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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时间:2017-03-07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区县安全监管局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并实施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

(一)零售(加油站);

(二)批发经营(带有储存设施);

(三)仓储经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由区县安全监管局实施。其中,奉贤区、金山区、闵行区、青浦区安全监管局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其他区县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暂由市安全监管局实施。

企业申请多种经营方式,其中涉及批发经营(带有储存设施)或仓储经营的,相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由市安全监管局实施。

三、经营方式

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分为:

(一)零售(加油站);

(二)零售(除加油站);

(三)批发(不带储存设施);

(四)批发(带有储存设施);

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用自有储存设施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的,应申请批发(带有储存设施)。

(五)仓储经营。

仓储经营是指利用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场地,专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危险化学品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仓储经营企业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应同时申请仓储经营和批发经营。

四、办理时限

(一)新设申请、延期申请:20个工作日

(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二)变更申请:10个工作日

五、申请类别

(一)新设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新设申请: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或被注销的;变更经营地的;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二)延期申请

企业需要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

办理延期手续时,如经营企业有变更事项,应结合延期一并完成,无需单独办理变更手续。

(三)变更申请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门牌号(指因道路建设变更路名等原因,由公安机关依法变更门弄牌号并经相应变更工商登记的情形);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

(四)遗失补办申请

企业遗失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的,应在本市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后,提出申请。

(五)注销申请

企业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提出注销申请。

 

六、网上申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受理统一使用市安全监管局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登录“上海安全生产”网() “网上办事”-“在线受理”,进行注册并经审核后进行 “在线申请”,根据系统提示填写表格、上传电子版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均须用原件(如无原件,复印件须经企业盖章)拍照或扫描形成彩色图片文件,并以WORD或PDF文件形式(可内含图片)上传。每个文档标题应当与其内容一致,文件内容应清晰可辨。

企业网上申请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但需承诺对所有文件、资料真实性负责,并将全套纸质材料存档备查。如发现申报文件、资料等与企业事实不符,除责令整改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纳入上海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

七、网上受理

市和区县安全监管局分别设立受理窗口负责许可申请的咨询、受理、颁证等工作。各受理窗口的地址、联系电话应当在“上海安全生产”网公开。

 

市安全监管局窗口的地址:瑞金二路108号民防大厦2楼9号、10号窗口 

联系电话:54666232

 

金山区安全监管局受理窗口的地址:金山区龙山路555号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57922328

 

奉贤区安全监管局受理窗口的地址: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58号奉贤一门式安监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57185999

 

闵行区安全监管局受理窗口的地址:闵行区沪闵路558号511室

联系电话:64131839

 

青浦区安全监管局受理窗口的地址:青浦区青舟220号514室

联系电话:69736082

 

受理审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按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即予以受理,由信息系统告知企业,并出具受理书面凭证;

(二)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通过信息系统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即告知不予受理。

八、申请材料

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提交材料根据经营方式各有不同,具体说明详见附件1-6。

附件:批发(不带储存设施)经营企业新设、延期申请材料说明零售(除加油站)经营企业新设、延期申请材料说明批发(带有储存设施)经营企业新设、延期申请材料说明零售(加油站)新设、延期申请材料说明仓储经营企业新设、延期申请材料说明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注销、遗失补办材料说明

九、许可证书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分为正本、副本、附页。正本、副本、附页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格式由市安全监管局统一设置。

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附页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住所(注册经营场所、储存场所);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姓名);

(四)经营方式:

注明 “零售(加油站)”、“零售(除加油站)”、“批发(不带储存设施)”、“批发(带有储存设施)” 、“仓储经营”中的相应经营方式。

(五)许可范围:根据经营方式载明不同内容。

正本载明:许可范围见副本。

仓储经营企业副本载明:仓间或储罐编号、危险化学品类项、该仓间或储罐最大储存量、可以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名。

