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目前社会上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否可以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组织考试并核发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核发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另一种观点认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能组织该项考试而且不能该类从业资格证。那到底行不行呢?法律规定究竟如何呢?
笔者通过认真研读《行政许可法》《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从业资格培训、考试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认为组织危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考试并核发从业资格证属于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职权,只能以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组织该项考试、核发该类从业资格证,而不能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名义组织该项考试和核发该类从业资格证。具体的法律规定及理由如下。
第一,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核发从业资格证件属于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指出,'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强调,'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可见,且按照行政职权分类,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核发从业资格证件属于明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属于行政确认或其他权力。
第二,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核发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的行政许可事项属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权,不属于道路运输管理的法定职权。《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指出,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要'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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