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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后出国留学社保

时间:2017-05-27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关于吸引海外优秀留学生归国后就业落户

关于吸引海外优秀留学生归国后就业落户

经教育部授权,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依据国家留学政策及地方政府制定的促进和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参照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为符合相关要求的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就业报到和落户手续服务。

基本要求

1、在国外留学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

2、出国前已办理解除公职手续的留学回国人员;

3、出国留学一年以上(满360天);

4、申请在北京落户的需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且学业结束回国两年内,按要求把所有申请材料递交至教育部留服中心受理;

5、申请到其他省市省会城市(不包括 上海 、深圳) 落户的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6、中外合作办学毕业生请参考《中外合作办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明信》流程。

注意事项:

1、回国赴上海、深圳工作的留学人员不需要在我中心办理就业报到和落户手续,办理要求和相关手续请咨询当

地人事局(引智办);

2、申请在京落户的非北京户籍留学回国人员,请将申请材料交由聘用单位统一办理,中心不受理个人申请;

3、在国内保留学籍期间出国学习或以校际交流形式出国学习,回国后须由国内院校办理就业落户相关手续,不在留服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4、北京户籍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在京就业手续请本人到中心递送申请材料;

5、就业报到证、落户介绍信均只能办理一次,过期、丢失后果自负,请留学人员务必自行复印留存。

6、就业、落户业务分别收取100元。

7、已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回国不能办理落户及就业报到手续。

8、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也可通过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在京落户手续。

非北京户籍在京就业落户:

1、学历认证;

2、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

3、在京单位备案;

聘用单位审核留学人员申请在京就业落户应具备的五项基本条件:

①、各级学校毕业后直接出国留学,从未办理过就业报到手续的留学人员在国外学成后回国就业;或出国前已办理解除公职手续的留学回国人员;

②、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

③、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参照护照出入境时间,境外学习逗留时间需要360天);

④、学业结束回国两年以内,用人单位需要按要求和流程将所有材料备齐交至我处受理。回国时间参照护照出入境记录;学习结束后在国、境外工作者还另需提供国、境外工作证明(包括合同、工资单、税单或者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等);

⑤、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与留学回国人员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签订一年期以上(含一年)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缴纳社会保险费。

4、档案转移;

5、个人注册、单位预约:个人登陆系统注册,单位通过CA证书登录系统在系统中预约递交材料时间;

6、递交材料 :按照约定时间,单位统一递,交材料,详见“材料要求”;

7、领取结果: 审核通过后,电子邮件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申请人按照邮件通知的时间和材料要求领取结果;

8、领取《就业报到证》(2份),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落户介绍信》(1份),赴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转移手续

流程及材料要求

一、聘用单位为留学人员办理在京就业落户申请流程:

1、按照用人单位性质依法聘用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与留学回国人员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签订一年期以上(含一年)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缴纳社会保险费;

2、聘用单位在线登记注册并申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CA数字证书:

用人单位为其接收的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在京就业落户相关手续,请在线注册并申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CA数字证书。

3、申请人在线注册:聘用单位在线登记注册成功并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CA数字证书后,确保所聘用留学回国人员通过“就业落户服务系统”完成在线注册(状态为“已提交”);

4、档案调动:将留学回国人员的档案调入用人单位、单位委托的在京人事代理机构或调入我中心(档案调入我中心相关事宜请查阅“留学存档”专栏);

5、年度计划聘用留学回国人员3人(含3人)以上的在京用人单位,需按要求向我中心申报需求计划,经核准的在京申报单位引进留学人员计划将在中国留学网上分期分批予以公布。未申报单位全年只能办理2人,具体申报流程请参考相关通知。

6、聘用单位审核材料:收取并审核留学人员申请在京就业落户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请查阅“申请在京就业落户材料要求”);

7、聘用单位办理预约申请:聘用单位登录中国留学网,就业落户在线服务系统,核对留学人员信息并预约递送材料时间。收到系统回复后,按要求和约定时间前往中心回国处递交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就业落户相关材料。由于预约办理的单位较多,建议用人单位尽早为留学人员预约。

8.申请人等待审核结果时间:

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手续,材料受理后,审核周期硕士至少需要50个工作日(3个月左右),博士至少20个工作日(1个月左右)。(遇节假日顺延)。

9.申请人得到审核结果通知:

审核过程中如需补充材料我中心将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告知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审核结果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申请人。在此期间申请人及用人单位所提供信息发生变化,用人单位请及时发电子邮件用人单位和留学人员所递交申请材料请自行复印留底,无论结果如何,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10.申请人领取审核结果:

留学人员接到领取结果通知,按照电子邮件通知的时间及材料要求,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回国处领取就业报到证和落户介绍信,并交纳服务费200元。

二、根据用人单位性质,聘用单位为留学人员申请在京就业落户需递交材料要求:

(注:所有材料必须为A4纸单面打印或复印,复印的内容和原始信息须保证1:1的尺寸,不得放大或缩小;复印的内容必须清晰,如由于原始材料不清晰造成复印模糊,请标注清楚,以便查验;除申请人和单位经办人签名外,其他信息必须打印;递交2人以上材料,每份申请材料中都要由目录单、预约单、介绍信、代理协议等材料;材料中的聘用(劳动)合同、接收函、社保证明等所有材料上的单位名称及盖章必须与立户单位的名称一致。)

1、中央国家部委所属在京国家级事业单位、公立大专院校、国家级科研机构应提供:

(1)《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手续材料目录》(竖版A4纸打印1页、需签字,单位通过CA证书登录系统,在系统中预约后下载)

(2)《在京用人单位申请就业落户预约单》(横版A4纸打印1页、须盖章,单位通过CA证书登录系统,在系统中预约后下载)

(3)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4)硕士以上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国内已取得博士学位,出国做博士后或者访问学者的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国内博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出具的国内博士学位证书认证书复印件(验原件)、由国、境外原校或研究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做博士后或访问学者的相关证明;

(5)所有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复印件(验原件、A4纸复印);如有护照丢失或缺少出入境印章,需提供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赴香港、澳门学习的人员需要提供由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证明;

(6)《单位接收函(需落户)》(盖章原件)及事业单位法人证(本文来自:WWw.DXF5.com 东 星 资 源 网:工作后出国留学社保)书复印件(加盖单位章、A4纸复印),公立大专院校及在京国家科研单位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7)单位公函和聘用(劳动)合同

1)事业编制人员:需有单位盖有人事章的公函,说明是事业编制人员并提供与所聘留学人员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如不签聘用(劳动)合同,单位公函需由单位主管人事领导签字。

2)非事业编制人员:与所聘留学人员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8)非事业编制留学人员需提供单位或申请人登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查询并打印系统生成的最近三个月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例如:11月递交材料,需要提供7、8、9三个月的记录。(聘用(劳动)合同、接收函、社保证明上的单位名称及盖章必须与立户单位的名称一致)如果社会保险由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缴纳,另需提供就职单位与人事代理机构之间签订的有效的人事代理协议或合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就职单位与人事代理机构公章并注明日期;

(9)由用人单位或在用人单位委托的在京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档案保管证明》原件;档案在我中心者出具“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书”或“留学人员人事档案调转协议书”或存档卡复印件(需加盖“档案已到”章,A4纸复印)。(如档案在京外,需先将档案调入有存档权的用人单位或单位委托的在京人事代理机构,也可以委托调入我中心,档案调入我中心相关事宜请查阅中国留学网“档案调转"专栏。)

(10)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A4纸复印)或者是户籍证明的复印件(集体户口需提供,验原件);出国前将户口存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者,提供户口存放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及户籍卡复印件(A4纸复印);户口仍保留于在京高校,毕业已经超过两年的留学回国人员,需要先将户口迁回原籍后申请;出国前户口在北京市已注销的,须持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复印件(验原件、A4纸复印);出国前户口在京外已注销的,须先到注销地或原籍恢复户口后办理;

(11)如申请人在国外取得除硕士学位以外的其他学位或进行了其他的培训学习,需提供学历、学位证书或相关学习证明的复印件(A4纸复印);如果申请人在国外工作或实习过,需要提供国外的实习或工作证明,包括合同、工资单、税单或者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等。

2、国资委所属在京企业、国有控股总部在北京的金融机构应提供:

(1)《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手续材料目录》(竖版A4纸打印1页、需签字,单位通过CA证书登录系统,在系统中预约后下载)

(2)《在京用人单位申请就业落户预约单》(横版A4纸打印1页、须盖章,单位通过CA证书登录系统,在系统中预约后下载)

(3)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4)硕士以上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国内已取得博士学位,出国做博士后或者访问学者的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国内博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出具的国内

博士学位证书认证书复印件(验原件)、由国、境外原校或研究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做博士后或访问学者的相关证明;

(5)所有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复印件(验原件、A4纸复印);如有护照丢失或缺少出入境印章,需提供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赴香港、澳门学习的人员需要提供由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证明;

(6)《单位接收函(需落户)》(盖章原件);

(7)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需完成试用期,递交材料申请时合同的有效期应不少于6个月,合同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请先续签劳动合同。);