其他经营方式的企业副本、附页载明:汽油、煤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类项、品名。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证书编号;许可证采用统一编号方法:沪(A)安监管危经许[B]GH。其中A为区县简称(如奉贤:奉,金山:金,闵行:闵,青浦:青),B为4位阿拉伯数年份(如:2013),G为2开头的6位阿拉伯数流水号(如:200001),H为可多选的经营单位特征代号(Q:汽油、煤油,D:剧毒化学品,F: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Y:易制爆危险化学品,S: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

(八)发证机关;

(九)有效期延续情况。

另副本注明:请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

 

 

 

附件1

 

批发(不带储存设施)经营企业

新设、延期申请材料说明

 

一、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含承诺书)

说明:申请书应盖企业公章,内容与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的表格一致。

二、经营许可的相关文件

(一)经营的汽油、煤油属于成品油的,应提交符合有关规定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说明:A.成品油经营企业应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相关规定;

B.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应出具《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必须出具商务部发放的经营批准证书。

(二)经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说明:经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企业,应提交进口、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说明:

主要负责人是指危险化学品单位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一般情况下,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包括厂长、总经理或者董事长等。如由其授权或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担任主要负责人,应提交任命书。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危险化学品负责人、管理人员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承诺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说明:A.经营场所地址应与企业营业执照地址一致;

B.经营场所应有产权证证明文件,房屋用途应为:非居(如:商业、店铺、办公、工业等);

C.租赁经营场所的,应提交租赁合同或协议,在有效期内。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一致)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说明:企业申请时无需提交,但要建立存档备查。

 

 

 

附件2

零售(除加油站)经营企业

新设、延期申请材料说明

 

一、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含承诺书)

说明:申请书应盖企业公章,内容与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的表格一致。

二、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A.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各类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B. 零售企业应有装卸、搬运、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防火花工具使用等岗位操作规程。

三、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说明:

A.主要负责人是指危险化学品单位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一般情况下,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包括厂长、总经理或者董事长等。如由其授权或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担任主要负责人,应提交任命书。

B.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危险化学品负责人、管理人员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C.企业应提供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说明:A.经营场所地址应与企业营业执照地址一致;

B.经营场所应有产权证,房屋用途应为:非居,如:商业、店铺、办公、工业等,如租赁经营场所的,应提交租赁合同或协议,在有效期内。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一致)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附件3

批发(带有储存设施)经营企业

新设、延期申请材料说明

 

一、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含承诺书)

说明:申请书应盖企业公章,内容与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的表格一致。

二、经营许可的相关文件

(一)经营的汽油、煤油属于成品油的,应提交符合有关规定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说明:A.成品油经营企业应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相关规定;

B.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应出具《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必须出具商务部发放的经营批准证书。

(二)经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说明:经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企业,应提交进口、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说明:

A.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各类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B.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C.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应有装卸、搬运、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防火花工具使用等岗位操作规程。

D.带有储存如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应有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说明:

A.主要负责人是指危险化学品单位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一般情况下,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包括厂长、总经理或者董事长等。如由其授权或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担任主要负责人,应提交任命书。

B.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四条第(四)

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有企业任命书。

C.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资格证书,证书均应在有效期内。应提供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证明文件。

D.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电工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五、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说明:

A.经营场所地址应与企业营业执照地址一致。

B.企业的经营场所应有产权证;延期申请企业如无产权证的,应有相关政府部门出具土地房屋用途的证明。

C.租赁经营场所的,还应提交租赁合同或协议,在有效期内。

D.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在厂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其办公场所由安全监管部门现场核查确认。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一致)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说明:

A.按照《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11〕98号),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含中央驻沪企业、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直接监察单位,应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B.经营企业应提交经上述相应部门盖章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八、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说明:

A.2006年10月份前已存在的储存设施,应有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2006年10月后建设的储存设施,应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和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B.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利用自有储存设施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的,应提交自有储存设施资质(消防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资质范围应覆盖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

