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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出国留学担保人

时间:2017-04-12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有关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违约处理解释

49、留学人员的哪些行为构成违约?违约行为须承担什么责任?

答:留学人员应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约定遵守相关义务,如留学人员(乙方)违反《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约定,国家留学基金委(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按照国家法律、教育部和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乙方在国外留学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擅自提前回国、擅自变更留学国家和留学身份、改变国籍、从事与留学计划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极为恶劣、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三个月以上、未完成回国工作服务期等违反甲方规定和协议约定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甲方对上述违约行为进行如下处理:

a. 对由甲方直接提供资助的留学人员,甲方经核实后有权停发其国外资助费用,按甲方规定酌情处理,并要求其偿还已领取的全部留学费用和《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约定的违约金。

b. 对由甲方安排获得接受国政府或有关机构提供奖学金或资助费的留学人员,甲方经核实后有权停发其国外资助费用,通知接受国政府或有关机构停发奖学金或资助费,按甲方规定处理,并要求其向甲方偿还已领取的按《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确定的全部费用和《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约定的违约金。

(2)对乙方逾期三个月以内回国行为的处理:

a. 对因航班延误等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回国,逾期未超过一个月者,甲方不按违约行为追究责任。

b. 未经甲方同意超过回国日期一个月(不含)以上、三个月以内回国者,按照部分违约行为进行处理,乙方应按《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约定向甲方偿还违约金。但根据乙方申请,经我驻外使(领)馆批准,仍可提供回国机票。

(3)对乙方其他违反《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约定义务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教育部和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50、国家留学基金委对违约行为进行追偿的具体办法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和《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条款,国家留学基金委法律与项目部对违约人员进行违约追偿的具体办法是:

(1)留学人员一经确定已发生违约行为,国家留学基金委即将《赔偿留学资助费用、违约金通知书》(附后) 发至留学人员本人及其经济担保人(即协议书的丙方)。留学人员本人及其经济担保人应在限期内做出答复,并在规定的时间完成赔偿。

(2)违约人员将所赔偿的出国留学资助费用和违约金直接缴纳到国家留学基金委。缴纳方式可采取本人缴纳、委托他人缴纳、银行划转和邮汇等方式。

(3)违约人员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按规定赔偿后,国家留学基金委即为其出具收据。

(4)违约人员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完成经济赔偿后,即了结了与国家留学基金委所签订协议的约束。协议了结情况由国家留学基金委通报相关驻外使领馆和留学人员所在国内单位。

(5)如违约人员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按规定承担了违约责任,如数做了经济赔偿,则国家留学基金委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6)如违约人员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向国家留学基金委赔偿,或拒绝赔偿,国家留学基金委将扣留保证金,并通过法律程序索赔不足部分。

对违约事件,特别是对不按国家留学基金委要求进行经济赔偿的违约人员,除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外,必要时,还将采取其它辅助手段,如在驻外使领馆的协助下,以国家留学基金委名义将留学人员的违约事实通报国外有关方面;在国内将违约人员名单登报公布、通报本人原所在国内单位等。

具体请参见附件7:《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处理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留学人员违约行为的办法》。

篇二: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

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

1、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

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简称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委托本单位为代理人与(简称乙方),就甲方派遣乙方出国留学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根据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派遣乙方出国留学。乙方接受甲方派遣。

第二条甲方派遣乙方以身份赴国(或地区)单位留学,期限为个月(自出国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甲方指导乙方制定具体留学计划,甲方和乙方商定的留学内容是:。

第四条甲方在乙方留学期间,指定对乙方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甲方对乙方留学期间在国内的直系亲属,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给以必要的关心和帮助。

第六条甲方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保证乙方在如下方面的待遇:乙方为(国家/中科院/单位)公派赴留学人员;留学置装费(金额)及支付办法:;留学旅费(金额)及支付办法:;留学生活费(金额)、医疗保险费(金额)及支付办法:;在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国内的工资:;回国休假待遇:;其他待遇:;回国后的经费结算办法(包括乙方在留学期间取得资助的结算办法):。

第七条甲方在乙方回国后,负责安排乙方的工作,并积极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发挥乙方作用。

第八条乙方保证按本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在留学所在地努力完成学业,并按期回国服务。

第九条乙方抵达留学所在地后,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对留学人员的规定,遵守所在地的法律。

第十条乙方无论因何种理由需中止、延长留学期限或改变留学内容,均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改变。

第十一条乙方留学期满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向甲方报到,按甲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乙方须根据本协议书第三条规定,向甲方提交书面留学总结,学术报告(或科研论文、科研成果报告)。

第十二条乙方有责任回国后至少在甲方工作年。缩短工作年限,由甲方决定。

第十三条甲方认为必要时,有权决定将本协议书的副本经由我驻外使、领馆提交乙方留学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第十四条甲方违反本协议书时,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经甲方同意,由为乙方留学的国内保证人、保证乙方执行本协议书。保证人须与乙方经常保持联系,每半年向甲方介绍乙方执行协议书的情况;如乙方违约,保证人须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责任。在乙方违约而保证人又未履行自己职责的情况下,保证人须承担本人经济收入能承受条件下的经济责任。甲方与保证人因保证事项而发生纠纷时,经双方同意,可由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第十六条本协议书自公证之日起生效,签字各方保证遵照执行。

