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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户管理制度和计划生育合同_计划生育门诊管理制度

时间:2020-01-09 00:45:2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房屋出租户管理制度和计划生育合同 为加强对流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规范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配合村委会或计生办(站)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行为,保障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的重要内容,《村规民约》中要有规定房屋出租户和用工单位职责和相关行为约定。

二、凡流入我县预定居住30天(含30天)以上的县外户籍流动人口(婚嫁除外),房屋出租户给予出租或用工单位用工的,须与村委会或乡(镇)计生办签订《房屋出租户和用工单位计划生育合同》,否则按违反《村规民约》规定,责令整改或收缴违约金。

三、《房屋出租户和用工单位计划生育合同》的内容,要体现公正、自愿、互利原则,明确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文字简明扼要。

附:房屋出租户和用工单位计划生育合同(参考本),仅供参考。

 房屋出租户计划生育合同  甲方:                  村民委员会 乙方:                  (房东) 丙方:
                 (租客)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房屋出租户计划生育的管理坚持'谁出租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责任:
1、经常向乙方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指导、监督、检查乙方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

2、协助乡(镇)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落实有效的节(绝)育措施和服务。

3、负责督促流动人口外来人员(18周岁至49周岁)在到达居住地一周内,必须到乡镇计生办交验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相关证明;
对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相关证明的人员,督促其回户籍地办理。

4、负责监督流动人口妇检对象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及时组织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环、查孕、查病服务活动。如发现计划外妊娠的,应及时通知乡镇,并配合乡镇做好补救措施工作。

5、协助上级计生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房主及流动人口进行处理。

二、乙方责任 1、协助村委会对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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