C.剧毒化学品储存场所应有技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九、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提交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应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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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除应提交上述备案证明、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A.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八大类场所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B.确定重大危险源的级数,并建立定期检测、检查的档案。

C.有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系统。

十、安全评价报告(1.新建企业,可用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代替经营评价报告。2.涉及改、扩建项目的经营企业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可用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代替经营评价报告)

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可用自有储存设施,提供自有储存设施资质,应覆盖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经过安评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无需提交安评报告;没有经过安全评价的,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附件:

安全评价报告附件由企业提供,评价机构确认。

(1)经营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许可相关文件;

说明:经营场所建筑物应有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

(2)储存设施的其它相关材料;

说明:

A.储存设施已安装符合规定的安全设施设备,并经检测检验合格。

安全设施设备包括: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按规定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可能散发有毒气体的场所应按规定设有毒气体报警装置;危险化学品储罐应设置高液位报警装置及紧急切断联锁装置;应配备对外报警联络的通讯设备。

检测检验报告包括: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检查合格报告;特种设备检测合格的有效报告;避雷、静电接地设施等检测合格的有效报告;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定期校验的有效报告。

B.储存设施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规定。

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C.作业场所设置安全标志标识,储存方式和类别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责任、操作规范、作业危险性、应急措施牌和平面图;作业区域应有设置醒目的防火、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标志以及其他安全标志。

危险化学品储存应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应有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3)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材料。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记录。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培训、演练、修订。

 

 

 

 

附件4

零售(加油站)新设、延期申请材料说明

 

一、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含承诺书)

说明:申请书应盖企业公章,内容与网上申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在线填写的表格一致。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说明:

A.加油站应有健全的安全教育培训、劳防用品、安全设施、设备、防火、动火、用火、检修、废弃物处置、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安全生产奖励等12项制度。

B.加油站应有卸油(气)、量油、加油(气)、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防火花工具使用等5个岗位操作规程。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说明:

A.加油站站长应经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考核合格。

B.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四条第(四)

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有企业任命书。

C.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资格证书,证书均应在有效期内。应提供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说明:

A.经营场所地址应与企业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仅限中央企业所属分公司)地址一致。

A.新设申请的加油站应有房产证或规划许可证。

B.延期申请的加油站应提交产权证,或土地租赁协议,或相关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C.租赁经营场所的,还应提交租赁合同或协议,在有效期内。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说明:加油站如为中央企业所属分公司,可提交营业执照。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说明:

A.按照《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11〕98号),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含中央驻沪企业、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直接监察单位,应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B.经营企业应提交经上述相应部门盖章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七、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说明:

A.新设申请的加油站应提交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B.延期申请的加油站如建于2006年10月前,应提交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2006年10月后建设的,应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八、安全评价报告

说明:新建的加油气站安全评价报告可以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报告替代,并附加油气站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安全评价报告附件

安全评价报告附件由企业提供,评价机构确认。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说明:成品油经营企业应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相关规定。

(2)建(构)筑物防雷工程、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测检验报告。

说明:建(构)筑物防雷工程经气象部门出具的防雷检测报告在有效期内。防爆电气设备经有资质单位出具的防爆检查报告结论符合,在有效期内。

(3)安全设施的配备情况。

说明:应设置总电源切断开关、紧急切断设施;应设置应有水封系统(具有防火、隔油功能)、高液位报警仪、静电接地报警仪等设施。

(4)周边防护距离及站区内平面布置距离符合规定。

说明:

A.按《加油站设计规范》,内部、外部的安全距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符合。

(5)设置自助加油设施的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的要求,并作专项安全评价。

 

 

 

附件5

 

仓储经营企业新设申请、延期申请材料说明

 

一、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含承诺书)

说明:申请书应盖企业公章,内容与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的表格一致。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说明:

A.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各类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还应有承包商管理制度;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制度(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电气设备(含防爆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B.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C.有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

D.如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应有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说明:

A.主要负责人是指危险化学品单位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一般情况下,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包括厂长、总经理或者董事长等。如由其授权或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担任主要负责人,应提交任命书。

B.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四条第(四)

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有企业任命书。

C.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资格证书,证书均应在有效期内。

D.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电工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E.仓储经营企业全体员工至少每年1次全员教育考核合格。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说明:

A.经营场所地址应与企业营业执照地址一致。

B.首次申请企业的经营场所应有产权证;延期申请企业如无房产证,应有政府部门出具土地房屋用途的证明。

C.租赁经营场所的,还应提交租赁合同或协议,在有效期内。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一致)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说明:

A.按照《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11〕98号),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含中央驻沪企业、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直接监察单位,应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B.经营企业应提交经上述相应部门盖章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七、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说明:

A.2006年10月份前已存在的储存设施,应有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2006年10月后建设的储存设施,应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B.剧毒化学品储存场所应有技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C.仓储经营企业储存设施应在市经济信息化委公布的工业园区内;非工业园区内的应提交服从布局调整承诺书。

八、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提交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应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说明: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除应提交上述备案证明、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A.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八大类场所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B.确定重大危险源的级数,并建立定期检测、检查的档案。

C.有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系统。

D. 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

九、安全评价报告(1.新建企业,可用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代替经营评价报告。2.涉及改、扩建项目的经营企业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可用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代替经营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附件:

安全评价报告附件由企业提供,评价机构确认。

(1)经营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许可相关文件;

说明:经营场所建筑物应有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

(2)储存设施的其它相关材料;

说明:

A.储存设施已安装符合规定的安全设施设备,并经检测检验合格。

安全设施设备包括: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按规定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可能散发有毒气体的场所应按规定设有毒气体报警装置;危险化学品储罐应设置高液位报警装置及紧急切断联锁装置;应配备对外报警联络的通讯设备等。

检测检验报告包括: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检查合格报告;特种设备检测合格的有效报告;避雷、静电接地设施等检测合格的有效报告;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定期校验的有效报告。

B.储存设施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规定。

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C.作业场所设置安全标志标识,储存方式和类别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责任、操作规范、作业危险性、应急措施牌和平面图;作业区域应有设置醒目的防火、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标志以及其他安全标志。

危险化学品储存应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应有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3)安全投入、人员保险、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材料;

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有近三年来安全资金投入执行情况,并加盖企业财务章。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有企业全体员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或缴纳凭证。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记录。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培训、演练、修订。

(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附件6

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注销、移失补办申请材料说明

 

一、变更申请

(一)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经营许可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经营许可证;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说明:

如不是法定代表人,应有任命书。

(三)变更门牌号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门牌号证明材料。

(四)变更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经营许可证;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五)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经营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及竣工验收意见书。

二、遗失补办

(一) 经营许可证变更(注销、补办)申请书;(钩选遗失补办);

(二)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营业执照。

三、注销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注销、补办)申请书;(钩选注销);

(二)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附页。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危险化学品经营承诺书

人民政府:

我作为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根据《河北省深化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工作方案》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二、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经费和待遇。专职安全生管理人员应当享受企业管理岗位风险津贴,月津贴标准不低于本人月实际收入的10%。

三、确保从业人员依法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

四、确保安全资金投入,不断改善生产环境、作业条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五、依法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

六、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并持续达到标准化要求,通过不懈努力,力争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管理水平。

七、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八、按照省政府《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等安全管理,完善危险设备、设施和场所,落实监控责任,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九、依法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按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装备和器材。

十、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一、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有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十二、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十三、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尊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有的权益,引导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鼓励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提出改正建议,甚至批评、举报,对提出批评和举报的职工不打击报复,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工资待遇。

十四、依法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申报,加强职业危害因素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改善作业条件,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六、自觉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绝不弄虚作假。

十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承诺期内,若违反上述承诺内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从严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下例条款规定接受处罚:

一、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方面:1、一般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2、较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3、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4、特别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同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有关部门作出的暂停、撤销安全生产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处罚。

二、单位方面:

(1)发生责任事故

1、一般事故接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大事故接受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重大事故接受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重大事故接受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接受有关部门作出的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的处罚。

(2)发生以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健全的接受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3、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5、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经营;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经营。

三、如发生不依法报告或妨碍、拒绝事故调查处理等严重行为,单位接受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主要负责人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承诺期限:2015年10月1日——2015年10月1日。

承诺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实际控制人签字:

二〇一〇年 月 日

2015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防止事故发生,本企业承诺如下:

一、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精神,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监督落实;严格执行《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项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4号),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15)、《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3034-2015)等有关要求,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规范各类安全管理台账,持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二、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和准入条件。保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依法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保证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操作人员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危化品生产、使用、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学化工类本科(专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学化工或者安全工程、安全管理等相关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资格,并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有注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依法依规进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新建危化品(化工)项目必须

进入化工园区或集中区建设。新、改、扩建设项目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得开工建设。加强建设项目试生产和开停车环节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试行)》(鲁安监发〔2015〕63号)有关要求。试生产方案未经备案,不得投料试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省、市安监局有关标准、要求,严格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存档和备案工作。按照《做好搬迁、拆除重建、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企业危险化学品装置安全处置工作的通知》(烟安监〔2015〕15号)等规定,抓好危险化学品装置安全处置工作,杜绝装置处置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四、按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国家和省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颁发和管理的有关要求,认真准备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材料,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材料,按期完成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未按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坚决落实停产停业措施,杜绝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五、严格落实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报告制度、安全管理帮扶工程和安全评价。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全面做好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分析报告,及时、如实通过《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填报。积极与安全专家或安全服务机构签订帮扶协议,每季度组织安全专家或服务机构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全面诊断。生产、使用、储存企业每3年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价。对自查自纠、专家机构帮扶和安全评价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登记建档,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六、加强安全设施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类安全设施台帐,落实安全设施专人管理;按有关规定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检测和维护保养,杜绝设备设施带病运行。不采用国家及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积极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

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在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装设紧急停车系统。在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工艺装置部位,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七、强化作业过程安全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5〕88号)全面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生产信息、风险管理、装置运行安全、岗位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试生产、设备完好性、作业安全、承包商、变更、应急、事故和事件管理等,持续改进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推行岗位操作安全确认制,减少操作失误;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15)、《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建立和落实重大检维修作业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破土、临时用电、高处、吊装、抽堵盲板、设备检修等危险作业安全规范,杜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及时向员工公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和整改结果;及时更新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内容,建立档案。

八、加强“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

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各项安全监控、管理措施。深化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成果,细化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严禁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

九、高度重视储运、销售发货环节安全管理。制订和不断完善危险化学品收、储、装、卸、运等环节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产品收储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对穿越公共区域、厂区内、港区内危化品输送管道完善标志标识,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和落实定期巡线制度,及时消除威胁管道安全运行的各类隐患。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金属万向管道充装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深刻吸取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教训;严格执行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查验车辆、驾驶人和押运人员资质证件,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查验警示灯具和标志是否齐全、有效,并详细登记;查验是否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实施装载情况,杜绝超装、混装、错装、超载、超限,并将查验情况登记建档;及时向驾驶人和押运人员说明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并出具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系卡。

十、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管理。明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和健康监护,按照《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要求,为职工配备个体防护用品;保障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投入,完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做好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治理、申报,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存在职业危害危化品企业要100%申报。

十一、加强承包承租管理。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十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按时、足额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用。