第十二条规定的工作年限期满时止。必要时,经甲方、乙方、保证人三方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协议书进行修改或补充。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持两份,乙方和乙方的保证人各持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甲方公章乙方保证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2、大学公派出国留学(工作)协议书

甲方:北京师范大学

乙方(出国留学或出国工作人员):

工作单位:

住址:

联系方式:电话(H)

电话(O)

E-mail地址:

丙方(乙方国内第一经济担保人):

性别:

行政或技术职务:

出生日期: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电话(H)

电话(O)

(乙方国内第二经济担保人):

性别:

行政或技术职务:

出生日期: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电话(H)

电话(O)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派遣乙方出国(工作)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根据学校发展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及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派遣乙方自年月至年月以身份自愿赴出国留学(工作)。

第二条甲方指导乙方制定具体的留学(工作)计划及应达到的预期留学(教学)目标其主要内容是:略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出国留学(工作)期间应承担的义务:

1、甲方在乙方出国留学期间,指定同志(单位:行政或技术职务)对乙方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

2、甲方对乙方出国留学(工作)期间在国内的直系亲属,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帮助。

3、甲方保证乙方在如下方面的待遇:乙方为公派出国留学(工作)人员。乙方出国国际旅费由支付。乙方在国外学习生活费、社会保险费、住房补贴等其它待遇由支付。在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乙方出国期限内其国内工资及有关待遇为:国家等级工资:国家津贴及其它补贴:学校岗位津贴:学校奖励津贴:其它:。乙方若为出国工作人员,回国后的经费结算办法及金额为:在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乙方出国期限内其公职继续保留在原单位。其它如:行政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住房待遇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在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乙方出国期限内所有休假待遇按乙方所在留学单位有关规定执行,费用自理。

第四条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1、乙方在办理完出国手续后,须将准确的出国日期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人事部门,否则出国日期以本协议书第一条签写的起始日算起。

2、乙方保证执行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在国外努力工作和学习,按时完成出国留学计划。

3、乙方保证按期回国服务,并在甲方至少工作年以上。缩短工作年限,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应诚实、守信,不得擅自改变经学校批准的留学国别、留学单位、留学身份及留学计划等留学内容,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期限。留学内容的任何改变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内向甲方申请,经甲方研究同意后方可生效。

5、乙方在国外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对出国留学(工作)人员的规定及甲方对公派出国人员的有关规定,并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

6、乙方在外期间应服从中国所在国使、领馆的统一领导。

第五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和甲方有关公派出国管理规定,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违纪事实,按照《北京师范大学公派出国人员违纪处理办法》对其做出相应的违纪处理并追究其违约及违纪责任。

第六条丙方应承担的义务

1、在乙方出国期间应和乙方保持经常联系,督促乙方履行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全部义务。如乙方违约或违纪,丙方须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违约、违纪责任,并与乙方负连带赔偿责任。

2、对于乙方与丙方所负的连带责任,甲方有权决定追索方式或追索对象。

3、乙方第一经济担保人和第二经济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丙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向乙方追偿。

4、在乙方出国期间,丙方不得申请各种方式的出国事宜,如遇特殊情况,丙方在向甲方申请出国事宜时,务必向甲方说明本人的担保身份,经甲方研究同意后,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七条甲、乙、丙三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应向甲方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八条甲方单位与出国留学(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是本协议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九条本协议书正本一式四份,甲乙方各一份,丙方各一份。

第十条本协议书自甲、乙、丙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签约各方保证遵照执行,有效期限至本协议书第四条第3项规定的乙方工作年限期满为止。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乙方国内第一担保人丙方:乙方国内第二担保人

签字: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3、大学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协议书

甲方:华中科技大学

乙方:

(出国留学人员)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篇三: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公证须知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公证须知

一、办理公证所须材料

1.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户口簿(集体户口卡)或户籍证明、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复印件;

2.两个保证人的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集体户口卡)或户籍证明;

3.由保证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财务部门盖章的《具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证明》或保证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证明原件;

4.经出国人员本人、两个保证人本人亲笔签名的《资助出国协议书》一式六份。

二、注意事项

1. 本人与两位保证人必须同时到场;

2. 保证人可以选择以本人固定工资收入或银行存款作为担保。一般而言,以固定工资收入作为担保较为普便,手续也简单一些;

3. 保证人月工资收入低于2000元时,须携带银行存款、房产证等资产证明材料;

4. 办理公证须出具本人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学校户籍科要求应届本科生、毕业生于6月5日之前交回集体户口卡,所以同学们可先凭户口卡到渭源路派出所办理户籍证明,再根据自己的时间办理公证。户籍证明与户口卡具有同等效力;

5. 各地市级公证处开具的公证具有同等效力,可根据各人情况选择办理公证地点。但在公证办理完成后,须将其中一份寄至外事处;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南路222号,邮编730000,李伟(收);

6. 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领取签证、机票时须提交经过公证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一份,但现在就可以开始办理公证手续了,请根据自身情况安排公证时间,原则上越早办理越好。

三、兰州市公证处联系方式

联系人:梁老师

联系电话:8450907;

地址:兰州市亚欧商厦北侧还健楼五楼501室

四、开具工资证明申请书模板

人事

公费出国留学担保人

处:

因本人为我校学生XXX公派出国提供担保,须签订《资助留学协议书》,并进行公证,申请开具本人工资证明。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学院(学院公章)

2008年6月3日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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