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辽 宁 省 接 受 外 国 留 学 生 教 育 机 构 通 讯 录 - 辽
辽 宁 省 接 受 外 国 留 学 生 教 育 机 构 概 况
LIAONING EDUCATION ORGANIZATIONS ADMITTING INTERNATIONAL STUDENTS
篇二:阜新市教师管理规定
阜新市教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教师队伍管理,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县(含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专科学校的教师管理。
第三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管理工作。人事、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教师管理工作。
第四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受保护。
第二章 教师聘用
第五条 除国家政策性安置外,学校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中补充教师,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招聘原则和程序组织考试、考核、试讲、面试、体检等工作。
第六条 应聘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三)具有符合聘用要求的教育教学能力;
(四)身体健康;
(五)教师应当具备的其他岗位条件。
第七条 在校教师实行聘用制,其基本程序:
(一)公布聘任方案,包括岗位及其职责、资格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
(三)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或进行考试、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五)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定聘用合同,并履行鉴证手续。
第八条 教师聘任方案须经教职工大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教师聘用期限一般为三年。聘用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必须在聘用期满前一个月办理。教师工资按其被聘用职务确定。
第十条 辞聘或者解聘教师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办理。辞聘或者解聘教师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三章 调配与交流
第十一条 教师的调配与交流,应当坚持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有利于加强薄弱校、薄弱学科建设,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原则,
在确保教育教学需要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合理调配,定期交流。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配备教师。第十三条 实行教师交流制度。中小学教师交流的范围原则上是小学高级教师和中学一级、高级教师。
鼓励新招聘的教师到农村学校或者薄弱校任教。
中小学教师在申报晋升中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当具备在农村学校或者薄弱校任教经历。
第十四条 教师到农村或者薄弱学校支教,其所在学校应当为其预留编制和岗位,并给予一定的支教补助,其费用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取消;取消、撤消称号后,与其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教师调配应按规定履行批准手续:
(一)县区教育系统内部调动,须经本级编制部门核准,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跨县区教育系统内部调动,须经本级编制部门核准,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学校教师调入市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学校,须经市编制部门核准,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四)外市教师调入本市教育系统,须经本级编制部门核准,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七条 对已经聘用的教师应当进行思想政治、业务培训,包括教师全员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学科带头人培训、新教师培训、高一层次学历和第二学历的学习和进修培训等。
第十八条 教师离职参加学历培训及自费出国留学,须经所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经批准参加培训的教师,脱产培训时间不足半年或者参加其他不脱产形式培训的,培训期间工龄和教龄连续计算;脱产培训半年以上的,工龄连续计算,不计教龄。
第二十条 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从出国离境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公职一年;一年期满未归的,视为自动离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应当公正、客观、准确,充分听取其他教师、学生及本人的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教师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是对教师奖惩、续聘、解聘及调整工作岗位的主要依据。
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的,可以聘用高一级职务;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不予晋职晋级。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解聘。
第五章 退休与退职
第二十四条 教师符合法定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女满52周岁、男满57周岁,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本人申请,学校同意,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编制部门批准后,可以列为编外人员,办理提前离岗手续,保留原待遇。
第二十六条 教师申请辞职,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研、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不履行教师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二)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向学生及家长索要财物或者乱补课、乱办班、乱收费以及擅自在校外授课的;
(五)品行不端,影响恶劣的;
篇三:全国出国体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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