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组织法和地方人大工作若干问题 (2017年6月) 各位同志: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我们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进一步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张**委员长多次提出,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依法行使职权、积极开展工作,不断推动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完善发展。这是全党全国的共同任务,我们在人大工作的同志们更是负有特殊的责任。
按照县委党校的安排,今天我就'地方组织法和地方人大工作若干问题“这个题目作一个梳理和介绍,谈一些个人的理解,供同志们参考。
一、有关地方人大组织和工作的法律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普遍的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 1 ” ;
各级人大都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这就从根本制度上保证把国家的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
《宪法》对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职权等作出了基本规定。1979年《地方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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