绍课后答案

课后测试 如果您对课程内容还没有完全掌握,可以点击这里再次观看。观看课程 测试成绩:93.33分。 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中指定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是: √ A 中国建设银行

B 中国工商银行C 中国银行

D 中国农业银行正确答案: B2. 在国家助学贷款试点阶段,作为部际协调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由哪个机构设立: √ A 教育部

B 财政部

D 中国工商银行

正确答案: A C 中国人民银行

3. 根据《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财政贴息负责学生所借贷款利息的: √

A 0.3

B 0.4

C 0.5D 0.6正确答案: C4.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时间是: √

B 1999年 A 1998年

C 2000年

正确答案: C D 2004年

5. 2004年的“助学贷款新政策”规定,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多少年内还清: √

B 4年

C 5年 A 3年

D 6年

正确答案: D6.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B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普通高校和经办银行共同承担

D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正确答案: B

7.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可以申请的最高额度是: √

A 5000元

B 6000远 C 每所普通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

D 8000元

正确答案: B C 7000元

8.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对象不包括在中国境内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 √

A 本、专科学生

C 研究生 B 高职生

正确答案: D D 博士后

9. 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如需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展期,需要在毕业前多长时间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 √

B 20日 A 10日

C 30日

D 60日

正确答案: C10.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所借贷款利息由财政分级贴息,贴息比例是: ×

B 0.6

C 0.8 A 0.5

D 1

正确答案: D判断题 11. 申请国家贴息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无须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正确12. 与国家助学贷款比较,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财政也贴息,但是幅度没有国家助学贷款大。 √

正确

错误正确答案: 错误13. 在国家助学贷款试点阶段,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

正确

错误正确答案: 错误14. 在“助学贷款新政策”阶段,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2年内,都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 √

正确

错误正确答案: 错误15.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性申请,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分年发放。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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