(8)单位或申请人登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查询并打印系统生成的最近三个月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例如:11月递交材料,需要提供7、8、9三个月的记录。(聘用(劳动)合同、接收函、社保证明上的单位名称及盖章必须与立户单位的名称一致)如果社会保险由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缴纳,另需提供就职单位与人事代理机构之间签订的有效的人事代理协议或合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就职单位与人事代理机构公章并注明日期;

(9)由用人单位或在用人单位委托的在京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档案保管证明》原件;档案在我中心者出具“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书”或“留学人员人事档案调转协议书”或存档卡复印件(需加盖“档案已到”章,A4纸复印)。(如档案在京外,需先将档案调入有存档权的用人单位或单位委托的在京人事代理机构,也可以委托调入我中心,档案调入我中心相关事宜请查阅中国留学网"档案调转"专栏。)

(10)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A4纸复印)或者是户籍证明的复印件(集体户口需提供,验原件);出国前将户口存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者,提供户口存放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及户籍卡复印件(A4纸复印);户口仍保留于在京高校,毕业已经超过两年的留学回国人员,需要先将户口迁回原籍后申请;出国前户口在北京市已注销的,须持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复印件(验原件、A4纸复印);出国前户口在京外已注销的,须先到注销地或原籍恢复户口后办理;

(11)如申请人在国外取得除硕士学位以外的其他学位或进行了其他的培训学习,需提供学历、学位证书或相关学习证明的复印件(A4纸复印);如果申请人在国外工作或实习过,需要提供国外的实习或工作证明,包括合同、工资单、税单或者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等。

3、外资企业在京常驻代表机构应提供:

(1)《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手续材料目录》(竖版A4纸打印1页、需签字,单位通过CA证书登录系统,在系统中预约后下载)

(2)《在京用人单位申请就业落户预约单》(横版A4纸打印1页、须盖章,单位通过CA证书登录系统,在系统中预约后下载)

(3)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4)硕士以上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国内已取得博士学位,出国做博士后或者访问学者的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国内博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出具的国内博士学位证书认证书复印件(验原件)、由国、境外原校或研究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做博士后或访问学者的相关证明;

篇二: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调整办事指南

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调整)分配办事指南

一、政策条件 1、在国外一年以上 2、年龄45岁以下

3、留学回国证明在两年有效期内(以“拟回国日期”为准) 4、留学回国后初次就业

二、办事流程

研究所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接收留学回国人员上报和审批工作 (一)部门主任和相关所领导同意接收留学人员来所工作; (二)申请人本人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报人事处;

(三)承办人审核—处长复核—主管所领导签批后向北京分院行文; (四)北京分院经审核批准后,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五)人社部依照政策规定予以审批,统一出具留学回国人员(调整)分配通知单,一份抄送北京市公安局,两份发往北京分院(分别用于办理落户手续和分院文书档案存档,留学回国人员个人档案存放复印件,去北京市公安局办理迁户手续持复印件即可);

(六)批件经由北京分院、研究所人事处发放到申请人手中。申请人收到批件后,应及时办理工作关系调转、户口迁移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事宜。批件自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有效,逾期作废。

三、几点说明

1、留学人员及家属户口:

(1)出国前已是北京常住户口、留学出国后注销的,须持当年开具的注销证明,直接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2)出国前户口存放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可不迁回原籍,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3)出国前是单位的学生户口或出国前不是北京的常住户口已注销的,必须迁回原籍后再将户口从原籍迁往北京。

2、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须持中国护照或旅行护照方可办理落户手续。回国后须先将户口投靠亲属落在国内,再从国内随留学人员随迁到京。

3、留学回国证明办理:目前中国驻外大使馆只能为J-1签证(交流访问签证)和F1签证(学生签证)的出国人员开具留学回国证明。

四、申请人需提交材料清单

(一)电子版材料

1. 《留学回国人员登记表》 2.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 《申请接收留学人员单位情况登记表》(部门主任填)

4. 本人科研工作情况介绍:介绍本人基本情况、学习经历、工作经历以及主要工作成绩

出具的证明材料和独生子女证(复印件3份);留学人员在国外出生二个子女或已在国内生育一子女,又在国外生育一子女的,须附当地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办开出免于处罚二胎的证明或缴纳罚款收据复印件(3份)

篇三: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指南

南山区人才和就业服务中心

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指南

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

(二)《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

(三)《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深府办函〔2013〕37号)。

二、申请对象

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三、应具备的条件

(一)年龄在48周岁以下;

(二)取得我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三)南山区户籍或在南山区工作交社保且能自主解决落户的留学人员