十三、加强应急管理。按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做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 30077-2015)配足应急救援器材物资,按标准设置气防站(组)等。发生事故,及时、准确、完整上报,不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积极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四、积极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按国家规定,危化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在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向用户提供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十五、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样板企业创建活动。危化品生产企业全部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三级及以上规模油库、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工艺且生产储存装置构成三级及以上重大危险源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全部达到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无储存设施经营企业(包括农药店、化学试剂店、油漆店及其他无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全部达到四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大力参与“样板企业”创建,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争当本地区危化品企业安全管理样板企业。

十六、加快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搬迁工作。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非民用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2015年底前完成搬迁、转产或关闭;已经有搬迁计划的企业,要抓紧时间平稳、有序地实施搬迁工作,新厂投产后老厂立即停产;尚无意向的企业,必须写出搬迁、转产或关闭承诺,2015年底前停止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行为。

十七、严格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企业有开停车、重大事故隐患

整改、重要设备(设施)检维修以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科室负责人发生变更等重要事项时,及时向属地安监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安监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十八、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其他规定和要求。

以上条款,本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已逐条认真仔细研究,并承诺逐条抓好贯彻落实。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或发生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本企业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承诺书范本

根据要求我已认真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义务,做好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并郑重承诺:

一、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保障责任、安全投入责任、日常安全管理责任、三级安全教育责任、劳动保护责任。

二、对企业的安全事务负有义不容不容辞的责任。

三、最大限度的不发生事故,不损害员工健康。

四、公开的安全生产表现。

五、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支持。

六、树立表率作用,不断强化和奖励正确的安全行为。

七、以预防为主、开展风险管理、隐患治理。

八、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持续改进。

九、鼓励相关内外部人员积极参与到安全标准化不断改进的过程中m。

十、未经许可,不擅自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不擅自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建设项目;不擅自将生产、储存场所租赁给不具备危险化学品从业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不擅自开展新产品、新工艺的小试、中试活动。

我对以上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署名: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危险化学品承诺书

务川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5124号)、贵州省安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黔安监管危化字[2015]246号)、遵义市安监局关于印发《遵义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考评办法》和《遵义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方案》(遵安监发[2015](125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企业实际,特向务川自治县安全监督管理局承诺:

1、认真开展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落实我企业安全经营主体责任的必要途径;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长效制度;是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为此,我企业要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切实增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规范我企业安全经营行为,改善安全经营条件,强

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2、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夯实安全管理基础,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经营工作机制。

3、工作目标: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5124号)、贵州省安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黔安监管危化字[2015]246号)、《遵义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考评办法》和《遵义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方案》(遵安监发[2015](125号)的通知要求,我的生产企业在2011年12月15号以前,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验收并持证。

4、郑重承诺:如果到期完不能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验收并持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我企业自己承担。

承诺企业法人:

时间:

1

危险化学品安全承诺书

我已熟知易制毒、易制爆、民用爆炸物品等管控类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即:使用和储存管控类危险化学品要建立台帐,严格实行“五双”制度,即双人管理、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人双锁、双人使用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教学、科研、生产过程中使用和储存的管控类危险化学品数量和流向;加强使用和储存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的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管理措施,确保不发生管控类危险化学品被盗(抢)、丢失等事故,一旦发生被盗(抢)、丢失等事故的,应立即报告。并且承诺按管控类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认真履行;如违反愿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  工号  联系电话: 

学院(盖章):  实验室:

编辑提醒:请注意查看“危险化学品经营承诺书”一文是否有分页内容。原文地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上海市金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公司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特此郑重承诺:

一、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电子资料与纸质原件一致。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特此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在经营中:

1、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和运输的,将委托有储存资质和运输资质的单位实施。

2、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所购买的危险化学品应在其许可范围内。

3、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应当索取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无上述许可证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要提供公安机关开具的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不得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4、不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5、若从事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则在经营前到安监部门办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应手续;若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经营,则在经营前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6、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业务,不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之外(包括业务经营场所)存放危险化学品。

7、在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干部培训证书到期之前,及时培训,不无证上岗。

(二)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55号)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55号)等有关规定,对员工   、  、   、

   等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申请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企业盖章)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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