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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控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

时间:2017-05-02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C14071 创业板市场改革措施简介 100分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修订后取消了财务指标持续增长的硬性要求,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不少于( );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 )。

A. 一千万元;三千万元

B. 两千万元;五千万元

C. 一千万元;五千万元

D. 两千万元;三千万元

描述:null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2.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条件说法正确的是( )。

A. 最近三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B. 最近三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C. 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

D. 最近十八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描述:null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最近( )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得发行证券。

A. 六个月

B. 十二个月

C. 二十四个月

D. 三十六个月

描述:null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4.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遵循了以下( )原则。

A. 坚持市场化导向和加强市场约束,强化发行人和市场相关主体归位尽责

B. 贯彻“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优化发行条件

C. 以建立“科学、便捷、高效”融资制度为目标,提高融资效率

D. 督促企业完善公司治理,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描述:null

您的答案:A,C,D,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 以下选项体现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的是( )。

A. 强调以投资者需求和合法权益保障为导向,健全创业板投资者准入制度

B. 要求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以及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安排

C. 要求企业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及纠纷解决等制度,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D. 强化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描述:null

您的答案:A,C,B,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6. 关于创业板的市场定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是服务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的资本市场平台

B. 支持已通过初创期风险最高的三年“死亡谷”考验,具有一定盈利能力、处于成长期或刚步入成熟期的企业

C. 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其他行业和业态的创新型、成长型企业

D. 财务准入指标低于主板,高于新三板

描述:null

您的答案:D,C,B,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7.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 )

描述:null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8.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应当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系。( )

描述:null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9.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

描述:null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10.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融资总额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不再适用简易程序。( )

描述:null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试卷总得分:

100.0

篇二:1-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12月(重点)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删除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2014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不得在发行上市中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

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为股票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八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并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第十条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健全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注重投资者需求,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发行条件

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与主板规定比较,主板多了一个国务院批准可以例外的规定)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三条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对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理解:

(1)主要经营一种业务,是指同一种类或相关联相近的集成业务,比如与主营业务上下游关系,或者源自同一核心技术或同一原料、资源的业务;

(2)主营一种业务之外还有其他不相关业务的,则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其他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其他业务利润占利润总

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第十四条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五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创业板突击入股问题:

(1)突击入股的情形不仅包括申报文件受理前6个月内,时间包括申报前1年。

(2)要求核查并详细披露,股份锁定从严要求。突击入股的字工商变更之日起锁定36个月。从控股股东处受让的,根据控股股东锁定要求延续锁定期)

第十六条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已经不强制要求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也不强制要求设立审计委员会)

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第十七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

篇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14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14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9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附件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如果某些文件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确认招股说明书中与其相关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不存在指使发行人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发行人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

第五条 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出具专项意见,并作为发行保荐书的附件。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六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七条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补充报送申请文件。

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八条 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应载明签名字样的印刷体,并由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中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XX页至第XX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XX页至第XX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九条 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条 申请文件应采用幅面为209毫米×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第十一条 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字样。

第十二条 申请文件的首页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方便的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申请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标识的页码相符。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标注为4-1-1,4-1-2,4-1-3,??4-1-n。

第十四条 发行人在每次报送书面申请文件的同时,应报送一份相应的标准电子文件(标准.doc或.rtf格式文件)。

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将招股说明书的电子文件及历次报送的电子文件汇总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条 未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7月20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证监会公告〔2009〕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目录

2.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编制指引

附件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章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1-1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2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

1-3 发行公告(发行前提供)

第二章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及授权文件

2-1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报告

2-2 发行人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

2-3 发行人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

第三章 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文件

3-1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3-1-1 发行保荐书(附: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

3-1-2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附: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

3-2 注册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3-2-1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2-2 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发行前提供)

3-2-3 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

3-2-4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2-5 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3-3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3-3-1 法律意见书

(转载自:www.dXf5.cOm 东星资源网:安控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3-3-2 律师工作报告

第四章 发行人的设立文件

4-1 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2 发起人协议

4-3 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或有关身份证明文件

4-4 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4-5 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4-6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及转持批复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第五章 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5-1 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的说明

5-1-1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5-1-2 有关发行人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证明文件

5-1-3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意见

5-1-4 主管税收征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纳税情况的证明

5-2 成立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

5-2-1 最近三年原企业或股份公司的原始财务报表

5-2-2 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

5-2-3 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5-3 成立已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

5-3-1 最近三年原始财务报表

5-3-2 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

5-3-3 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5-4 发行人设立时和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评估报告(含土地评估报告)5-5 发行人的历次验资报告

5-6 发行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第六章 其他文件

6-1 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6-1-1 发行人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总体安排说明

6-1-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6-1-3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财务报表、资 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 6-1-4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合同或合同草 案

6-2 产权和特许经营权证书

6-2-1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采矿权等产权证书清单(需列明证书所有者或使用者名称、证书号码、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是否及存在何种他项权利等内容,并由发行人律师对全部产权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鉴证意见) 6-2-2 特许经营权证书

6-3 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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