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疗养管理办法 为贯彻'富民强港、护民稳港、靠民兴港“的指导思想,增进员工的身心健康,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育和激发广大职工的爱港热情,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使公司职工疗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团结和依靠全体职工,共同建设美好家园,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疗养对象范围 1.获得下列荣誉或奖励,3年内未参加疗养的人员:
(1)获得集团级(含)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2)受到集团和公司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2.即将退休(未参加过疗养)的公司在册职工。
二、疗养方式 1、疗养周期:以上年度在册职工名册为周期循环,每周期内职工享受一次疗养;
周期循环结束后方可再次疗养。
2、公司采用自行疗养方式,符合疗养条件的职工自己选择疗养路线,安排疗养时间。
3、充分利用疗养了解历史文化,参观革命传统教育基地,使职工通过疗养得到休息、受到教育。
4、疗养标准:疗养费用标准初定为每期每人 3000元(可根据物价、交通等相关因素等变化,经公司同意后作适当调整),实际疗养费用在标准额度以内的,按实报销,超出标准额度部分由参加疗养人员自行负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费用超支除外);
疗养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三、疗养线路、内容安排 参加疗养的职工所有疗养线路由旅行社出具,疗养线路的确定必须体现安全、方便、可操作的原则。
四、资金管理 疗养费用报销。疗养发票由工会统一收回,凭接待单位开具并经公司领导审核签字的发票给予报销。
五、注意事项及要求:
1、职工疗养体现了公司对先进的激励、对职工的关心爱护,各部门要统筹安排疗养名额的分配,申报前必须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公示,申报时必须填写公示方式,把关心职工好事做实。
2、公司工会对各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审核通过后,由各单位支会张榜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无异议后,由公司工会负责疗养工作的具体经办人员编制疗养计划,建立职工疗养台账,根据公司下达的疗养人员计划指标,有计划地分批组织疗养。
3、疗养名单确定后,各部门要做好人员落实,提前安排好相关工作,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前提下,组织好职工疗养。
4、职工疗养可申请带直系亲属,费用自理,同行的直系亲属情况必须事先报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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