四、办理时间

全年度工作日

五、办理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2017号劳动大厦406

六、申请材料

(一)《留学人员信息采集表》(此表在留学人员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 无须本人打印);

(二)个人人事档案(国外学历成绩单原件须归入档案)

无人事档案保管权且委托我中心保管档案的用人单位或以个人身份委托我中心代理申报办理留学人员引进的,其档案须通过我中心商调;并严格按照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保证人事档案的完整和真实;

无人事档案人员须新建档案

(三)《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四)学历验证证明(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

1、国外或香港、澳门地区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正本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正本(收复印件并验原件);(深圳市境外学历验证地点:深圳市人才园行政服务大厅16-17号窗,咨询电话:88123601、12333)

2、公派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的访问学者提交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注:持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的留学人员须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户籍、身份证明材料(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收首页及相关人员信息页复印件);

如属集体户,须提供集体户口簿中的户口首页及个人信息页,或提供其户籍地所在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收复印件);

如原籍户口已注销,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收复印件); 如果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的号码不一致的,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须说明出现两个不同身份证号的原因,并须明确一个有效身份证号。

2、申请人当前有效身份证(收复印件)。

注: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的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停止使用。申报单位需按照18位身份证号码填报信息。

(六)现实表现证明材料(须注明拟引进人员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和活动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收原件):

1、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

2、申报接收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七)计划生育承诺书(申请办理子女随迁并已提交《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无须提供此项材料)。

(八)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收复印件,未婚人士无须提交此项材料):

双方在国内结婚则提供结婚证,在国外结婚则提供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明;离异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如夫妻双方有前次婚姻的,需提供前次婚姻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如属于除中文或英文外的其他语言版本,需提供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九)如申请同时办理配偶随迁,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配偶随迁承诺书(收原件);

2、配偶学历材料(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3、配偶户籍、身份证明材料(与申请人户籍、身份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复印件),如配偶为农业户口,须先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农转非手续;

4、现实表现证明材料(与申请人现实表现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原件)。

(十)如申请同时办理子女随迁的,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收原件),有效期为6个月;

2、随迁子女户籍、身份证明材料(与申请人户籍、身份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复印件)。 注:子女在国外出生未在国内入户的,其子女随迁须待其本人入户后,再另行向我市公安部门申请。

七、办理程序

1、申请委托(我中心无集体户口本,申请人须自行解决落户派出所):申请人登录原注册的留学人员资格认定业务申报系统(或https://sz12333.gov.cn/accsb/login.jsp),如之前未选择业务,则点击“业务申请”,增加“留学人员引进(个人)”业务选项。如之前已成功选择业务,则点击“业务办理”,选择“留学人员引进(个人)”,再点击右侧页面的“新增申请”后,进入信息录入界面按要求进行输入,选择呈报单位后保存,在申报事项名称前方框打“√”,点击“上报申请”按钮。信息上报后,按申请材料要求备齐材料到我中心人力资源事务部窗口申报业务,符合引进条件的开具商调函(无人事档案保管权且委托我中心保管档案的用人单位申请人员须提供《用工手续登记表》)。

2、办理调档:凭我中心开具的商调函回档案所在单位办理调档(请督促档案所在单位及时转递档案,以免影响后续事宜)。注:高中毕业即出国留学且原籍无人事档案的,填写干部情况登记表并按要求建档,不需调档。

3、档案到达我中心后(需自行查询到档情况,查档电话:26667551)。提交所需书面材料及原件经我中心审核合格后在7个工作日内,报送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审批。

4、经审批同意引进的,按以下步骤办理:

(1)申请人凭身份证到我中心人力资源部领取批件:《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

(2)申请人填写《托管人员登记表》和《干部情况登记表》(此表存入档案,请认真由本人填写不能涂改,可到我中心人力资源事务部窗口领取),与《留学生报到行政介绍信》原件一并存档。

(3)非深圳户籍人员凭《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到南山区区行政服务大厅区发展改革局窗口领取《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深圳户籍的不须办理落户;

(4)申请人凭《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到我市拟入户地公安分局领取《户籍准予迁入证明》并回原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如属原籍户口已注销的,则由我市拟入户地公安分局在《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背面加盖公章,不需办理《户籍准予迁入证明》及迁户手续;到我市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八、注意事项

1、取得《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后,需在备注入户时间内办理入户手续。

2、本指南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变更,恕不另行通知。本须知的最新内容以网站公布为准。

咨询电话:268869289 如因咨询热线繁忙无法接通,欢迎到业务窗口现场咨询

深圳市南山区人才和就业服务中心

二0一六

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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